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重公示行政处罚决定清单

2023-05-20 02:01:43发布    浏览377次    信息编号:5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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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重公示行政处罚决定清单

延司法(2019)5号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省苏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万勇。

经查,江苏苏臣律师事务所原负责人陈士飞于2012年至2012年间,向汀湖区人民法院审判监察庭原书记员王军(以下简称王军)行贿1.5万元。 2013; 2013年行贿王军2000元,价值500元; 2010年至2014年,本所原法律助理李万成向亭湖区人民法院审判监察庭原审判长卞金良、王军行贿3.7万元。 上述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发生在江苏苏臣律师事务所工作或执业期间。 另查明,2010年至2017年(其中任本所原法律助理),王锦涛贿赂亭湖区人民法院延东法庭原庭长汪洋、卞金良、王军,共计人民币44,000元; 2012年11月至2015年9月,王金涛以江苏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代理案件共64件,收取违法费用3.27万元。 侦查组查阅这64份卷宗时,江苏苏臣律师事务所只提供了6份,其余58份在王锦涛本人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等制度,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江苏苏臣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和律师助理管理不严,监管不力,多人违法违规; 内部管理相对混乱,未实行统一的案件收集、分流、分案、统一缴费制度,法院凭证管理混乱。 案卷管理失控,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疏忽对事务所律师的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设区的市:由设区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停业一个月以上的处分超过六个月的整改,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因管理疏忽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其在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检查,积极整改; 原负责人陈世飞态度良好,承认错误,主动提出辞去董事职务,接受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苏臣律师事务所被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自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1月22日)。

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建行盐城市迎宾支行,账号:-0001,账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兑专户(请在备注栏注明:盐城市司法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每日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司法厅或者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司法局

2019 年 8 月 22 日

同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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