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袍的知识产权

2024-11-16 05:02:08发布    浏览9次    信息编号:180145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浅谈律师袍的知识产权

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其中规定第十二条引起法律界关注——“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穿着符合职业装的着装”。规定”。这一新规定激活了一项被遗忘已久的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并正在实施的《律师出庭着装管理办法》。看到行政姐姐已经群发邮件订购律师袍,笔者心想,这次肯定是认真的了。看着一件律师袍近400元的价格(虽然是律师事务所承担),笔者习惯性地想到了某宝。没想到,《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中的一条规定却让笔者震惊:“未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制作律师出庭服装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律师出庭服装的权利。”律师袍保护哪些知识产权?出于好奇,笔者决定进行一探究竟。

律师袍能否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笔者认为,律师袍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但可能会遭遇无效宣告请求。

外观设计是指根据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组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的结合而作出的美观的、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满足三个关键点:一是适合工业化生产;其次,应该是形状、图案、色彩的组合;第三,它应该美观。至于第三点审美,美是见仁见智的,所以这在设计应用上几乎没有门槛。律师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由于专利局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对容易。但事后,可能有人对所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独特性等提出质疑,并提起涉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诉讼。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稳定的。

在作者看来,世间所有的袍子都是相似的。以下是一些示例:

中国律师袍

TVB香港律政剧香港律师袍

英国律师袍

电影《哈利·波特》中的巫师长袍

与其他律师袍相比,中国律师袍最新颖的就是红领巾的设计。如果说律师袍本身遵循的是西方传统,那么西方传统观念中律师袍的形象几乎是约定俗成的,其设计空间是有限的。围巾的设计能够凸显新颖性,相关公众也很容易注意到领带的不同之处。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律师袍的设计有些新颖。当然,不排除有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国律师袍属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的组合。

但据笔者了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发布律师袍图片之前并未申请律师袍外观设计专利。一旦发布,它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因此,作者收回本节开头的观点。从实际情况来看,律师袍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我们来讨论一下律师袍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根据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袍、律师证统一设计。律师袍的款式、面料、颜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于现行法律对设计稿的独创性要求较低,服装设计图同产品设计图一样,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作品形式。因此,律师袍设计稿一般都是有版权的。公开资料显示,律师袍的设计者是大连碧海集团总设计师于泽正先生。还参与并主持公安、检察、法院服装设计。于先生与中国律师协会之间应为委托合同关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有约定,设计稿版权归于先生所有。

那么,律师袍本身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一般来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但说到服装,那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了。

如果服装上有原创图案,则服装上的图案可以作为艺术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如(2008)上海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龙纹旗袍”案。服装设计师许玉璞先生受到中国古代龙袍的启发,对传统的龙袍图案进行了改进,创造出更加女性化、更适合服装制作的龙图案,并将图案制作到了旗袍上。法院认定,该图案的著作权归徐先生所有。

一些具有高度艺术设计元素的服装的原创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是没有艺术图案的普通服装,就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服装行业是一个极其复杂且高度发达的行业。判断一件衣服的版型、款式、颜色甚至纹理等装饰细节是否属于服装行业的常见设计,取决于法官的判断力;更重要的是,除了服装的实用性之外,艺术性上还剩下多少美感,那就见仁见智了。

我们来看看设计师于泽正先生对律师袍的介绍:

律师出庭服的主要设计是全黑色宽松短袍,前摆敞开,适合各种体型,方便坐起。同时,它也不同于法官的黑色长袍和检察官的深色西装。领口配有深红色围巾。

就律师袍而言,按照常人的感觉,只是普通的黑袍而已。与法官、院士的袍子相比,并没有太大区别。它们的设计都体现出一种庄重、庄严的效果。律师法庭服装仅在法庭审理期间使用,这表明它是一种为特定实用功能而设计的服装。设计师提到“前下摆开放,以适应多种体型,方便坐起”,这也是一种实际考虑,不能视为著作权法下艺术品的设计特征。于是,我们把目光转向了律师袍最引人注目的部分,那就是领子上的暗红色领巾,也就是俗称的“半红领带”。

律师袍围巾

律师袍

法官袍

学士袍

纵观这么多的袍子,我们发现围巾(或者说前身的设计)确实成为区分律师袍、法官袍、学术袍的关键元素。然而,围巾的设计可能更多地体现出差异化的功能而不是美观。而且,这个绰号为“红色半领带”的设计是否原创,确实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由于笔者能力所限,短时间内我确实没有在网上找到类似“用刀咔嚓”的围巾造型。但笔者认为,由于围巾的设计独特,不愿认定律师袍整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律师袍的知识产权是否涉及商标问题呢?

