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画龙点睛(7)|陈卫东:企业责任本质上是刑事合规责任

2025-01-10 06:02:24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19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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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画龙点睛(7)|陈卫东:企业责任本质上是刑事合规责任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实践研究所所长。入选2012年度法治人物。

中国企业在经营中面临更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如何优化企业犯罪的法律管控模式,强化“非犯罪化”治理的功能和价值——包括实质上的无罪认定和程序上的“无罪”,对于企业外部责任从刑事处罚转变为企业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其他性质,尽量减少“标签效应”的负面影响。

一、企业责任本质上是刑事合规责任

要解决“罪”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罪”的问题。毫无疑问,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在归责理论上具有显着的特殊性。 20世纪末21世纪初,“组织责任论”兴起。该理论认为,单位是一个活的有机体。单位的责任不取决于自然人的行为和主观过错。该单位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而也具有独立的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根据“组织责任理论”,一个由合规通用原则、合规组织体系、员工禁止违规手册、预防、识别和应对体系组成的完整、有效的合规计划,说明企业具有“零承诺”。 ” 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宽容”的态度建立了良好的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合规体系对预防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案中,该企业既无犯罪故意,又无犯罪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可见,所谓企业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刑事合规责任,与自然人犯罪有本质区别。企业内部任何人(包括企业高管)实施的犯罪,一般可以归为自然人犯罪。

2. 实质性“无罪”判定:

充分运用法理解释方法

我国刑法为企业活动编制了一张“犯罪网络”。用于维护经济秩序的刑事管制模式如果不加以约束,很容易过度干预民商事活动。为了缓解这种状况,有必要在实体法上建立企业犯罪的“中和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非犯罪”认定。 “组织责任论”的兴起和刑事合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在刑法框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方法,尤其是刑法教义方法,可以在法人实体的“犯罪化”上“大有作为”。

鉴于我国刑法普遍缺乏对企业犯罪单位责任的“指控条款”,有必要引入无罪抗辩,即规定企业虽然对外表现出违法行为,但如果内部有一个有效的合规计划,那么企业就不会受到刑法的负面评价,就不会犯罪。换言之,有效的刑事合规可以成为阻止企业犯罪成立的法律依据。刑法由“全面否认公司及其员工”变为“仅单独否认员工(包括企业高管)行为属于自然人犯罪”。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犯罪才会受到惩罚。

当然,刑事合规虽然可以免除企业的刑事责任,但不影响企业的外部行政违法责任(主要表现为罚款责任)和民事违法责任。

3、“有罪”的程序处理:

暂缓起诉制度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我们不能指望企业合规建设能够完全预防和避免犯罪的发生。一方面,从局外人的角度来看,犯罪遵守的法律后果可分为阻止犯罪成立和减轻处罚两种。公司的合规计划可能并不完美。如果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公司仍面临较高的被牵连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实现“无罪”目的的唯一途径就是诉诸审前分流,即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但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采用非刑罚的方式处理。和伤害。从全球范围来看,暂缓起诉制度在审前分流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英美法系对抗主义下“起诉便利性”和“谈判正义”的显着特征。很多案件,包括重大案件,检察官都拥有是否起诉、如何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而企业则可以缴纳巨额罚款并履行合规责任,换取“明确”的不起诉结果。结合我国司法制度、法治现状以及以往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经验,在“实体犯罪”理论重塑和制度调整完成之前,“程序犯罪”应成为当前最重要的公司“非刑事化”治理方法。最佳选择,同时,鉴于刑法理论、司法制度和社会观念的特殊性,我国还可以借鉴美国、德国附条件不起诉的有利因素。完善和调整现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当拓宽其适用范围和制度功能,创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制度。对轻微犯罪实行有条件“不起诉”制度。

注:本文摘自陈卫东:《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公司“非犯罪化”治理》,发表于《中国刑法学报》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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