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印发《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2024-11-18 16:02:18发布 浏览7次 信息编号: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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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印发《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苏四规字[2021]2号
各区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
《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司法厅报告。
江苏省司法厅
2021 年 12 月 2 日
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办律师公司关于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办律师制度》送达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律师管理办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江苏省政府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公职律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开展公职律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推动本地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公职律师体系建设。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选聘、年度考核、角色扮演等制度和机制。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培训交流、行业监督、维权、社会律师转岗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和程序
第五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应当建立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制度,明确公职律师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在实现公职律师全部配备的基础上,党政机关可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统一的公职律师服务平台和协调使用机制。公职律师,集中选派公职律师到党委、政府部门任职。提供服务,或跨部门调配使用本地区公职律师,解决部分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不足的问题,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
对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的党政机关,上级单位可以设立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对系统内公职律师实行统筹管理,建立跨层级、跨区域的调配和使用工作机制。
第六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二年以上,或者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用人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首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参加当地律师协会组织的聘前培训。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涉嫌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受党政政纪处分且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五)去年单位年度考核中被认定为不称职的;
(六)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填写并经所在单位批准签字的《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在单位的就业证明;
(五)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或者执业经历材料;
(6)近期2寸证件照一张,不戴帽子,蓝色背景。
第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后,通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他们的单位。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公职律师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合法的,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在线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并立即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或者无法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决定。决定颁发的,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件,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江苏省以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省司法厅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先取得其资格档案;申请人在江苏省外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同时调取其律师执业档案。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申请私人律师执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私人律师执业,无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担任公职律师三年以上;
(二)该公职律师在最近一次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合格;
(三)通过当地律师协会的考核。考核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申请成为社会律师时,其公职律师经历应当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职律师因工作调整到其他单位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其担任公职律师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成为社会律师,应当履行对本单位内部信息和保密信息保密的义务,不得利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获得的重要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一案件的后续听证和处理。接受原雇主对方的委托。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调动或者调动到其他单位,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且被调动单位已经担任公职律师的,可以通过公职律师申请变更公职。 “江苏律师服务平台”经受转单位同意。律师证书的执业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证因毁损、遗失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按照司法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通过“江苏省律师服务平台”补发。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人不愿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并已取得所在单位同意的;
(二)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
(三)因工作调整、辞职、调动、调任、退休、解聘、开除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资格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匿、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职工所在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的,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不再计算公职律师执业年限,并由省司法厅撤销或吊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指派或者委托的公职律师,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征求意见;
(三)参与合作项目谈判、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件或者党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解、法律诉讼案件解决、应急处置、政府信息公开等;
(五)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国家赔偿、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查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法治建设有关问题的研究,向党政机关提出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八)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九)所在单位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律师会见、审查文书、调查取证、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
(二)按照属地原则加入所在区、市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会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当地律师协会缴纳,会费缴纳标准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四)参加律师行业开展的各类优秀评价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二)遵守保密制度,办理法律事务时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对外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违规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办理律师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可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公职律师服务管理平台统筹部署和办理法律事务。 。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限制。第四条的限制。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公职律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并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公职律师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选拔、培训交流、业务管理、管理等工作。考核奖惩等,协调本单位或系统内公职律师的调配和使用,并根据需要出具正式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及时总结办理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和工作结果报送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管理部门人民团体归档、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下列方式建立健全发挥公职律师作用的工作机制:
(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公职律师参加相关会议、研讨会、研讨等活动,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二)公职律师在相关公文、合同、协议的准备、办理、审核、签署等过程中出具法律意见;
(三)制定健全法律事务交办、承接、反馈、监督等工作流程;
(四)探索设立首席公设律师职位,安排首席公设律师参与重大决策过程,充分发挥审查和控制作用;
(五)其他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职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公职律师的工作,并将公职律师的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参加培训活动等,所在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应当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关注公职律师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法律事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推荐公职律师胜任、胜任。基本能胜任。或不称职评估等意见,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职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将被评定为不称职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的公职律师进行表彰。在推荐和干部选拔方面给予激励。
