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马某佳等4人强奸案一审宣判,12名干部被问责

2023-04-18 14:02:41发布    浏览225次    信息编号:3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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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马某佳等4人强奸案一审宣判,12名干部被问责

2023年4月17日下午,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告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某强奸案和被告人周某某强奸案一案。

被告人马某佳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被告人司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被告人马某、司某、马某共同赔偿原告民事诉讼精神抚慰费9万元,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咨询费等4500元。 .,一共945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因强奸罪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是否有律师资格,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民事诉讼中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医药费1500元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是否有律师资格,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咨询费等,共计31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佳、司某某于2021年7月30日强奸未成年人,被告人马某某在强奸案中为马某佳、司某某提供协助。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7月31日强奸未成年人,临夏市人民法院认为,马某、司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犯罪强奸罪,依法从严惩处。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作出上述判决。

本流新闻专访:马某佳等4人临夏强奸案答辩

4月17日下午,临夏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司某、马某强奸案及被告人周某强奸案公开宣判。 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本流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法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本流新闻:本案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艳琼:被告人马某佳、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奸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A、斯某某的强奸行为为其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三被告人共同犯罪。 马某佳、司某某先后强奸未成年人,已构成轮奸罪,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奸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称,对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事实不知情。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马某佳、司某某、马某义、周某某均系都是成年人,而且他们在作案过程中与被害人有过长时间的接触。 按照生活常识,可以判断受害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知道”的情形。 因此,本院认定被告知道被害人未满14周岁。

本流讯:我们了解到,受害人家属提出民事赔偿30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12.6万元。 为什么会做出上述判断?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艳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因侵犯人身财产权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权利,他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因刑事违法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也不排除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本院应当酌情给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赔偿。 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咨询费等,虽然没有提供账单,但其亲属确实在事后送被害人就医。事件发生,所以支持酌情。

本流新闻:事发后,很多人都关心嫌疑人的家庭背景。 嫌疑人的职业是什么?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艳琼:经庭审查明,四名被告人均为农民,家庭条件一般,靠打工谋生。

本流新闻:在本案侦查阶段,是否存在侦查人员不尽职尽责的情况?

临夏州纪委宣传部部长刘永贵:2022年5月,媒体报道此案后,国家纪委立即成立州市委联合调查组纪检监察组对公职人员失职失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经查处,全市检察、公安机关12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公安系统等机关处置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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