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全民健身条例

2023-06-08 01:02:20发布    浏览344次    信息编号:63914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银川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银川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发展,满足全民健身需要,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保障及相关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全民健身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单位支持、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中心,普及健身知识,倡导健康理念。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制定全民健身事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全民健身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提供全民健身服务,促进全民健身均衡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全民健身工作,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对全民健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体育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全民健身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指导和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组织根据各自职能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弘扬健康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经常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报道,营造全民健身积极健康的氛围。

社会体育组织要发挥自身作用,引导会员科学、文明、健康健身,提高健身素养。

第七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策划、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产业提供市场化的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共6页1[2][3][4][5][6]

银川市全民健身条例(二)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九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体现综合性、多样性、个性化,坚持老少皆宜、全民参与、自愿、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科学文明、确保安全。

第十条每年五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全民健身月期间开展下列活动:

(一)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宣传活动;

(二)各类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三)集中组织全民健身展览、展示、比赛、指导、咨询等主题活动;

(四)集中组织各类促进身心健康的竞赛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月期间,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 鼓励其他符合社会条件的商业企业和社会投资的各类体育设施免费或低价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老年人健身大会等比赛和活动。 结合民俗风情、民俗风情、自然地理、人文特色,打造山水冰雪等自主品牌赛事。

发现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鼓励和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活动的发展。

第十二条 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淡季组织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和农民运动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日常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居民(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中专学校和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组织,按照规定开设体育课,根据学生年龄、性别和身体状况组织实施体育教学活动,确保学生锻炼不少于1小时,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运动会。

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适合幼儿身心健康的体育、娱乐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

鼓励开展各类校际体育专项联赛和综合性赛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体育健身活动。

鼓励全民健身、竞技体育、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校园,鼓励学校建立校园体育特色兴趣小组和社团。 积极开展、组织和参与全市校园特色体育交流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岗前、岗间锻炼等体育锻炼,定期开展健身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本单位人员提供健身场所,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和器材,定期举办个人体育比赛、职工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试、体质监测等活动。

共6页[1]2[3][4][5][6]

银川市全民健身条例(三)

第十五条 鼓励建立和完善文化体育社会团体,市、县(市)区体育、民政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引导。

鼓励文体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和竞赛,培养专业人才,传授专业技能,传播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组织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毁坏、毁坏全民健身设施的;

(二)从事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赌博活动的;

(三)制造噪音、阻碍交通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包括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居民区体育设施,营业性体育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 建筑(结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十八条 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储备用地的,应当征求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调整城乡规划。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规范实用、便民便民,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要,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设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并实施村社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岸边、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城市绿道等全民健身场所。活动,安装健身设施。 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小区配套体育设施应当与小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居住区未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予以补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用地指标。

第二十二条 老城区、社区的全民健身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旧厂房、仓库、旧商业设施和闲置土地等闲置资源,逐步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共6页[1][2]3[4][5][6]

(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设施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设施名称、地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报所在地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设施通过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全年向社会开放,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关闭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或者低价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 实行收费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给予优待。

公共体育设施经营单位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应当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晨练和晚练,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免费或低价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八条 各中专学校、中小学应当在课余时间、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 公立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学校根据维持设施运行的需要,可以向公众使用体育设施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高等学校、中学、中小学对外开放体育设施提供财政保障,并为其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共6页[1][2][3]4[5][6]

银川市全民健身条例(五)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将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负总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计划。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全民健身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服务指导工作,并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群众性健身活动;

(二)传播科学健身知识;

(3) 传授科学的健身技巧;

(四)开展健身安全指导;

(五)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引导公众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为群众提供全民健身指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具有全民健身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员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传授科学实用的全民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体育健身科学指导站和公共体育服务站,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等公共体育服务。服务。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全民体质监测活动,通过公益讲座等方式,对公众进行科学的健身指导。

在校学生体质监测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和其他健身活动,可以自行承办,也可以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三十七条赞助全民健身活动比赛、表演的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可以享有冠名权。

第三十八条 鼓励发展健身产品制造业和健身活动服务业,培育和推广集体育文化、旅游医疗、养老为一体的健身休闲项目、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精品线路。

第三十九条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健身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健身公益保险业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投保相关机构责任险和第三方公众责任险,鼓励健身活动参与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心理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基于公益目的,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公益性心理培训、讲座或者志愿服务. 健康指导和服务。

共6页[1][2][3][4]5[6]

同城信息网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