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法律知识手册(二)——专利

2023-04-18 18:00:56发布    浏览189次    信息编号:3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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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法律知识手册(二)——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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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定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15日发布实施。

注册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注册申请

▲共有专利权质押:除所有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订立书面合同:可以是单独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文件要求:专利质押登记申请表、专利质押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必要时)、资产评估报告(必要时)。

▲共同办理: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办理方式:在线提交电子文件知识产权登记,通过邮寄或窗口等方式提交纸质文件。据公开资料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已实现专利商标业务“一窗办理”,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贵阳分局办理。

审查时限

通过邮寄或窗口方式提出注册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注册申请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检查结果

▲审查合格——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成立。

▲审查不合格——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注册通知书》。

不登记的情况

(1)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登记在专利登记簿上的专利权人的;

(2)专利权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3)该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

(4)未缴纳专利权年费的;

(五)因专利权权属纠纷被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相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专利权质押程序权利已被暂停;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的有效期的;

(七)质押合同不符合《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即质押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

(八)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以共同专利权出质且无特别约定的;

(9)专利权已经申请质押登记并在质押期内;

(10)同一申请人申请质押登记的实用新型具有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同一发明创造,但当事人在申请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质押登记的除外被告知情况;

(11)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已经启动,但当事人获悉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质押条件的情形。

质押登记的注销

知识产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上述十二种不予登记情形且尚未消除,或者发现应当撤销质押登记的其他情形的专利权质押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报告当事人。 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质押登记变更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变更证明或有关证明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书和变更协议书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质押登记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申请书、撤销证明或者专利权人的有关函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撤销质押登记手续:当事人签署的承诺:

(一)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

(四)因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查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出质人权利的限制

▲放弃专利权:专利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放弃专利权手续。

▲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实施:专利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许可实施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知识产权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登记手续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专利权,或者出质人许可他人实施质押的专利权的,出质人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先行清偿或者提存给质权人。

过往回顾

主编辑

贵州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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