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相关法律规定附后】

2024-11-14 21:05:27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17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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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相关法律规定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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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协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保证律师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2014]2755号)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协商、自愿缴纳的原则。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除约定的服务报酬、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差旅费、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参照本指引的标准范围,并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办理律师服务项目的工作时间、难度及合理费用;

(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三)承担的服务项目数量、难度和社会影响;

(四)律师事务所及负责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案件标的的规模;

(七)委托人提出的或者客观情况对律师服务时间的限制;

(八)律师服务预期的合理结果和最终效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对确有经济困难但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委托人开具同等、合法、有效的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以下律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养老金、救济金、请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安全效益。人员,代理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补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案件;

(三)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第八条 除上述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本指引协商确定。当事人有法律服务需要,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四章 收费方法

第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以单独或者综合采取定期收费、计件收费、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费等收费方式。不同的服务内容和不同的服务方式。 。

第十条 定期固定收费是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期限内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并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用的方式。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件委托的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照规定的金额或者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或者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而不考虑财产价值的情况。

第十二条 按标的物金额比例收费,是指以涉案标的物金额、涉案标的物金额或者交易金额作为收费方式。收费基数,律师服务费按一定比例或分段累计确定。按标的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决(调解)、裁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以及各类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按小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和按工作时间收费确定律师服务费用的方式。按小时收费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法律事务。采用按小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在委托法律事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第十四条 风险代理费法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除收取基本费用外,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以及完成委托的时间确定其他服务报酬。支付律师服务费。 、比例、条件、方式等事先约定。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约定条件缴纳费用。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确定律师服务费用及相关事项。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支付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案件,一般案件的标准不得高于5倍。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与委托人协商,单独或者组合采用固定周期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等方式合理确定律师服务价格。

第十八条 计件收费或者按照标的额比例收取费用,且案件分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等)的.),从第二阶段开始,费用可酌情降低。

第五章 代理诉讼案件

第十九条 民事诉讼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如下:

(一)计件计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调解民事纠纷案件可以计件收费。每案收费金额为5000元至20万元不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目标金额比例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仅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的案件)和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调解民事纠纷案件,代理各阶段费用按照代理费用的比例计算。以下标的金额:

11000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每件商品,按5000元起收费。

2.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7%-9%;

3.5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4%-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7.5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2%-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标准为1%-2%。

如果委托人同时代理主诉和反诉,反诉标的费用减半。

上述收费标准为一审阶段民事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调解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独立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一阶段代理过的,下一阶段起减半。民事、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的,可以按较高者计算并收取费用。

知识产权、财产费等大宗案件可按上述标准优惠30%收费。

首次办理的案件和再次办理的案件在本标准范围内可适当优惠。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般民事案件的标准不得高于5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规模较大的民事诉讼案件:

1、上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团体、集体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专业知识较难的案件,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人员的;

5、涉外案件(含涉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在全国、省、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新类型案件;

8、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同意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费。基本费用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每项收费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0%。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应急代理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

4、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参照第(一)、(二)、(三)项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 分别。 。

第六章 办理非诉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一般非诉讼业务实行逐案或者按时收费。

(一)按案收费的非诉讼服务,每案收费不少于5000元,双方可参照以下比例计算。

1、尽职调查、咨询建议、法律意见书、律师证言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次费用不少于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除基本费5000元外,每项按财产标的物的2%收取费用;

(三)尽职调查、咨询建议、律师证言等按房产价值的3%收费,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5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投标等费用,按照合同金额或者项目目标,按照下列比例累计计算:

(一)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费用不少于5000元;

(二)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按2%收费;

(三)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1.5%收费;

(四)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1%收费;

(五)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0.5%;

(六)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部分为0.4%;

(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0.3%;

(八)1亿元以上的0.2%。

办理各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根据注册资本数额,按照上述标准收取费用。

3、投融资、并购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发行、公司改制、股权转让、涉外业务,按照涉及标的额比例累计收费:

(一)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费用不少于5万元;

(二)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4%计算;

(三)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3%计算;

(四)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2%计算;

(五)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为1%;

(六)1亿元以上部分按0.5%征收。

(七)办理公司自行清算业务时,请参照上述标准收费。代理公司强制清算、破产程序的当事人,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费用标准。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土地开发、PPP等投资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为项目总投资的0.5%至1%。

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起草、制定,每项收费3万元。

(2)法律服务事项可协商并按小时收费。每小时收费标准为500元至8000元/小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小时收费应根据律师实际投入的工作时间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由两名以上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时间收费。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法律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如下:

(一)担任小微企业法律顾问,每年2万元至5万元,无上限;

(二)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报酬5万元/年,无上限;

(三)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年薪8万元,无上限;

(四)担任个人法律顾问,每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无上限。

为上述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特殊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参照本指引相关计费标准单独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涉及上述法律咨询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0%-30%。

