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司法局关于《公职律师事务所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3-05-19 09:05:21发布 浏览332次 信息编号:5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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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司法局关于《公职律师事务所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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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办律师事务所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录:
论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与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委〕第17号),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作用,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安徽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市按照依法治国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营造守法善治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 “全方位”战略布局,为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美丽淮南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政治方向。 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士加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企业律师行列。
坚持立足实际,实行分类规范。 在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
坚持统筹衔接,积极稳妥推进。 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全面建设,妥善处理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沟通渠道。 旧法新法后,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拟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家法律顾问中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置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 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2.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咨询制度
(四)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和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的法律顾问队伍,聘请法律专家和律师。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以及聘请本机关以外的法律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党内监管机构和政府法律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五)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制工作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曾在党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
2、参加法律法规草案、党内法规草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
3、参与合作项目谈判,作为一方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件或与党政机关的重大合同;
4、为处理法律诉讼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5、解答法律咨询,参与听证会、谈判、调解等活动;
6.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调解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涉及党政机关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7.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八、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部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为中国共产党员;
2、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执业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律专家,或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
4.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也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职业处罚;
5、职业介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部法律顾问的遴选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聘请为法律顾问的,聘请机关应当出具聘书,载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工作报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可根据实际情况续聘。
(十)建立健全外部法律顾问资源共享机制。 市、县、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聘请外部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 党委和政府可以单独聘请外部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外部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根据事实和法律出具法律意见;
2.获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3、应邀参加用人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4、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5、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外部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自己、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作为法律顾问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用人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与所从事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1.完善党政机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决策提交党委和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分别由党的法制机构和政府的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对外部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由党的法制机关和政府的法制机关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
3、外部法律顾问能够围绕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理党政机关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书面法律意见书 应当和解。
(十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辞退,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廉政档案,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3.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十五)国有企业专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聘请的律师、法律专家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曾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拟担任法律顾问或其他聘请境外人员,除现有外聘法律顾问外,均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资企业。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不得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六)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设立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活动法律审查中的作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合规经营。
(十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制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运作规则;
2、对公司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3、就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4.组织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部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5、组织、办理诉讼、仲裁案件;
6、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法律顾问明知企业违法违规,未予以警告或制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辞退,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诚信档案,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4、建立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
(二十)各级党政机关按照本计划设置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二十一)国有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资格证的职工。
(二十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别履行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可以受单位委托,为单位提供律师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查阅卷宗、调查取证、发问、质证、辩论等法律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在所在单位外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作为律师。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依照《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完善管理制度
(二十四)党内监管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公司律师,协助组织人事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选聘、聘用、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履职工作档案,并向聘任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资格管理、行政许可,以及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和监督。
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保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二十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或者在党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公职律师。 , 公司律师证。 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发给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证书。
(二十六)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前曾担任过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等级按级别。 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发给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15年;
2.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或以上,或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十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辞退、违法违纪等原因不符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任职资格的,由用人单位予以更换、注销或者注销根据程序。 吊销公职律师、法人律师资格证书。
离开原单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可以申请成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依照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企业律师并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职律师、法人律师依照有关程序被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应当考虑其担任公职律师、法人律师的年限和资历,确定法官、检察官的职级。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本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决策。
(二十九)党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
1、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讨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党内法规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法律意见;
3.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而未听取意见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违法、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提请讨论或者决定。
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不听取,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而不执行,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不采纳,造成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作用:
1、在讨论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应当征求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公司章程、董事会运作规则等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或听取其法律意见;
3.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意见而未听取意见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认为违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请讨论决定。
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不听取的,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法律审查而不予执行的,应当对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进行审查。采纳不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事件影响的,依法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规定。
(三十一)各级党政机关要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企业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 推进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保密管理、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推动相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十二)党政机关应当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的报酬。 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有企业应当将公司律师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为公司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十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分步推进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公共机构的系统。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探索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
(三十四)人民团体参照本方案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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