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9 00:08:16发布    浏览10次    信息编号:190142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广州市法律执业者申请实习管理细则》实施细则 (PDF) .pdf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此制定《广州市

律师执业医师实习管理细则实施细则》(2011年7月12日第七届第十五届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律师实习申请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律师执业律师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会以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工作者定位为基础,按照“政本坚定、精通法律、维护公正、守信守信”的培训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律师执业申请人实习活动。 指导执业机构做好实习生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实习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确保实习质量。本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对实习活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执业机构,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生的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实习生实习活动,做好对实习生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实习生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依法保护实习生合法权益。 并确保实习质量。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实习生,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在本市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管理委员会,是指本会设立的管理实习生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实习生的申请、监督和考核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考核委员会和行为审查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委员会由执业律师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组成,其资格、组成比例和工作程序由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六条 实习生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可以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延长或延长。实习期间,实习生应参加工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习机构安排的实操培训,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时接受工会的期满考核。第二章 执业机构、主管律师和申请实习的条件第七条 执业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本委员会审核后,可以接收实习生实习:(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2)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供实习生实习;(3) 有完整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战培训,满足实习生的需求;(四)没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三、第八条 执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实习生实习:(一)没有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要求的实习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行业处罚,且自处罚、处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届满后仍未超过三年的;(四)受到禁止接受实习生实习的行业处罚,且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九条 实习监督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本市执业一年以上;(三)热爱律师职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4) 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五)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六)未被本会或者其他律师协会责令停止实习指导工作的。每个实习生监督律师不能同时监督超过两名实习生,并且只能监督一名海外实习生。第十条 申请实习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四、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不属于放宽条件地区的合法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3) 本科及以上学历,品行端正;(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六)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七)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八)通过本会组织的执业学科、职业道德、实习学科等级考试。第十一条 拟在本市申请执业的人员,应当在本市申请实习,并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保管单位。实习生在本市实习结束后转往其他城市执业的,按照全国和省级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申请的提交第十十二条 拟接收实习生的执业机构向本会提交下列接收实习生资格申请材料的,本会将在20日内进行审核:(一)《广州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医师执业机构资格申请表》原件;(2) 执业机构所有规章制度的一套副本;(3) 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应附决定书复印件和完成 5 项实施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受其实习的执业机构向本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实习申请人填写并由执业机构签字盖章的《申请在广州市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原件;(二)拟接收实习生的执业机构与申请实习生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3) 申请实习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 申请人的学士学位或以上证书复印件;(五)非在穗市登记人员还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居留证或受理证明复印件;(六)申请人登记实习地点公安机关的原件半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的;(7) 申请实习生的 1 英寸免冠蓝色彩色近照两张;(8) 专业纪律、职业道德及实习纪律考试答题纸正本。(九)申请实习生所在单位的辞职证明复印件,以及托管单位出具的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申请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事代理手册、发票等材料复印件;6 (10) 申请实习生与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十一)执业机构为实习生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如以上材料为影印本,须于递交申请时提交正本以供核对。

第十四条 实习申请人与拟接受实习的执业机构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实习申请者的姓名名称;(二)执业机构的名称和住所;(三)实习监督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码、执业年限;(4) 拟议实习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五)申请实习生和执业机构双方的违约权利、义务和责任;(6) 实习生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实习协议自协会批准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 拟从事兼职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外,还应当提交本市高等院校人事部门或者科研机构另行出具的从事法治教育、科研工作的证明。 以及同意实习的证明材料原件和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实习的为退休(离职)人员的,除提交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外,还应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或退休(退休、退休)批准文件;申请公有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实习生的,无需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人事部门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就业文件、工作许可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安排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如以上材料为影印本,须于递交申请时提交正本以供核对。第十六条 除实习申请人提交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实习登记:(一)公开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行为;(六)受到处分不得再次申请实习,且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实习机构或实习指导员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不允许实习登记的,本委员会应将选择单独接受实习的实习机构或实习指导员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处罚的,应当暂停其实习登记,待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出炉后决定是否批准其实习登记。八、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人民检察院因故意犯罪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的;(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行业或者行业协会主管机关吊销专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被判处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诈骗、诈骗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前款所列不良行为发生在实习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或者申请实习登记前五年,实习申请人证明其不良行为确实得到纠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两名执业以上的本市资深律师出具的品格评价推荐信10 年以上且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经行为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批准实习登记。

