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征集通知

2023-04-18 14:02:40发布    浏览228次    信息编号:3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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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征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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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所律师:

根据2012年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征收规则》、《上海市律师协会调整个人会费征收标准方案》、第十届律师协会2020年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个人会费减免方案》,现就2020年收取会员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团体会费

1、2020年团费征收标准及具体征收金额见附件《征收金额对照表》。

2、设立时间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件为准。 已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纳入新设律师事务所范围。

个人会费

一、2020年度个人会费征收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会员,减免2020年个人会员费:

(一)2019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首次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免交2020年度个人会员费。

(二)35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出生】执业1年以上未满3年(首次执业期间为2017年6月1日至6月1日前,2019)律师免交2020年度会费。

(三)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首次领取执业证书的年满35周岁的律师,按2020年度会员年费的一半缴纳,即每人500元。

(四)律师重新申请执业(或外省市转来我市)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从重新执业的季度到征缴年度末的季度数乘以四分之一。每年支付会员费。 不足四分之一的,按四分之一计算。

缴纳会费的时间和方式

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所有律师事务所实行转账支付(含网银)。 (请务必注明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金额)

账号: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银行富民支行

000 030 135 50

防范措施

1、律师事务所登录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后,点击进入菜单栏“律师2019年度考核”显示个人和团体会员费,事务所按“合计”缴费表格底部的金额。

申请延期评税的律师,暂不缴纳个人会费,但计入团体会费额度。 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费名额。 变更为申请延期考核的,需缴纳团费差额。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详见东方律师网《关于开展本市2019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3、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具体事项请咨询各区司法局公法处(处)。

4、会费收据将于9月后通过挂号邮寄,请注意查收。

5、缴纳会费期间,电话咨询量激增。 如有任何疑问,请尽可能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回复。

附:2020年律所集团费收取金额对照表

联系人:会员部

电话:-128/165

传真:

电子邮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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