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网络约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3-04-27 10:19:23发布    浏览315次    信息编号:4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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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网络约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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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和服务行为,保障经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出租汽车网络预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求信息,使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车辆和司机,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非邮轮预订出租车服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企业),是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和监督。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税务、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综合执法、公安、网信等部门有权根据需要获取和查阅辖内网约车平台企业注册、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法律。

市公安、经信、通信、网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拉萨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对网络信息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网约车企业按照法定职责服务行为,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处理。

第四条 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在本市持有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注册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应交通、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可的网上服务能力;

(三)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有与登记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制度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投资者投资网约车经营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本市从事网约车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上预约出租车申请表;

(二)投资者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全面承接本市网络合同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企业对车辆运营服务、承运人责任、相应社会责任等主要责任的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应管理人员信息;

(五)注册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商有关部门出具的在线服务能力鉴定结果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接入市政府规定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的平台数据库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七)采用电子支付方式的,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及其复印件;

(八)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司机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制度、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系统、内部保障制度、服务质量与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与旅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控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与价格公示制度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道路交通管理机构作出准予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决定的,应当发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经营范围为网约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业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小型货车除外),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企业或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自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初始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始登记时的实际购置总价和车辆购置税不得低于主流巡航车价格,以及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综合工况下的续航里程应达到250公里以上,插电式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的混合动力汽车续航里程达到50公里以上;

(四)安装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具有行车记录、车载卫星定位、紧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境保护和运行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具有与经营客车有关的保险,按经营客车保险费率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20万元/座;

(7) 车主承诺将车辆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客运;

(八)适当提高新能源汽车在网约车中的比重,2024年1月1日后,不再核准燃油车取得《网约车运输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个人名义登记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拉萨轿车租赁,车主应当提前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其名下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车辆。预定出租车运输证”。 并承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八条 车辆经营网约车业务,应当由网约车平台企业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网上预约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按乘用车保险费率购买的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及其复印件;

(五)符合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据。

(六)机动车所有人承诺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承诺书;

(七)个人登记车辆申请《网约出租车运输证》的,提供车主《网约出租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申请车辆驾驶人提供网约预约函对汽车服务的承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车主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拉萨轿车租赁,以及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运输证》的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网约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车身应当具有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规范的标识,外观和标识应当与非营运车辆有明显区别。

网约车服务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定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业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司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有户籍或在本市居住满一年,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酒后驾驶记录,且最近连续3个计分时段未获得12分的记录;

(4) 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本市无被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和道路客运经营资格证书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驾驶人本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本市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五)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承诺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部门进行考核评定。

对符合条件并考核合格的驾驶员,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保证在本市提供服务的车辆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网上预约服务与线下预约服务相同。 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相同,车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确保在本市提供服务的司机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并确保线上预约服务的司机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司机相符。驾驶员同意,并及时将驾驶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司机签订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岗前培训,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操作等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

网约车平台企业及相关企业应当维护和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租售车辆、收取高风险抵押贷款等方式向司机转嫁经营风险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ETC。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设有办公室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工作。 现场,确保安全管理投入,落实作业、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 应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投保相关客车经营保险,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相关保险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运往市内。 管理机构应当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报告登记,并负责先行赔偿,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运输服务风险转移给乘客和司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在本市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投诉方式和处理流程。 接到旅客投诉或者有关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处理并反馈。 对涉及安全的投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旅客权益、扰乱运营秩序等,要第一时间处理,确保安全稳定。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在客户端显着位置公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运价规则,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在本市纳税。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保证订单日志、网络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乘客评价信息等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网约车平台企业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网约车人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型号、颜色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企业派单时,不得向司机提供网约车目的地信息,不得向载客状态的车辆派单。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经营,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 、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服务应当采用网上预约方式,不得设置巡游车标志,不得设置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拉客,不得候车。在游行出租车中。 在通道内轮流等候旅客(执行有关部门紧急疏散任务指令时除外)。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管理,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车辆技术性能和驾驶员健康符合相关运营安全标准要求,做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车辆年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和司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中途甩客、故意绕路,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他们的服务表示不满。 满意的乘客报复。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保证网约车上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与行业对接监管平台按规定办事。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定,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和产生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上述信息和资料。

网约车平台企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和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传播有害信息。有害信息。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服务资格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信息接入。

网约车车辆和司机不得通过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性质的,网约车平台企业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并将注销证明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变更登记并符合法定报废条件的网约车车辆信息。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定期对登记车辆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车辆及时清理,不得下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销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定期对在本网约车注册的司机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司机及时清理,不得出票; 通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办理后续法律事务,通知车主、驾驶人提供服务的车辆名称,并向社会公布。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公安、经信、通信、网信、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拉萨市中心支行加强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网约车行业按照职责,建立在线预约网约车平台企业和司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政许可、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的行政处罚,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网约车平台企业和不良记录司机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相关企业、司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市交通、公安、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网络信息、市场监管、税务、人民政府拉萨市中央分局中国银行等部门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应当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自车辆首次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对网约车经营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以上”含原号,“以下”不含原号。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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