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实习申请之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审核,批准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生发给《律师执业医师实习证明申请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委员会将在 10 日内书面通知执业机构补充相关材料。补充有关材料后仍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实习登记,并书面通知实习申请人和拟接受实习的执业机构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出具的《律师执业医师实习证明申请书》记载了下列信息:(一)实习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二)实习所在地的执业机构;(3) 实习证明的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构;(4) 实习生的主管律师和身份证号码;(五)依照本规则规定变更并经本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集中培训第二十条 实习生的集中培训由本会组织实施。每次强化训练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包括以下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职务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的实践知识和实务技能; 10 (6) 协会要求的其他课程。其中,为实习生提供不少于10小时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第二十二条 实习生通过集中培训班全部考试,出勤率在90%以上,无严重违纪行为的,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由工会颁发《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将安排再次参加集中培训,直至合格为止,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期。第五章 实习生实习 第二十三条 实习生的实习生实习,由受理实习的实习机构组织实施。全职实习生的实习时间不得少于 150 个工作日,兼职实习生的实习时间不得少于 50 个工作日。执业机构中符合条件的监督律师应当组成实习指导小组,制定实习计划,指导实习生进行实务培训。执业机构应当为实习生进行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四条 实习律师监督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实习生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二)指导实习生学习和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三)指导实习生学习和掌握律师执业规则;(四)指导实习生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培训;(5) 监督实习生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六)实习结束时,对实习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职业素养、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出具考核意见。第二十五条 执业机构对实习活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定期召开或者适当会议,汇报实习生的实习情况,研究和改进实习实践;(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违反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3) 监督检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和效果,并在实习结束时向他们出具实习鉴定意见。

(4)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终止实习的,应及时向工会报告。第二十六条 执业机构和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教唆、允许实习生有下列行为:(一)自行办理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签订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对外出具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表达辩护、代理意见的;12 (4) 以律师的名义谈判和签订业务合同;(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等有关资料的;(六)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开展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七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执业机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本会处理:(一)以律师名义私自从事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二)不服从执业机构和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三)未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操训练方案的;(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第六章 实习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遗失、损毁《律师执业实习证明书》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申请补发:(一)《律师执业实习证明书》遗失后,应当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公共报刊上刊登《损失声明书》; 内容应当包括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执业机构、实习证书编号等信息。

(2) 执业机构向委员会提交补发《律师执业医师实习证明申请书》的书面申请。本会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审核并重新出发。十三、第二十九条 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审查后,应当更换实习生:(一)指导律师死亡的;(二)指导律师调离本所;(3) 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或以上,无法实际指导实习生进行实习;(四)指导律师接受司法行政处罚;(五)委托律师受到各级律师协会的职业处分;(六)指导律师在履行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责时存在疏忽的;(七)执业机构发现委托律师明示或者暗示指示实习生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尚未产生影响的;(八)有其他原因导致指导律师无法履行职责的。实习生经执业机构同意后,应向本会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后 20 天内完成审查,如果发现属实,将批准实习生更换监理律师,并在上述情况之前已经进行的实习有效。未经本会批准更换监督律师的,变更后的实习无效,不计入实习期间。第三十条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委员会申请转入其他执业机构实习:十四、一)实习期间,对执业机构给予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二)执业机构被暂停、合并或者注销的;(三)执业机构不履行实习协议的;(四)执业机构现有律师中没有合格的实习指导员;(五)其他确需转岗实习的情形。在上述

规定的情况下,实习生应停止实习活动。有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实习生应当停止实习活动,接受原执业机构的管理后,方可批准转籍申请。本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实事实后,通知实习生补充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材料,批准实习生转入律师事务所实习,重新制作《律师执业实习证明申请书》,实习生转入前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生申请转职的时间不包括在实习期内。实习生因不符合上述条件终止与执业机构实习关系的,应向其他执业机构提交新的实习申请。已经进行的实习除了他们参加的强化培训外是无效的。第三十一条 实习生因疾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正常执业超过60天的,应当向其所属的执业机构申请,并延长实习生的实习期限。第三十二条 实习生或者执业机构认为实习生在实习期满后仍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可以延长实习生的实习期3个月至15个月,每次延长6个月。第三十三条 执业机构应当审慎监管实习生,实习生应当在实习期满后180日内申请有效期届满考核。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申请的,将被视为放弃实习,已经进行的实习将无效。第七章 实习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实习登记,没收实习证书,已经进行的实习无效:(一)执业机构、主管律师、实习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接收、指导资格的; 或实习注册;(二)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规定程序的申请人进行实习登记。执业

机构因前款第一项规定被撤销接收实习生的,应当根据情况停止接收实习生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指导律师因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资格的,视情节暂停对实习生的指导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申请人实习人员因前款第(一)项的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可以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不得再次申请实习;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第三十五条 实习生在集中培训阶段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集中培训资格证书,或者严重违反集中培训纪律的,应当延长实习期限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第三十六条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执业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工会报告,工会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实习生未在委托合同中注明实习生身份的; 法律顾问协议、授权委托书等信件,或以律师身份出庭,或使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可能使公众误认为其是律师,情节明显轻微。被施加了警告。两次违规者可将被延长试用期 3 至 12 个月。如果存在多次违规行为,实习登记可能会被撤销。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实习。(二)委托合同或法律顾问协议中载明实习生身份,但以律师名义或在签约处与律师一起签字,或明示或暗示使用律师姓名开展业务,或不当干扰实习生的管理和评估工作的; 实习期延长 3 至 12 个月。多次