在商标局网站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申请人进行检索,检索到6个商标,均已注册且有效。根据现有的商标结果,当时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仅申请了第16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的三个商标,且均为普通商标。

申请号/注册号

申请日期

批准日期

商品名称

商标图片

班级编号

商品/服务

2002/12/19

2004/12/14

图形

16

名片;印刷品;小册子(手册);牌;图书;海报;报纸;印刷出版物;海报;包装纸或塑料袋(信封、小袋)

2002/12/19

2005/02/0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中国

2005/04/18

2008/11/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中国

2002/12/19

2004/11/14

图形

42

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仲裁;

2002/12/19

2004/11/14

图形

2005/04/18

2008/10/2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中国

看到这个查询结果后,笔者仍然想知道为什么同一个商标会在同一类别中申请两次。 “大家都来找茬”后,我猜测可能是200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的商标“,”外圈的英文拼写错误,授权后再次申请2005年...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着装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出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 - 彩色衬衫、围巾和律师袍。律师的律师袍上佩戴律师徽章。律师徽章内圈图案为律师协会标志,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和三组代表律师的反面“L”图案组成。外圈用粗体标有“中国律师”中英文字样,纯铜镀镍材质。 40毫米徽章是执业律师在法庭上佩戴的特殊标志。 《律师协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还规定,40毫米徽章是执业律师出庭佩戴的专用标志;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戴证章;律师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

结合《律师协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明确了协会标志、会徽的使用范围,并在16类名片、印刷品上申请了商标、宣传册(手册)等产品。 40毫米徽章是律师袍必备的服装配饰。如果全国律师协会要在徽章上使用带有“中国律师”字样的标志,根据目前的产品/服务分类,需要至少1403枚贵金属徽章,从2602枚装饰徽章(带扣)中选择一类)和2602非贵金属佩戴徽章进行商标注册。否则,私自制作律师证的行为可能不受商标法保护。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律师出庭服装的式样、面料、色彩等须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律师出庭服装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统一制作。为了体现律师袍区别于其他服装的特点,并标明生产信息的主体,可能需要在律师袍上直接印制律师协会的相关标识,如围巾、领子上那么,全国律师协会最好在第25类服装中选择合适的类别来申请商标保护。不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行规定并没有明确律师袍是否需要带有律师协会标志。因此,服装商标对律师袍本身并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即使申请了服装商标,也不一定能够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禁止私人制作律师袍。

最后,本文想要表达的是,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是其应有的责任。律师袍和律师证的统一也是为了管理的方便和维护形象的需要。这是可以理解的。从学术角度,我们可以自由地分析现行法律下律师袍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并根据不同的观点得出不同的结论。知识产权天然具有垄断性。我们不排除为了方便而直接使用“知识产权”一词,故意忽视基本权利是否明确的可能性。因此,以上内容仅属于学术讨论范围。

但就律师袍的管理而言,如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坚持“垄断”律师袍的设计、生产和经销,首先必须与委托生产律师袍的厂家签订授权合同。和徽章,做到“源头”和“流向”清晰明了;其次,要提高统一管理水平,是否可以按照现行法律,对私自制作律师袍或者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是否可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着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是否应该对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训斥甚至通报批评),以及广大律师成员是否应该认为穿律师袍是一种虐待。负担而不是出于职业尊严和自豪感。如果没有这些必要的行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改善律师形象的努力将成为一纸空文,而“未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制作律师法庭服装侵犯了律师的知识产权” ‘朝服’不予讨论。淘宝网满天飞的“律师协会缴费”已成为广大律师会员的自由选择。

(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搜索)

同城信息网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