第二十四条 为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政协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性标准如下:

(一)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法律顾问的,每年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无上限;

(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法律顾问的报酬,每年2万元,无上限;

(三)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每年4万元,无上限;

(四)担任其他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收费标准执行。

为上述法律顾问单位的特殊事项或法律顾问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时,须参照本指引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涉及上述法律咨询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收30%至50%。

第七章 指导措施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标准确定的原则、收费方式和最低收费价格,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并通过网站、微信、纸质版等适当方式向委托人提供信息。事、公告栏等方式提前公示或告知,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协商律师费用时,可以考虑与委托人的长期合作关系,酌情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 需要法律事务的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比选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开展律师选拔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扰乱行业正常竞争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律师同行合法权益的,地方、市律师协会除按照本指引第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外,还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建议按照规定对涉案律师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律师法》关于不当承包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服务费用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当地市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

第二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标准和其他收费规定,被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第三方投诉的,按照纪律规定规定的程序立案处理。对不适用惩戒规定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地方、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核实后,可以采取约谈、调解等方式督促律师、律师事务所改正。拒不改正的,将通报所在市律师协会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被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评审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中的“以下”、“以内”不包括原数。 “之内”

“以上”和“不少于”均包含原数。

第三十一条 实行国家规定的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数额原则上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这些指引仅供双方谈判时参考。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双方协商确定。和客户。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江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江西省司法厅备案。本规定由江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暂行)》同时废止。

江西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发布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

4、2022年3月7日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干丝律字[2022]2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司法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加强律师收费指导服务。各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在服务收费中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严格遵守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约定事项和收费金额规定,建立并实施风险代理告知和提醒制度。机制,并制定与本规定相一致的政策。当地实际的律师收费制度。要督促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提供服务收费,严格执行统一案件受理和统一收费规定,强化事务所内部收费监督控制机制,认真处理涉费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省司法厅指导省律师协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指南和示范文本、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律师风险代理书面提示、风险代理示范文本收费合同。

二要确保律师收费公开透明。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向区、市律师协会备案,并在执业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收费及处罚信息上传江西省律师业务管理平台,省司法厅同步推送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要定期通报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影响。

三是切实加强律师收费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不低于5%的律师事务所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象。要进一步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违规收费。区、市律师协会要健全律师服务费纠纷解决机制,成立律师服务费纠纷调解委员会,妥善处理律师服务费纠纷。

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每位律师。各地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7 日

抄送:省律师协会。

江西省司法厅办公室

发布于 2022 年 3 月 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发通[2021]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医疗服务收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 年 12 月 28 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为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

2.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一)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律师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律师提供服务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透明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每年应当向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在获得执业许可证的10个工作日内,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将其提交给地区城市或市政当局的地区(县)律师协会,直接在其所在的中央政府下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不超过该公司法律协会注册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应严格实施明确的定价系统,宣传该公司律师协会在其实践地点的重要职位上注册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3)扩大包容性律师服务费的范围。处理法律服务事项的律师事务所涉及移民工人,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或与公共福利活动有关的律师事务,可能会及时减少或免除律师服务费。如果一方满足法律援助的条件,则律师事务所应立即通知当事方,他或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共福利法律服务。

3。严格规范律师的风险代理行为

(4)严格限制了风险代理的应用范围。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州赔偿案件,团体诉讼案件,婚姻遗产案件以及要求社会保险福利的请求,最低生活安全福利,a养费,a养费,支持付款,养老金,救济资金和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是在薪酬和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禁止实施风险代理,或以变相形式实施风险代理。

(5)严格规范风险机构中商定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其专业的有利立场,以明显地对律师事务所和当事方的风险责任达成不合理的协议,并且不得排除或限制当事方的诉讼权利,例如上诉,撤回,调解,调解和和解风险代理合同。或设定不合理的条件,例如对当事方行使上述权利的惩罚性损害。

(6)严格限制应急机构费用的金额。如果律师事务所就应急机构的费用与客户同意,则可能收取固定的金额,或者可能收取一定比例的客户最终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减免金额(以下称为“主题金额”)。一家律师事务所在风险机构各个方面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总律师服务总额应符合以下规定:主题金额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得超过主题金额的18%;主题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得超过主题金额的18%。投标金额的部分不得超过投标金额的15%;该零件的数量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零件不得超过该主题金额的12%;主题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得超过主题额的9%;主题金额应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得超过主题金额的6%。

(7)建立风险剂通知并提醒机制。律师事务所应与当事各方签署特殊的书面风险机构合同,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的风险代理含义,禁止风险机构的案件范围,风险机构的最高费用限制等等。提示是关于在委托法律服务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在双方同意的委托问题中要实现的目标,分别由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改善律师事务所费用管理系统