第二十九条 公职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处罚规则(试行)》等规定处理,并给予处理。处理结果记入公职律师档案和个人档案,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公职律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出具指导函和监督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经党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本办法。
法律援助律师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江苏省司法厅此前制定的公职律师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办律师公司的意见》《关于律师制度的意见》《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实行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关于实行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江苏省政府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第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推动本地区公司律师工作,加强公司律师制度建设。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负责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律师选聘、培训、年度考核、角色扮演等制度和机制。
律师协会负责企业律师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培训交流、行业监督、维权、转社会律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和程序
第五条 在江苏注册的企业,设有法律事务部门和符合公司律师资格的人员的,经省司法厅批准,可以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应当建立自己的公司律师管理制度,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门,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企业基本情况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企业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二年以上,或者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所在公司同意担任公司律师;
(六)品行良好;
首次申请担任企业律师的,应当参加当地律师协会组织的聘前培训。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八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应当经公司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填写并经所在公司批准签字的《江苏省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或者执业经历材料;
(6)近期2寸证件照一张,不戴帽子,蓝色背景。
第九条 企业职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的,应当在企业审核同意后,通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应用。
省属国有企业职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证,须经所在公司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企业律师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在线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申请人企业,并立即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或者无法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颁发企业律师证的决定。决定签发的,向申请人出具决定文件,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江苏省以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的,省司法厅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先取得其资格档案;申请人曾在江苏省以外从事过工作的;律师为律师的,应同时调取其律师执业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私人律师执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私人律师执业,无需到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担任公司律师三年以上;
(二)公司律师在最近一次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合格;
(三)通过当地律师协会的考核。考核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律师申请成为社会律师时,其企业律师经历应当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司律师因单位调整变更执业机构的,执业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企业律师成为社会律师后,不得利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获得的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后续审理、处理案件时不得接受原单位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同一个案例。
第十六条 公司律师辞职后在其他公司任职,但仍符合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且所在公司已开始担任公司律师的,可以申请补发公司律师工作证经所在公司同意,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 ,其任期是连续计算的。
第17条如果公司律师证书的正常使用受损害,损失或其他原因的影响,则可以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申请替换或重新发行。
第18条如果公司律师有以下任何情况,那么他/她工作的公司应在三十天内启动取消程序:
(1)我不愿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并获得了我公司的同意;
(2)他工作的公司不同意他继续担任公司律师;
(3)由于工作调整,辞职,退休,解雇,开除等,不再有资格担任公司律师;
(4)通过不当手段获得公司律师证书,例如欺诈,隐藏,材料伪造等;
(5)在连续两年的年度评估中,公司律师被评为无能;
(6)禁止某人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其他情况。
如果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启动取消程序,则公司律师的工作年度将不再从上述情况开始,并且省级司法部将撤回并取消公司律师证书。
第三章权利和责任
第19条公司律师在企业委托或分配时可能会从事以下法律事务:
(1)为企业的重要业务决策提供法律建议;
(2)参与重要公司规则和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例如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经营规则;
(3)参加企业的外部谈判和咨询,并起草和审查企业签署的合同,协议和法律文件;
(4)组织并进行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部律师管理,法律宣传和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
(5)处理法律事务,例如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审查等;
(6)您工作的公司委托或分配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20条公司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律师的权利见面,审查论文,调查和收集证据,并根据法律提出问题,询问,辩论,辩护等;
(2)加入根据领土原则所在的地区或城市的律师协会,并享受律师协会成员的权利。会费应由雇主按照法规向当地律师协会支付,并且会员会费的付款标准应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单独提出;
(3)参与律师专业和技术头衔的评估;
(4)参加由司法行政机构,律师协会和公司组织的各种商业培训;
(5)参加律师行业开展的各种卓越评估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21条公司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他们工作的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司法行政机构和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实践监督;
(2)不要向外部人开展有偿法律服务,也不要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中兼职,以违反法规;
(3)不得作为律师以外的公司以外的诉讼或非裁定法律事务;
(4)在工作期间保持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5)履行律师协会成员的义务;
(6)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2条公司律师可以在公司的同意下提供法律援助或参加公共福利法律服务活动,并且不受第21条第3款的限制。
第4章保证和监督
第23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执行公司的律师管理法规,建立和改善公司的律师管理系统,进行公司的律师选择,培训和交流,企业管理,评估,奖励和惩罚等,以及根据需要向公司律师发放文件。官方委托信。
根据工作需求,企业可以为公司律师的整体管理和使用建立机制,并协调和部署公司律师为其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24条如果公司律师接受企业来处理法律事务的委托或分配,则他应及时总结相关工作后的处理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和工作结果提交给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以归档。
第25条企业应遵守法规,建立和改善工作机制,以通过以下方法来促进公司律师的作用:
(1)建立并改善了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使公司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程序和法律意见的规定是根据法律制定决策的重要程序。应根据相关法规审理公司律师意见的问题,但尚未审理,或者公司律师认为非法的事项不应提交讨论或决策。
(2)改善法律事务的分配,承担和反馈等工作过程,并标准化公司律师的职责履行。
(3)探索建立首席公司律师,以就重要的商业决策,重要规则和法规以及企业的合同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并从事企业的重大法律事务。
第26条企业应为公司律师履行职责提供担保和支持。当公司律师开展工作,参加公共福利法律服务,参与培训活动等,他们工作的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财务保证。
公司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获得法律援助补贴。
第27条企业应对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评估,重点介绍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工作职责的履行,法律事务的数量和质量等,并就他们是否有能力,基本胜任还是无能的评估进行评估等意见,并将其提交给司法行政机构,以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提交。
公司律师应根据法规参加年度律师评估。那些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参与评估的人将被归类为无能,而他们工作的公司应向司法行政机构解释情况。
第28条企业,司法行政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建立和改善公司律师的认可和奖励制度,赞扬勤奋和责任,表现良好并做出出色贡献的公司律师。就晋升等方面提供激励措施。
第29条如果公司律师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学科,则司法行政机构和律师协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和全美律师协会的非法行为。应处理“律师协会成员的惩罚(审判)规则”和其他规定,结果应记录在律师的专业诚信文件和个人文件中,并应通知他们工作的公司。
第30条:如果公司律师受到他/她工作的公司的纪律制裁,那么他/她工作的公司应立即通知司法行政机构或律师协会。
第31条如果公司律师工作的企业未能根据这些措施的规定进行公司律师工作,则司法行政机构可以向企业发出指导和监督意见。
第五章附则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企业”第32条包括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
第33条江苏省司法部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第34条这些措施将于2022年1月10日生效。如果先前由江苏省司法部先前制定的公司律师管理法规与这些措施不一致,则这些措施将占上风。如果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则该规定将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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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部的通知,就颁布了“江苏省公职人员的实施措施”和“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的实施措施”第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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