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婚姻、继承、工伤等案件可以收取风险代理费吗?

2024-10-29 03:00:53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17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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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婚姻、继承、工伤等案件可以收取风险代理费吗?

今天,笔者向法院提起了执业10年来的第一起诉讼案件,起诉客户要求支付律师费。受启发,我特意就婚姻、继承等案件中是否可以采用风险代理费写了这篇文章,供大家参考。

笔者代理被告人林某办理一桩离婚纠纷案件。 2020年4月,原告焦某第二次起诉林某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焦某,林某需承担连带债务40万元。对于共同财产、焦氏的家庭暴力、与他人的婚外情、生孩子的问题根本没有提及。焦某第一次提出离婚时,林某询问提交人是否可以追究对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林掌握的证据,且开庭日期即将到期,提交人来不及收集更多证据,并告诉我,可能无法证明对方作弊。以及家庭暴力事实,后续过程中还需要收集更多证据。在第一次起诉过程中,林某听从了提交人的建议,不同意离婚,宝安法院也没有判决离婚。六个月后,原告焦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孩子抚养权和林某共同债务40万元。在没有第一次离婚的情况下,林根据律师的指导,开始集中精力收集焦出轨和家庭暴力的证据。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根据取得的证据,提交人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80%应归林某所有;孩子抚养权应归林某,赡养费应由焦某承担;同时,焦某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债务非连带债务40万元。经过提交人团队律师的努力(庭审过程中,虽然原告焦某就是否作弊、是否实施家庭暴力等问题与法官发生了“争吵”,但庆幸的是,法官并未认定感谢宝安法院的好法官)。当时,在《民法典》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根据原告焦某出轨、家庭暴力的过错,除了因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限额为10万元,将索赔的15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外,法官支持了提交人对Lin 的指控。所有提出的请求:

1、房屋、车辆80%属于林某所有;

2、孩子抚养权归林某,焦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4、焦某无证据证明其属于共同债务。

这个案子可以说是非常成功的,因为根据当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如果只有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享。在不忠和家庭暴力的情况下,要求更大份额的财产是不合法的,而且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通常较低。而且,房子是婚前买的。林只付了不到10%的房款,却收到了80%的房子。

或许是因为这个案子太过成功,远远超出了林的预期。林开始变得……嗯……每个人都知道这一点。

随后,林某自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与焦某达成执行和解,并获得全额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提交人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庭审中,林某提供了一些案例和消息,并表示风险费不能适用于婚姻、工伤、劳动等案件。征收风险费违反公平原则或者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笔者收集了近三年来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部分法院基于上述公平原则或违反《律师收费办法》的规定,不支持风险代理收费。判决的主要原因是:

一、我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共同制定。司法部联合制定,2006年4月23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目的是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健康发展律师服务业。虽然是部门规章,但有《律师法》上位法授权的依据。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协议,即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应急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应急代理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费; (四)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2.婚姻继承案件涉及与婚姻继承有关的财产,但律师事务所不得选择为此类案件提供风险代理。婚姻、继承、劳动等案件按意外事故费率收费,这违反公共政策。风险代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3、不允许风险收费,但应按照各地律师费指导价按工作完成情况收取律师费。

例如:(2017)京0107闽中1774号、(2019)皖16闽中3178号、(2018)E 01闽中8900号、(2018)E 06闽中244号、(2020)粤06闽中2316号(2018)京01闽中8264号,(2020)粤06闽中2316号

一些法院认为风险代理费可以适用于婚姻、继承和其他案件。主要原因有:

1、《代理合同》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能影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效力。合同;涉案《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虽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地方物价局收费指导意见均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宽部分收费的通知》 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进行了调整。 《通知》进一步放开律师服务收费价格。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律师服务(刑事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律师事务所和基层律师服务下列律师服务除政府指导价外由法律服务机构(含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其他律师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赡养、信访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领取养老金、救助金、请求社会保险待遇的代理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代理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补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 (三)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例如:(2019)京03闽中7321号、(2018)河北01闽中12100号、(2020)渝01闽中4203号、(2017)粤0303闽中8784号、(2018)陕西01闽中7110号(2019)粤0303闽初1560号,(2020)京01闽中8055号,(2019)沪01闽中9457号

(注:以上案件并非全部是婚姻继承案件,也有部分是人身伤害案件,但性质是一样的;虽然有些案件不予支持,但因合同内容涉及赡养费等禁止事项,其余仍支持)

笔者认为:

我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尽管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获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应急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费;

(四)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但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的通知》,仅规定以下政府指导价,不允许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1.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请求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社会保险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涉及报酬、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诉讼,代理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补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案件; 3、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除法律服务外,其他服务也可实行风险代理费。

《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即粤司办[2015]255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即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明确取消婚姻、继承、人身伤害案件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赡养费、子女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婚姻继承中的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民事诉讼指导价仍然适用。

《律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发布机关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 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转发了相应通知,并对律师收费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的通知》有冲突的,应适用新法律。

对于一些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来说,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法律原则,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原则。律师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婚姻案件的风险代理费也不被禁止。应该先适用,不能直接适用法理。当然,据一些新闻报道,工伤、结婚、人身伤害等特殊情况的收费达到90%是有例外的。毕竟一定要适度,否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庭审后,在提交人交代了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后,被告人林某的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一开始他主张按照《广东省律师收费指南》支付1万元并支付50%,后来又同意了原告主张的最低要求。该案最终通过调解得到解决。虽然案件是通过调解解决的,但法官在进行调解时,是根据财产总额和12%的风险比来计算律师费总额,然后根据这个总额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从未提及婚姻案件中不得使用风险代理费。对此,笔者认为,本案法官也认为在婚姻案件中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

关于律师胜诉酬金,有当事人认为律师费高,有违职业道德和公平……但事实上,很多当事人选择胜诉酬金的原因是一开始对案件没有信心,或者某些方显然想先冒险。让律师收费,如果效果好就解除合同(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我之前咨询过很多律师,而且两个离婚诉讼律师也出过关于收费和风险费的指导意见)多次标准和等级,而且对风险收费非常清楚,而且在得知原告提起诉讼后,他还去律师协会和司法部举报了威胁……)。因此,对于胜诉机构,建议在签约、委托过程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的收费标准和胜诉酬金,以及当事人采取胜诉酬金的理由。这样可以避免对方声称律师事务所利用其优势地位而未能向政府通报指导价时的未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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