违规的,可以撤销实习登记。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实习生停止实习。(三)其他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延长实习期限 3 至 12 个月、撤销实习登记、责令停止实习的处分。责令停止实习的,同时给予二年或五年内不再申请实习的处分。因执业机构和主管律师原因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习生经教育后不得处理。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业机构或者指导律师,根据情节17责令改正、训诫、传阅批评或者公开训诫,可以停止接收实习生三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处二年禁聘实习人员处罚:(一)明知或者允许实习生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二)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三)教唆、纵容实习生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具实习生实习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虚假的实习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或者实习生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六)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由指导律师指导的实习生一年内未通过二至三次累积考核的,由指导律师负有指导责任的,停止指导实习生三至十二个月。

执业机构实习生一年内 3 次或 5 次未通过考核的,可以暂停实习生指导工作 3 至 12 个月。第三十九条 实习生以虚假、虚假的实习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或有关证明材料,或以欺诈、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本会考核的,撤销向实习生出具的考核意见,实习生已经进行的实习无效,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18 情节严重的, 他们将被处分五年内不再申请实习。实习生已经获准从事律师执业后,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本委员会通知批准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机关。第八章 有效期评估 第四十条 对实习生的评估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发现实习生和执业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存疑的,应当要求实习生和执业机构作出说明或者更正; (二)根据审查情况,可以采用笔试或者面谈的方式,对实习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素养以及对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掌握情况进行综合素质评估; (三)对通过评审的实习生,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其名单、基本情况和评审评估结果,对收到的异议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4) 对于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生,由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并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实习期满后,实习生应当向本会提交参加期满考核的书面申请。到期考核以实习生集中培训和实践培训考核的材料和结果为基础,以面谈的方式进行。19. 如果采用其他形式的评估,应提前通知执业机构和实习生。第四十二条 实习期满后,实习生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本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三份;(2) 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一式三份;(3) 执业机构为实习生购买的自实习之日起至申请期满之日的连续不间断的社保凭证;(四)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实习工作日志;(五)实习生参与的所有案件的证明材料;(6) 联盟指定的其他材料。执业机构要督促实习生如实填写其在实习期间协助办理的所有案件,在《广州市律师执业实习鉴定表》中;未如实填写的,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本条第(五)项要求的证明材料是指在办理实习生参加不少于5人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执业机构函件、裁判文书以及监督律师十多份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培训经历、意见等。实习生参加的案件中,其指导律师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 2 件。

第二十条 一些主要从事非诉讼律师业务的执业机构,其实习生参加律师指导的案件,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影响,但参与合伙人或者常驻律师主持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照提交有效期评定申请书的日期顺序安排实习生参加有效期评核。本委员会要求补充相关评估材料的,以补充之日为申请之日;如已安排考核,实习生因任何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提前请假,请假日期为申请日期,重新安排考核;未经允许缺席考核者,视为撤回考核期满申请,延长实习三个月。第四十四条 有效期评估由评估组负责。评估小组由随机抽取的评估委员会的 3 至 7 名成员组成。符合本规则指导律师条件的律师,可在任期结束时作为评估小组成员申请参加实习生评估。本会亦得指定具备接收实习生资格之执业机构,指派符合此条件之主管律师参加期满评估。非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有效期评估,与评估小组其他成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责任。第四十五条 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生和考核小组可以申请回避:(一)实习生是近亲属;(2) 曾与实习生合作;(3) 参加过实习生有效期评估的人员;21 (4) 其他可能影响有效期评估公正性的事项。第四十六条 发现实习生需要回避的,实习生不再参加本届期期满评核,工会安排其参加最新的期满评核。

第四十七条 实习生凭《律师执业医师实习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参加有效期届满考核,考核完毕后,由本委员会撤回《律师执业医师实习证明申请书》。参加到期评估的实习生应穿着深色西装,女性应穿着深色职业装,举止优雅,说话得体,并表现出良好的精神面貌。第四十八条 考核小组对实习生进行评估,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核和质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养以及实习项目完成情况、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事实形成评估意见。第四十九条 考核完成后,考核组应当根据实习生集中培训考核、实训考核和专项考核的结果进行审核。认为实习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认定其考核合格,否则不合格:(1)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2) 完成实习训练计划并通过实习导师和实习机构的评估和鉴定; 第二十二条 (三)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考定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未违反本细则的规定;(5) 本会按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条 经民主鉴定,实习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鉴定组应当出具不具备鉴定资格的初步意见,并建议管委会对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理:(一)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对实习生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出具鉴定意见,吊销实习登记,没收其《律师执业实习证明申请书》;(二)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不良行为者的,出具不合格考核意见,给予五年内不再申请实习的处分;(三)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习纪律行为的,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依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四)有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情形,视情况延长实习期限3至12个月,并要求实习生补办或完成相关实习项目。 并在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评估它们。

23 第五十一条 实习生符合本细则第五十条第(四)项情形,经考核小组评估为不合格,实习生在期限内接受考核小组考核结果的,不得提交管委会学习,考核小组的结果为考核结果, 实习期应自评估之日起延长三个月。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自收到执业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实习生进行期满考核。同期申请考核人数过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本委员会将适当延长组织考核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实习生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处罚的,应当暂停实习考核,待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出来后决定是否继续考核。

同城信息网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