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应如何进行刑事辩护
2025-01-15 02:02:57发布 浏览24次 信息编号:19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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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应如何进行刑事辩护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该如何进行刑事辩护?
1、善于准确总结、找出抗辩的法律理由。
律师为何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交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犯罪情节轻微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犯罪行为得到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同样的内容,只不过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律师,也适用于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律师辩护的法律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类。
1. 辩护无罪或非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以进行“无罪辩护”或无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
首先,刑法不认为其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三条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明显、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属于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基于“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其次,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犯故意杀人罪、故意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有精神病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异常状态下实施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的,不承担责任。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刑法不允许起诉。例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过了起诉时效的,不予起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不得起诉或者撤案。提起诉讼的人将不被追究责任。
2、从宽、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的法律依据。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为: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等.;从主观方面来看,恶性程度较小,包括:防卫过度、紧急回避过度、预备犯罪、犯罪未遂、暂缓犯罪等;在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包括:共犯、胁迫共犯;犯罪后代功的表现形式包括: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 较轻犯罪辩护的法律理由。通过对本罪与他罪的辩护,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护为轻罪,最终提出轻罪的辩护观点。主要有:
首先,主观重罪变为轻罪,例如将故意杀人罪变为过失杀人罪。
二是单一主体的重罪成为轻罪,如公职人员贪污罪被非公职人员辩解为职务侵占罪;
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被归为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减刑一级,特别是没有死刑;
第四,因时差犯罪属于轻微犯罪。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改后的《刑法》施行之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以前犯下的罪行,按照从宽、从宽的原则处理;
五是上述犯罪集团中的共同犯罪或者从犯、胁迫等多人犯罪的轻微犯罪;六是多罪中的轻微犯罪。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可以将数罪作为一罪进行辩护并处罚。以达到从轻犯罪、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意辩护原因,从重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刑法》第二十九条、《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煽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人。刑法》本条规定的累犯。在实践中,检察官可以酌情要求对以下情况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一)与主犯有关系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
(3) 惯犯与偶尔犯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与初犯相比又犯罪(不构成累犯)的。
(五)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
(六)拒不返还赃款或者拒不说明赃款去向的。
2. 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情情况。
与法定情形相比,酌情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随着检察官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公诉、公诉的水平越来越高。甚至有人称赞这是向犯罪分子宣战。对于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一些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情节,起诉书、公诉陈述一般可以客观认定。检察官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在律师面前发言的机会。机会是首先向法庭提出问题的,而且有一种强烈的倾向,不允许律师单独成为“好人”。许多律师越来越认为检察官必须首先讲述对被告有利的法律情况。除了在法庭上“感谢”检察官之外,律师没有什么可说的。我不这么认为。我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简单地向检察官表达对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情况的同意(但千万不要对检察官说“谢谢”),并腾出更多的辩护时间和空间。致力于有利于被告的自由裁量情况。辩护中经常使用的自由裁量情况:
1. 性质可酌情决定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看,间接故意相对于直接故意、消极不作为相对于积极行为,都是司法实践中在确定从轻处罚时经常考虑的因素。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受贿罪,被动受贿者的处罚往往比主动索贿者的处罚轻,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比直接故意杀人轻。
2.主观恶性程度的判定情况。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与意外犯罪相比,突发犯罪与预谋犯罪不同,出于义愤的犯罪与无端犯罪不同。
3、犯罪后承认犯罪或者返还赃物的酌情情节。
4、决定犯罪数量的情节。相对于惯犯、偶犯和初犯,相对于惯犯,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5. 关于实得福利的酌情情况。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情情节。我国尚未实行判例法,但法院往往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类似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被告如何区分。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为“严重主犯”、“一般主犯”、“轻微主犯”三种情况,量刑层次有所放宽。对同案犯实行不同量刑级别的案件还有很多。事实上,共犯分为“严重共犯”、“一般共犯”、“轻微共犯”等情况。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主犯与不同共犯之间往往存在不同量刑的原因。
7. 可以避免入狱的酌情情况。只要被告人不再继续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如果《刑法》分条规定了管制刑,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院量刑。
除上述规定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也可以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 “实行处罚。”尽管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用,但辩护律师却不能忽视。
3、敢于争论、善于争论、争论清楚。
敢辩、善于辩、辩清楚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你敢辩而不善于辩,那么你的辩解就无声无息;如果你善于辩而不敢辩,人们就会觉得你的辩解过于圆滑,没有分量。如果你善于辩论,但不清晰,那么你的辩解结果就不清楚。这是什么意思?它指的是什么?如果你勇于辩论、善于辩论、口齿清晰,人们就会认为你的辩护有独立的观点、有条有理、有明确的目标。据我了解,委托人对辩护律师最大的反对是不敢辩,最大的抱怨是不会辩,最关键的是不善于辩。
先来说说敢于争论。所谓敢于辩护,就是敢于说出或写出辩护律师与控方有很大不同的独特的独立意见。为死罪辩护为无罪,为重罪辩护为轻罪,为同行公认无法辩护的案件进行令人信服的辩护,都是敢于为自己辩护的表现。
我们再来谈谈口才。在法庭上,审判长打断或制止律师发言的情况屡见不鲜:“请注意不要重复”或“请注意不要重复”或“请注意表达方式”等。在某些案件中,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辩论。是否合适存在争议。
不仅律师可以做刑事辩护,但从刑事辩护过程中需要掌握的技巧来看,不熟悉相应法律制度的普通人将无法做好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绝不是与司法人员争吵,也不是简单地与司法人员持有相反的意见。刑事辩护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诉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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