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
2023-05-01 08:04:02发布 浏览392次 信息编号:5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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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
西四[2018]14号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和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
现将《西双版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和《西双版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分类监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页无内容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
2018 年 2 月 14 日
发给:各县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各州律师协会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办公室2018-02-14
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双随机、
“一开”检验标准及分类
监管标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及分类分类监管标准》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水平,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诚信的法律和实践。 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社会和当事人对律师行业的满意度。
2. 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四)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和分类监管标准。
3.监管机构
国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监管对象及内容
(一)监管对象
在西双版纳州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二)监管内容
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日常管理、信息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重点是:案件受理审批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信函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学习、座谈、培训、报告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监督方式方法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分级管理
1.强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督职责。 律师事务所负责对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 律师每季度进行一次执业自查,并在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填写《律师自查表》(附件1); 律师事务所每季度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核准立案、利益冲突审查、代理合同、费用、出庭函管理、结案审批、立案等,并填写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律师事务所自查表》(附件2); 建立健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在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处填写《律师诚信档案登记表》(附件3)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登记表》(附件4)每年12月25日前制。
2.强化司法局执业监督职责。 主管司法局负责对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 为每个律师事务所建立监督工作档案,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档案,做到一所一档、一人一档,及时在司法行政网站公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情况; 监督律师事务所 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以表格形式报国家司法局电子扫描件或复印件; 认真组织律师事务所巡查,依法查处律师举报投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执业满意度调查,通过信函、电话调查或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对律师服务对象进行调查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确保调查总量不低于律师办理诉讼案件的10%。
3.强化国家司法局执业监督职能。 督促、指导各县市司法局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指导查处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 定期对县市司法局监督履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监督律师事务所维持法定设立条件和变更核准或备案情况的落实情况,监督律师事务所执行行政处罚和执行情况整改工作; 对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全州律师事务所总数的10%; 对律师执业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全州律师总数的10%; 、一会”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将在西双版纳司法行政网及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分类管理
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年检考核结果的分析应用,在实际监管中通过不同考核结果与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对比,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方式。
1.对于在上年度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问题的律师事务所,监管要以自查为主,辅以自查。采取检查和抽查的方式。
2.对在上年度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暂停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因执业活动被投诉、举报,以及发现问题较少的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实行自查、自查、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3.对成立不足一年的律师事务所,在自查的基础上,实行全面检查和定期抽查。
4.对于在上一年度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因执业活动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根据自身情况,检查,实行全面检查与加强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律师自查表
2.律师事务所自查表
3.律师诚信档案登记表
4、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登记表
附件1律师自查表.docx
附件2律师事务所自查表.docx
附件3律师诚信档案登记表.docx
附件4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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