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水果摊30箱香蕉被哄抢,属于抢劫、抢夺、还是盗窃?
2023-06-05 15:02:38发布 浏览503次 信息编号:6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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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水果摊30箱香蕉被哄抢,属于抢劫、抢夺、还是盗窃?
最近5月20日,在江苏镇江,发生了这样一起哄抢事件。一个水果摊无人看管,30箱香蕉被哄抢一空。老板声称自己当时人不在,雇了俩小伙帮忙卖水果,没想到两小伙睡觉去了,放着个空荡荡的水果摊,老板来了之后看到水果已经被抢光,非常震惊,不断地说:“不可思议,不可思议!”
其实本着人性“爱占便宜”的心理,哄抢物品的新闻屡见不鲜。随便检索一下,就发现几乎各地都出现过哄抢事件。
2015年浙江温州
2015年浙江温州一装满大米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30多吨大米被当地村民哄抢,交警劝阻都无济于事。
2015年河南驻马店
2015年河南驻马店一装满水果的火车发生倾翻,价值八万水果被一抢而空,哪怕现场有水果老板在阻拦,记者在拍摄,哄抢的人都熟视无睹。
2020年广西东兴市万尾金滩海域
2020年广西东兴市万尾金滩海域,一艘装满榴莲的货船发生侧翻,附近区域的村民纷纷驾驶小船过去哄抢榴莲,将榴莲装满后再用汽车带走,最终523位居民因吃榴莲食物中毒致使本哄抢事件引发网友的关注。
2020年江苏盐城富安镇
2020年在江苏盐城富安镇,一装满十吨猪肉的货车在高速路上发生事故,散落的猪肉被当地百姓哄抢,十吨只剩三吨。
2021年上海首家肯德基食物银行
2021年上海首家肯德基食物银行遭到市民哄抢,食物银行本来是为了存放临近过期的汉堡薯条等食物,服务流浪汉和环卫工人而设立的。
以上这些,只是其中一斑。
一群人哄抢物品,真的法不责众吗?
1
哄抢物品算抢劫吗?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犯罪行为要求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而公然劫取财物。
注意: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限制,哪怕只抢了1元钱,只要使用了暴力胁迫行为,也构成抢劫。
可以看出,哄抢中只要没使用暴力(比如携带凶器、肢体殴打等)或胁迫行为,就构不成抢劫罪。
2
哄抢物品算抢夺吗?
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的客观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以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为前提,只有公然夺取财物,如趁被害人不备,夺取财物或者当着被害人的面,在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公然地非法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注意:夺取的财物数额需要较大才构成抢夺罪。
对于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对抢夺者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
1. 抢劫罪既侵犯人身权利,还侵犯财产权利,而抢夺罪一般只侵犯财产权利;
2. 构成抢劫罪不要求有数额达到某项标准,构成抢夺罪要求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
这时就存在疑问了,本新闻中哄抢香蕉,没有当着水果摊老板的面,水果摊老板压根儿不知情,并没有与其发生争夺,众人是在比较平和的状态下,一箱箱抱走了香蕉。
这还算抢夺吗?
那如果不算抢夺,算什么呢?
3
哄抢物品算盗窃吗?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注意:盗窃罪这里提到了“秘密”窃取。
而本新闻中众人哄抢香蕉,并非秘密状态下,而是公开场合,甚至被路人围观,并拍下来了哄抢过程的视频。
那这还算盗窃吗?
这就不得不提到一个新概念(其实也不算新,提出也有十余年了),那就是“公开盗窃/公然盗窃”。
公开盗窃/公然盗窃,倾向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公开以较为平和的方式拿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学界通说· 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论
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对盗窃罪认定普遍仍持“秘密窃取论”。
通说持有者认为,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凡是没有规定抢夺罪的国家的刑法,为了不至于形成处罚漏洞一般都承认盗窃可以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而规定了抢夺罪的国家的刑法一般都规定盗窃罪只能是秘密窃取。刑法将直接夺取型财产罪分为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采取“三分制”的立法体制,符合一贯以来的法律文化传统,也能更好体现刑法内在精神,如果贸然改变,会极大冲击民众以及司法人员的传统法律观念,降低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1]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秘密窃取,抢夺罪的基本特征是公然夺取,“秘密”和“公开”的互斥,可以很好的区分二者,否则会增加区分难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执行。[2]
如果,窃取也不排除可以对被害人人身或财物使用一定程度(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这样,客观上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便有可能成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共同点,依客观方面自然无法合理区分二者。[3]
不论是紧密占有还是松懈占有,公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均应认定为抢夺罪。盗窃既遂后被发现进而追赶的,不属于公然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转化为抢夺的,按犯意转化的原则处理。[4]
少数派· 支持“公开盗窃”说
张明楷教授是为数不多的持“公开盗窃”说的学者,他认为,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5]
构成盗窃罪是否一定要满足“秘密性”要件,在实务界也一直争议不断。
司法实践案例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开以较为平和方式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有些是以通说“公开抢夺、秘密盗窃”来进行判定的,也有一些是以“公开盗窃说”判定的。
认定为抢夺罪的案例
欧坚某试车案
行为人在车行工作人员监督情况下试车,驶出一段距离后,迅速驾车逃走,这一行为属于“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不问是否乘人不备)而夺取,或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最终定性为抢夺罪。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贺刑终字第64号
加霸王油案
行为人李某驾驶集装箱卡车,至上海宝山某加油站加柴油后,为逃避支付加油费,驾车离开加油站。工作人员抓住驾驶室门阻拦,李某便加大油门迫使工作人员放手后,加速驶离加油站。最终定性为抢夺罪。
参见: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68号]李培峰抢劫、抢夺案
黄金项链案
