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发布

2023-04-18 14:02:50发布    浏览240次    信息编号:3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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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发布

在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大力推动下,工程总承包模式正从工业领域全面拓展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 新一轮工程总承包热潮已经到来,将推动工程总承包改革不断迈上新台阶。

经过两年的研究讨论和两次征求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近日正式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筑和市条例〔2019〕12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笔者根据多年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要点进行解读,供总承包单位参考。

1、明确工程总承包方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和“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工程总承包是指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建设工程律师业务,承担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承包,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30号文》明确除EPC、DB外,还有EP、PC等工程总承包方式,“93号文”再次明确,EPC、DB方式一般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但不清楚是否包括EP、PC等方法。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方按照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进行的总承包。与建设单位、质量、安全、工期、成本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办法。 明确工程总承包应包括设计和施工内容,采用EPC和DB方式,EP、PC等非典型总承包方式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工程承包方式。

2、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承包条件

“93号文”明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特点,在竣工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 实践中,部分项目未取得备案、批准文件,或未完成初步设计就启动总承包工程招标。 项目长期无法开工或承包方投标报价基础信息不充分,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纠纷。 .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核准、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招标。 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项目准备或者审批手续后进行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招标。

3、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

招标要求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属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分包工程除暂评外,可直接授予。

总承包工程通常以固定的总价中标,承包商准确报价的前提是承包商能够提供足够的报价基础信息。 实践中,承包方经常以工程变更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但双方因报价基本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而对工程是否变更存在争议,因而无法就是否变更达成一致。应调整合同价格的意见。 为减少此类纠纷,《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的要求,并列明目标、范围、设计等技术要求。项目标准,包括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并明确开发商应提供的信息和条件,包括水文地质、发包前完成的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等。招标时,开发商应明确项目要求,确保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准​​确无误,使开发商和承包商都能准确判断项目是否发生变更。

4、对于工程总承包

资格调整

《30号文》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 此后,“93号文”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工程勘察资质排除在工程总承包资质之外。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相应的资格。 这意味着只有施工资质或设计资质的企业将无法单独承担工程总承包。 实践中,大量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备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此类工程总承包企业如需继续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需与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或设计资质的企业合作。 有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确保承包商组成的联合体在投标前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

为提高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国家一直鼓励总承包企业同时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为此,《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格; 具有施工总承包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可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为促进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后续发展,仅具有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应积极申请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设计资质。

五、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单位限制范围

虽然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禁止初步设计咨询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预咨询单位”)参与后续总承包工程投标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律师业务,大部分省份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允许预咨询单位参加或附加条件参加后续总承包工程的投标,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五条(以下简称“令第号。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或监理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关联(单位)不得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尽管30号令明确适用范围为工程建设,但在实践中,承包单位或主管部门仍以总承包工程包括建设内容,禁止前期咨询单位参与后续项目的总项工程。 承包工程招标。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办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项目。 在当事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下,上述单位可以参与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咨询单位是否可以参与后续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在有结果的情况下,预咨询单位应能够参与该项目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合理分配风险的原则

总承包项目通常是交钥匙工程。 为了在招标过程中将自身风险转嫁给承包商,开发商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要求承包商以固定价格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并承担工程实施。 过程中的全部或大部分风险加剧了承包方的风险,造成承包方风险过大和权利失衡,导致承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双方应当合理分担风险,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价格,设备、劳务与投标时期货基准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价格变动的; (3)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引起的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变化; (4) 建设单位造成的工程造价 (5) 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造价和工期变动; 具体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来说,承包双方只能对上述风险内容进行提炼,不能约定本应属于承包方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顾名思义,上述发包人应对因风险因素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承担责任。

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实行总价合同。 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调整合同总价,避免承包商不合理低价投标。 .

7.定义项目的总承包商

安全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仅规定了施工总承包的安全责任。 “93号文”虽然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负全部责任,但并未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单位。 施工分包单位安全责任具体划分的原则,导致在实践中,尤其是当设计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时,无法准确界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单位对其指令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合同范围内的项目。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但分包方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减轻工程总承包方的安全责任,由分包方承担主要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基本一致的安全责任。

八、结论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长期以来,由于法规政策不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和履约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能适应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要求。 此次出台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修改了总承包单位资质条件,允许前期咨询单位参与后续总承包工程的投标。 对本单位的业务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尽管《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但考虑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工程企业资质的主管部门。本办法的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招标采购主管部门。 招标活动主管部门笔者认为,本办法中有关资格条件和招标投标的内容,也可参照适用于其他项目。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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