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能否要求公司报销聘请律师的代理费,以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法权威解释
2024-11-16 10:04:23发布 浏览7次 信息编号:18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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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能否要求公司报销聘请律师的代理费,以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法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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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可以要求公司报销聘请律师的代理费,以维护公司利益。
阅读提示:在公司治理中,监事的席位往往被忽视;实践中,能够真正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公司少之又少。重要原因之一是监管者往往需要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来履行职责。 ,由此产生的法律费用或审计费用往往不会由被监控的董事和高管控制的公司支付。那么,主管垫付了律师费或审计费后,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报销呢?
裁判要点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为了行使监督权,代表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有权要求公司返还为此支付的律师费。
案件简介
1、万和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30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张建军出资1760万元,持有44%股份。郭文山出资2240万元,持股56%。其中,郭文山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并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担任公司监事。
2、2012年下半年,张建军认为郭文山擅自从万和公司账户转账3000万元,侵犯了公司合法权益,决定通过诉讼维护公司权益。同时,张建军以万和公司名义与高朋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由高朋提供诉讼服务,并支付律师费40万元。
3、此后,张建军以万和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损害公司利益。其中一项诉求是要求郭文山赔偿万和公司律师费43万元。诉讼过程中,万和公司主动放弃了高于1万元的律师代理费部分。
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万和公司应当承担张建军依法行使监督权所发生的律师费。郭文山以张建军应承担律师费为由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张健缴纳律师费1万元。江苏高院二审中,判令万和公司承担律师费1万元。
5、事后,张建军向万和公司索要1万元律师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海安县法院一审、南通中院二审,判决万和公司支付张建军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裁判分
监事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因郭文山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张建军依法行使监督权并提起诉讼。为此委托律师所产生的一审律师费由万和公司承担。同时,张建军缴纳的二审律师费也是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也应由万和公司承担。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和监事诉讼的特殊地位,股东或监事代表公司利益,与公司是同一原告或权利人或受害人。法院不能裁定公司履行其对诉讼代表的义务。因此,在此前的诉讼中,法院只能确认张建军的律师代理费由万和公司承担,而无法判决万和公司支付张建军的律师费。张建军向万和公司索要律师费未果,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万和公司应向张建军支付律师费和利息。
实践经验总结
永远不要忘记过去,并从过去中吸取教训。为避免今后发生类似损失,现提出以下建议:
1、监事行使监督权,代表公司对违反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监事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律师费。如果公司不予赔偿,监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赔偿。实施。
2、公司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在公司成立之初行使职权所需的审计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的种类和标准,防止监事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后因纠纷履行职责的。因责任而争吵。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提出问题或者建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的,可以进行调查;如有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以下是本案庭审阶段《本院意见》判决书对此问题的讨论:
本院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万和公司应向被上诉人张建军支付的律师费具体数额是多少?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出字第4号诉讼请求已变更为不涉及财产关系。根据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该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本案律师代理费1500元,二审律师费750元。因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共计2250元。本院认为,郭文山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张建军、张元一审律师费有事实、法律依据。因此,张建军主张的一审律师费已得到有效法律文件的确认。同时,江苏高院的终审判决也确认,张建军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时,涉案资金3000万元实际上已从万和公司转出。因此,张建军并未提起恶意诉讼。他代表万和公司提起的诉讼最初涉案金额为3000元。仅因诉讼过程中万和公司被转回3000万元,万和公司才改变诉讼请求。但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会因诉讼过程中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万和公司应支付张建军、张某本案垫付的一审律师代理费,二审律师代理费按照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比一审律师代理费减半。 ,这也是合法且有根据的。综上,万和公司应向张建军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
案例来源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张建军与海安万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同中商终字第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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