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律师伪造委托书应诉
2023-04-20 03:06:24发布 浏览308次 信息编号:35395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新余律师伪造委托书应诉
中国江西网/新余头条 客户端讯 简永辉 记者何琪报道:近日,新余中院在一起仲裁裁决撤销案中查明,一名律师向法院提交伪造的委托书应诉。打官司,并向律师反映 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司法推荐信。
在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申请人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江西谋杰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应诉作为被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李某。 在审查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李某在本所律师王某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其他证据材料中的字迹明显不符。 为了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负责仲裁案件的法官向仲裁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核实,发现在涉及新余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中,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字王某某律师提交的委托书并非李某本人署名,李某表示对仲裁结果不知情。 王某某也承认,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名并非李某某的签名。 法院认为,王某某向法院提交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活动新余律师协会,其行为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干扰司法秩序。
据此,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某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司法建议书并抄送新余市司法局,对涉案律师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该所加强对律师的管理。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杜绝不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司法秩序。 收到司法建议后新余律师协会,本所回函,表达了对王戈及相关律师的批评,并就此事的教训在律所内进行了相关教育,以示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诉讼活动都是由受托人参与的,这就增加了法院审查委托书是否为本人签署的难度。 律师作为直接接触当事人的受托人,应当确保委托书的真实性。 或者将其关闭。 一旦授权委托书未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如果委托人认为判决结果对其不利,并以此为由提出上诉或再审,则很可能导致案件重审或再审。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导致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律师等受托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