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的适用与例外
2024-11-16 10:04:38发布 浏览7次 信息编号:18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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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的适用与例外
简介/总结
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是指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制度。律师收费的制度设计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目前我国对此制度还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律师费由哪一方承担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实践中,我国大多采取当事人自行承担费用的模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上海开展相关专题调研时,德恒上海分所对海外部分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王俊奇律师在相关会议上发言,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加快我国律师收费的明确规定的建立,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拟通过解读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关于律师费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裁判意见,对境外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的适用及例外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及各国法院的司法解释,旨在为我国今后明确律师费的责任提供一些指导。
关键词
律师费承担、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的适用及例外情况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部分领域将律师费视为胜诉方因该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合理支出。纳入诉讼索赔追偿范围。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法律费用的律师费转移制度起源于英国,后来逐渐被其他国家效仿。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转移支付制度来承担律师费用,以英国、法国、德国为代表;而美国是个例外,该模式主要由双方共同承担。
一、英国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的适用及例外情况
英国是法律费用转移支付制度的典型代表,因此这一制度也被称为英国规则。其背后的主要逻辑是:如果法院最终不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立场,那么他之前坚持自己的诉讼立场就是错误的;如果法院最终不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立场,那么他之前坚持自己的诉讼立场就是错误的;如果诉讼费用不得到赔偿,那么胜诉方就没有完全“赢”官司。英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可以追溯到1275年的法典。
目前,英国关于律师费的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1]:
条款编号
主要内容
第44.2(2)条的规定
当法院决定下达费用令时,
(a) 一般原则是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然而,
(b) 法院也可以做出不同的命令。
第44.2(1)条的规定
法院对下列事项有自由裁量权:
(a) 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另一方的诉讼费用;
(b) 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c) 缴纳诉讼费用的时间。
第 45.1 条
显然,法定范围内的律师费属于诉讼费用。当事人可以签订高于代理合同法定费率的律师费,超出部分由败诉方承担。
这一制度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证实:
●根据 Co. Ltd. [1986] AC 965, Ltd. v. Nock [1988] AC 1002, Singh v. Ltd. [1989] 2 All ER751 案的判决,法院拥有全权决定谁应支付诉讼费用,以及 在多大程度上支付诉讼费用。
●根据 的判断。赫尔城 [1999] QB 1193,和。和公司[2000]1所有ER608,如果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按胜诉酬金的收费安排相当于非法协议,即使委托人胜诉,委托人也不会获得法律费用的裁决。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可以看出,英国的律师费用通常应由败诉方承担。法院在这方面有自由裁量权[2],可以分析具体案件情况,但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本身是有限的。英国在适用失败转移支付制度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例如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44.2(3)条和第27.14条规定的某些上诉案件和小额索赔诉讼[3]。本案不适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此外,在诸如 之类的情况下。 , .如果争议得到解决,法院有权在裁决中要求胜诉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法国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的适用及例外情况
与英国类似,法国也是对不成功案件适用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的典型国家。法国的民事诉讼可分为强制法律代表的案件和不强制法律代表的案件。
在强制法律代理的案件中,胜诉方律师的报酬应作为诉讼费用,适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696条[5],“责令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但法官应当说明理由“除司法判决规定对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费用的情况外”,均由对方承担。
律师费的具体数额由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的数额有争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复核;利害关系人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收取的裁定有异议的,也可以提出上诉。新法国民事诉讼法该条款规定了详细的补救措施。
在法律代理不是强制性的情况下,《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6]第700条规定,“在所有诉讼中,法官可以判给应承担诉讼费用的一方,或者,如果这不是该方承担诉讼费用的一方”案,判败诉一方。”当事人应当以已经发生的不属于诉讼费用的其他费用的名义向对方支付法官确定的数额;但法官应考虑平衡原则和被判刑人的财务状况。出于同样的考虑,这一处罚是依职权宣布的。”
本案律师费的具体数额,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应考虑的因素在《法国国家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指导守则》中规定了[7]。在法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00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诉讼称为“第700条诉讼”。对此,根据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的观点,即使当事人获得司法协助,甚至没有完全胜诉所有索赔,仍然可以给予其第700条规定的利益。 。
可见,在这两类案件中,律师费一般都应由败诉方承担,法院对于是否判令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具有自由裁量权。
即使法国实行法律费用转移制度,也有例外。例如,当债权人利用冗长的诉讼程序追收少量债务时,胜诉方也可能被罚款承担律师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庭表示,胜诉方还可能受到第700条规定的处罚,例如债权人使用冗长的诉讼程序收取小额债权时。
3、德国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的应用
