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是否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
2023-06-19 16:02:23发布 浏览274次 信息编号:66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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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 | 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是否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
正文共1330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语音朗读3分49秒)
审判依据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小杨是在校大学生,常年在外地就读,不在洛阳生活。其母亲简女士考虑到年纪已大,身患疾病,一个人居住不方便,搬到表亲赵先生家居住。2021年5月,赵先生以购买出租车为由向简女士借款,简女士以现金方式支付。赵先生经营出租车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及简女士治病等。2021年7月中旬,赵先生及家人将简女士赶出家门,遗弃在洛阳某公寓。小杨得知后从外地赶回洛阳,发现简女士的存款所剩无几。简女士与小杨曾多次向赵先生索要上述款项,均无果。2021年9月,赵先生提出将出租车过户至小杨名下,并向其索要燃油费5000元。小杨支付后,赵先生称自己与挂靠公司沟通,因出租车作为营运车辆无法过户,5000元亦未退还。不久后简女士病故。2022年8月,小杨趁着暑假回洛期间,到洛阳光法所咨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母亲的钱。
案件处理
由于简女士已病故,不能确定出租车是否为其赠予赵先生的财产。主办律师孙小玲与赵先生协商沟通时,其一家拒绝还款,也不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孙小玲律师主张简女士为赵先生支付购置出租车的款项为借款,庭审时,赵先生出具一份《抚养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简女士赠与赵先生现金20万元,用于解决简女士的居家养老问题;简女士赠与赵先生现金购买出租车一辆,其经营收入用于简女士的生活、治病开支;简女士的日常生活由赵先生负责照顾,抚养方式为居家养老。赵先生称自己一家一直在照顾简女士的生活起居,2021年因疫情严重,简女士自己想回洛阳,不想在老家居住,便将其送回洛阳某处公寓。
孙小玲律师撤回第一次诉讼,第二次以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起诉,主张简女士与赵先生签订的《抚养协议》中约定由赵先生抚养简女士,但2021年7月中旬,简女士被赶出家门,遭到遗弃。2021年9月,简女士及小杨要求解除与赵先生的抚养关系,签订有《声明》一份,载明案涉出租车由赵先生交付给小杨,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孙律师代理意见如下:1、赵先生与简女士签订的《抚养协议》实为遗赠抚养协议。2、遗赠扶养协议是兼具身份性与财产性的协议,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抚养协议》可以解除。3、简女士和赵先生所签的遗赠抚养协议在2021年9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已经解除,并对返还车辆、金钱及抚养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声明》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赵先生拒绝按照所签《声明》的约定配合将车辆过户给小杨,也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小杨作为简女士唯一继承人对被告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案涉车辆实际车主仍为赵先生,向小杨补偿14万元。
前后经过两次诉讼,孙小玲律师充分维护了委托人小杨的合法权益,小杨获得了补偿款。
△主办律师:孙小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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