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4-22 09:07:55发布 浏览372次 信息编号:37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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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推动市(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地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公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近日,地委依法治国印发了《甘孜州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0年12月底,地、县(市)党委、政府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 2021年12月底前,乡镇党委、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 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2年12月底,形成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要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完全成型。 为实现上述目标,《方案》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构成和条件:主体为党委、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聘请法律专家、律师参与;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在机关外聘请的法律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国家级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 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顾问的职责。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建立法律专家库,具体负责党委、政府法治工作机构,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从法律专家数据库中选出。 党委、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与党委、政府每届任期相同,可以连聘,连聘应当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党政机关可以聘请党校(行政院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单位应当安排业务骨干参与法律咨询活动,承担相关法律事务。 党委、政府法治工作机构可以临时聘请法律专家库专家和相关专业人才,也可以委托党校(机关院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办理。与政策和法律有关的事项。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 1、为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公司律师制度,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起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稿件的起草和论证; 3、作为一方参与合作项目谈判,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件或与党政机关的重大合同;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党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的要求: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道德修养,作风正派,为人正直,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一般来说,他们应该是中国共产党员; 2、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执业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律专家,或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 3.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党组织处分、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聘请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也未受过行政处罚。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行业行动; 工作并热心于法律顾问工作; 5、职业介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党政机关聘任外部法律顾问:聘任外部法律顾问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聘任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给聘书。 职业介绍所应当依法与外部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和同级乡镇党委、政府可以联合聘请外部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 党委和政府也可以单独聘请外部法律顾问。
党政机关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权利: 1、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意见; 2. 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文件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其他权利。
党政机关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泄露擅自承担的工作内容; 2. 不得利用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自己、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作为法律顾问从事商业活动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用人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与所从事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根据党委和政府法律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通过参加会议或出具书面意见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就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保护和回避:法律顾问对所承担的工作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对违反法律、纪律、职业道德的要求,有权拒绝。 法律顾问认为与其承担的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协助配合: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由法律顾问所在单位或者任职单位负责协调; 单位应给予协助与配合。
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取得公职律师证书。 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可以受单位委托,为单位提供律师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问、质证、辩论等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在其执业单位以外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违法责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公司律师制度,徇私舞弊,依法依规处理纪律; 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辞退,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诚信档案,并向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报告,依法追究责任。
国务院依法治国办关于印发《甘孜州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律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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