德国同样适用不成功案件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德国采用法院指定的方式聘请律师。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8]规定,“被申请人命令出庭时必须由律师代理,但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以致不能主张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审判阶段为其指定律师,维护其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提起诉讼,则必须由法庭许可的律师代表。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所发生的律师费应视为诉讼费用[9]。所有损失均由败诉方承担。即使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也可以在其作为委托律师收取的报酬和费用范围内要求败诉方承担费用。然而,与英国和法国不同的是,法院在承担诉讼费用方面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
相应地,在支付方式上,律师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已判给诉讼费用的对方收取律师报酬和预付款,而无需通过自己的当事人或法院。关于律师费的数额,德国有复杂而严格的报酬计算方法。律师甚至可以与委托人约定收取高于《律师报酬法》规定数额的律师费[10]。但超出部分的金额,由败诉方承担。不承担任何义务。当事人因自身经济状况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可以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经法院酌情决定可以暂停或免除相应费用。
不过,德国败诉案件的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也有例外。例如,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11],在房屋租赁纠纷中,胜诉方可以承担律师费。
4、美国律师费的特殊制度
179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v.[12]中确立了美国律师费自付规则。因此,在美国,如果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律师费,这种请求通常无法获得支持。原因是司法制度不应该成为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的障碍。如果受害方不仅要承担败诉风险,还要承担为对方支付律师费的风险,那么对于准备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的受害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不利。增加了额外的风险。因此,美国的律师费通常由双方各自承担。
尽管存在律师费由个人承担的做法,但也有超过200个联邦立法和2000多个州立法规定了律师不成功诉讼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涉及民权诉讼、消费者保护诉讼、劳动诉讼、环境保护诉讼四大领域。这些诉讼通常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质,原告大多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而提起诉讼。胜诉原告不应该这样做来推动社会进步。并支付费用,特别是当判决没有给原告带来经济利益时。例如:
条款编号
主要内容
联邦反垄断法第15条[13]
在某些情况下,胜诉方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可能会得到支持。
专利法第285条[14]
在“特殊情况”下,联邦法院可以命令专利诉讼中的败诉方承担另一方合理的律师费。然而,美国专利法本身并没有对什么是“特殊情况”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15]
如果违反某些条款,被告可以请求法院命令提起诉讼的一方支付被申请人的律师费。法院适用本条规定的判断标准是客观合理,并不要求检方具有恶意。
《哈姆兰法》修正案(1975)[16]中规定
法官可以分配商标纠纷中的律师费裁决。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美国普遍认为法官在判给律师费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例如,在Rolex Watch USA, Inc. v. Meece一案中[17],法院认为,为了让法院判定律师费合法,必须证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权利。罪责程度;在Tamko Inc v. Ideal Co Ltd一案中[18],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法官可以酌情决定案件是否属于特殊情况。
美国对于合理的律师费标准也有详细的规定。 1974年,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制定了计算合理律师费时需要考虑的多项标准,包括:1)所需的时间和人力; 2)问题的新颖性和难度; 3)提供适当法律服务所需的技能; 4)律师因受案而放弃其他工作的费用等。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著名的Kerrv Guild, Inc案件中也遵循了这一标准[20]。
“如果合同中有一项条款允许裁决有利于胜诉方的律师费请求,那么各方应要求其律师保留律师在案件上花费的时间和合理金额的详细记录。显示案件所花费的时间。例如,仅说明“法律搜索”的条目不合格。条目的要求是它不能在不划分时间段的情况下列出多个不同的任务。明确列出了在不同任务上花费的时间,要求律师费的一方必须承担证明请求的合法性和金额的合理性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国、英国、德国均以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为原则,而美国则更倾向于双方各自承担律师费。对此,我国目前正在探索相关制度:
条款编号
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三条
当事人为符合规定的诉讼缴纳的律师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考虑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的数额和比例,合理确定。实际给予赔偿的情况等因素,纳入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为调查取证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件情况,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在我国,缴纳律师费用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形成自己的律师费缴纳制度。我们高兴地看到中方有关部门对此问题高度重视,期待相关规定尽快落地实施。
——文中注释——
[1]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44条和第45条,参考链接
,;
[2] 英国高等法院法第51条,参考链接为
;
[3]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7.14条,参考链接为
;
[4]《英国调解中的诉讼费用规则》,沉勤宇,《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26日星期五,第8页,参考链接为
;
[5]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696条,参考链接为
;
[6]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按照1991年7月10日第91-647号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在所有诉讼程序中……”,参考链接为
;
[7]《法国国家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指导准则》,参考链接为;
[8]《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参考链接为;
[9]《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二):律师发生的法定报酬和费用,在所有诉讼中均由胜诉方偿还。如果律师未经授权当事人不住在起诉法院所在地的,仅报销律师的法定报酬和费用。因胜诉方住所或办公地点不在法院所在地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胜诉方应承担诉讼所在地法院认可的律师费用。如果有多名律师,则该费用应限于不超过一名律师的费用,或者以律师必须在提交案件时改变自己的案件为限。 ,收取的报酬和费用以受委托律师能够收取的报酬和费用为限。”
参考链接是;
[10] 德国《律师报酬法》第二条:“(一)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按照律师服务标的的价值(标的价值)计算。(二)数额报酬按照本法《律师报酬法》计算,费用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分数;参考链接为;
[1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b)条,参考链接为;
[12]3 US 306 (1796) 诉;
[13]美国联邦反垄断法第15条,参考链接为;
[14]美国专利法第285条,参考链接为;
[15]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参考链接为;
[16]《哈姆兰法》第1117条,参考链接为;
[17]158 F.3d 816 (1998) Rolex Watch USA, Inc. 诉 Meece;
[18] 282 F.3d 23 (2002) Tamko, Inc. 诉 Ideal Co., Ltd.;
[19] 488 F.2d 714 (1974) 诉 Exp, Inc.;
[20]526 F.2d 67 (1975) Kerr 诉 Guild, Inc.
- 参考 -
1. 万嘉 .败诉方律师费用问题的新解决[J].法制博览,2018(1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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