(8)有效地标准化律师服务充电行为。当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谈判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遵守开放,公平,平等,自愿和真诚的原则。它不得达成任何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或显然不公平的协议,不得使用欺骗,诱因或其他方法来诱使客户接受律师的服务价格,并且不得相互犯罪。 ,操纵价格。在谈判费用时,律师事务所不得表达或暗示他们与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及其员工有特殊关系,并且不允许他们通过签署“ Yin和Yang合同”来规避对律师服务费的限制。或其他方式。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律师服务费或代理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查和控制。除了律师服务费,代表客户支付的费用以及在其他地方处理案件的旅行费用,严格禁止使用与司法官员或仲裁员等宽松关系的借口等。所谓的“案件处理”费用”,“咨询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公证费,档案搜索费,保存费,翻译费和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代表客户支付的其他费用不是律师服务费由客户分开。律师事务所应向客户提供律师服务费的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表客户支付的费用以及在其他地方处理案件的旅行费用。必须为客户支付的费用提供有效的凭证,并在其他地方处理案件的旅行费用。

(9)严格执行统一的案件接受和统一的充电法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和改善内部管理系统,例如案件收集管理,费用管理,财务管理,特殊业务文件和文件管理,以确保律师业务的全面注册并在整个过程中留下痕迹。为律师业务建立统一的注册和编码系统,加速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中业务数据的收集,编号律师事务所根据统一规则所接受的案件,确保案件号与收费合同相对应,并收取一项收费。 - 一个,并防止私人收集案件和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应统一收集,纳入帐户,并由金融人员统一地解决,并应及时签发法律账单。内部收入不应代替法律账单,律师不应直接向当事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如果有关当事方要求律师因特殊情况(例如运输不便)而代表律师收取律师服务费,则律师应在收集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律师服务费转让给律师事务所的帐户。

(10)巩固律师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其律师的教育和管理,指导律师实践为人民服务,建立正确的价值观,正义和利益,遵守职业道德和实践学科的概念,并严格遵守各种管理律师服务费的管理法规。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以确保律师服务费的整个过程是可控制的,仔细处理涉及费用的投诉和报告,并迅速纠正律师的非法和非法收费行为。

5。加强监督和检查律师服务费

(11)加强对律师服务费的正常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将律师服务费成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律师事务的年度评估。严重违反上一年收取费用并造成社会影响不佳的法律和法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受到惩罚。根据法律和法规,评估为“无限”和“无能”。进行“双重随机和一个公共”点检查。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不少于5%的律师事务所的费用进行执法检查,并在一定比例收费问题。

(12)加强对非法和非法费用的调查和惩罚。改善投诉处理机制的非法和非法费用,专注于调查和处理有关人们的生计律师服务费的投诉,涉及人们的重要利益,并确保必须接受投诉,必须调查案件,并且必须对案件进行起诉。非法和非法收费活动应根据法律和法规进行认真调查和惩罚。为了违反价格法律和法规,例如未能按要求明确标记价格,价格欺诈等,市场监督部应根据法律予以行政处罚;私人收费,非法风险机构收费,伪装的任意收费以及其他非法和非法收费,从司法人员和仲裁员那里获得所谓的“案件处理费”和“咨询费”,以通过司法行政关系来处理部门和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和“针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制裁。如果市场监督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非法和非法收费行为施加行政处罚,则应及时将副本发送给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改善律师服务费和诚信的信息披露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将迅速披露有关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平台的信息,这些信息对因非法和非法费用而受到惩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定期报告典型的非法和非法费用案件,并加强警告教育的影响。

(13)提高律师服务费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律师服务指控引起争议,则律师事务所和当事方可以通过谈判解决争议。如果谈判失败,双方都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区城市或市政当局的地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在中央政府下面直接分为地区或市政当局的城市地区(县)律师协会应建立律师服务费争端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费纠纷调解规则,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6。加强组织和实施

(14)加强责任的实施。各级司法管理,发展和改革以及市场监督部门必须非常重视这一点,加强工作指导,紧密沟通,进行合作,并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措施。

(15)全面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省级律师协会应在同一级别的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南和模型文本,阐明应在律师服务费标准中说明的收费项目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等时可以考虑,但不允许直接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了律师服务费标准的管理措施,以阐明向律师协会提交律师服务费标准的程序和要求;律师风险机构的书面提醒和风险代理费用合同模型文本旨在敦促律师事务所严格规范风险代理行为。

如果在发出“意见”与此“意见”的规定发生冲突之前,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提出的规范文件规定有关律师服务费的规定,则该“意见”将占上风。

复制到:中央纪律检查中央委员会和国家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治和法律事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的生产者。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相关部门以及国家监管局。

司法部,相关部门,局和部门的领导人直接在该部下面。

司法部总部

于2021年12月30日出版

同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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