黄志某以购买黄金项链为由,让销售人员汪某拿出一条黄金项链,然后趁其不备,拿起黄金项链跑出超市,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所盗黄金项链当日市场价值为2063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志某在黄金店,公开盗窃公私财物20638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秘密窃取的还是公然夺取的。盗窃罪的隐秘性与抢夺罪的公然性所针对的对象是相对于物主而言。被告人黄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当着销售人员的面夺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参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鄂0204刑初96号
捡珠串状项链案
行为人张某某摆摊时看见摊位附近的陈某某与一男子扭打,扭打过程中陈某某脖子上的珠串状项链被对方扯落掉在地上,行为人张某某趁双方扭打之际冲到项链掉落位置,捡起项链逃跑被围观群众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参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晋刑初字第941号
认定为(公开)盗窃罪的案例
假借买车试驾案
2019年年间,谢伟某多次假借买车之名,与卖家线下交易,提出试驾要求,直接将摩托车骑走。最终定性为盗窃罪。
参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421刑初55号
偷运景观石案
2020年,孙某某雇佣拖拉机和吊机,将征迁地块的景观石运走,堆放在水库旁边的空地上。判决书中明确提及“刑法规定的盗窃行为,既包括秘密窃取行为,也包括公开盗窃行为。孙某某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偷运、移转占为己有,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其中:前两次的景观石已盗运移转他处而脱离了权利人控制,属于盗窃既遂;最后一次的景观石因被阻止而未得逞,属于盗窃未遂。”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浙01刑终616号
盗刷信用卡案
王某某以帮助赵某偿还信用卡欠款为由,从赵某手中获取其名下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及密码,然后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五次从卡中刷取人民币共计12974元,后王某某将钱款用于日常花销及股票投资。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盗窃罪并不要求秘密性,公开盗窃同样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参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辽1103刑初17号
李红某盗窃手机案
李红某在河口县上以借手机使用为名,公开盗窃被害人邓某一部红色智能手机。法院最终定性为盗窃罪。
参见: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云2532刑初165号
徐刚、徐莲合伙设局盗窃案
徐莲捡得被害人张某的钱包,假意提出分钱,徐刚事先与徐莲合谋虚构徐刚的钱包丢失,徐刚以丢失钱包为由强行检查被害人张某的财务并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被害人为自证清白被迫拿出银行卡及密码,徐刚、徐莲则以假意查询卡内金额和包内现金金额为由,逃离现场并窃取被害人现金及盗刷银行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刚、徐莲的行为属于通过欺骗手段达到窃取他人财物目的之公开盗窃行为,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参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云0103刑初316号
综上可以看出,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抢夺罪与公开盗窃罪的界分仍难以定论。
那对于哄抢香蕉事件,元芳,你怎么看呢?
笔者个人更倾向认为,盗窃罪不必要求秘密性。
因为抢夺和抢劫罪都要求发生对抗性、紧张、冲突的状态下,受害人都是知情的,只不过对受害人的暴力程度有区别。
而现实中可能发生在公开的的状态下,以平和手段取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比如,小偷在车上偷乘客的包,其他乘客都看见了,只有被偷的乘客浑然不觉。
又或者,明知各大商超都有监控摄影头,仍有顾客在超市购物后,在自助机上扫码后不付款,被摄影头清晰记录了下来。
本新闻中的哄抢香蕉事件,人们没有与水果老板发生冲突,在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公然地在没有发生任何言语或肢体冲突的平和情况下,拿走了一箱箱香蕉。
笔者更倾向认为涉嫌“公开盗窃”。
至于具体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看具体的数额,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拿走的香蕉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则涉及构成盗窃罪。拿走的香蕉价值在1000-3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拿走的香蕉价值在3万-10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拿走的香蕉价值未达1000元,数额不大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对盗窃者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视情况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及时归还哄抢物品的,可不予追究责任。
另外注意,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单独规定了聚众哄抢罪,如果行为人是组织大家哄抢的,单独适用此条规定。
法条速递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务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25号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25号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 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25号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对抢夺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2013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参考文献
[1]江西财经大学教授,徐光华:《公开盗窃说质疑》,《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2]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明祥:《也谈盗窃与抢夺的区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3]武汉大学教授,何荣功:《也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
[4]西南科技大学教授,何显兵:《再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对公然盗窃论的质疑》,《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5期
[5]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法学家》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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