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有利辩护原则是什么

2025-01-15 06:00:46发布    浏览20次    信息编号:19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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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有利辩护原则是什么

有利辩护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反驳指控。

辩护是以辩护权为基础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被告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人或者两人作为辩护人。 “据此形成的防御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诉讼开始后,被告人就可以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自己的指控,进行辩护。

(二)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人为自己辩护。

(三)没有指定辩护人或者有特殊情况的被告人,法院有义务指定辩护人。

(四)辩护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均法定。

(5) 辩护顺序由法律规定。

1. 防守方的范围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名或者二人担任辩护人。下列人员可以被指定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朋友。

正在服刑的人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但下列人员不得委托为辩护人:

(一)被判处缓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在职人员;

(五)本院人民陪审员;

(六)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朋友推荐的公民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名。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辩护本身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但不可能指望辩护人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辩护制度并不是为了反对公平正义和司法机关。从根本上保证审判程序能够按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但凡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依据,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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