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诉讼技巧与制度的最佳结合
2024-11-19 02:00:43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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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诉讼技巧与制度的最佳结合
“质证”一词源于英美法系,在国内诉讼法研究和诉讼法律实务界被广泛使用。但它的确切含义及其在普通法诉讼制度中的地位是什么?至于它的作用,客观地说,我们的认识既不充分也不充分,甚至可能存在偏差。吴宏耀翻译的《相反证人》一书无疑对我们正确认识质证有很大帮助。
《相反证人》是芝加哥律师协会编写的一本专业书籍,专门介绍和交流如何在诉讼活动中掌握和运用交叉询问。其作者是一群经历过法庭上百场战斗、充满传奇经历和丰富阅历的执业律师。他们用几十年实践中掌握的“庭审律师的最高艺术形式”诘问,以短篇小说的形式,生动、生动、生动地描述了自己的思想、行动、成功与失败。以浅显易懂的方式呈现给作者,让大家身临其境地感受和体验诘问之美,分享自己的快乐和智慧。读起来非常有趣,让人爱不释手。
虽然质证是控辩双方都有权询问、询问对方证人,但“检察官并不是质证专家,与辩护律师相比,他们进行质证的机会很少。”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检察官必须确保控方证人,包括调查人员,能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进行口头陈述,并接受辩护律师的质证,对证人证言的内容提出质疑和揭露,以动摇甚至否认其客观真实性,使裁判员(主要是陪审团)控方证人的证词不被相信。相反,辩方在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取证能力有限。因此,法庭提供的证人远少于检方,导致检方进行质证的机会非常少。
质证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很多机会,但并不意味着质证容易做、容易做,也不意味着会给辩护人带来更多、更大的胜诉机会。相反,这对辩护律师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因为辩护律师质证的证人就是控方的证人。他们在出庭作证之前就已经站在检方一边,感情上不可能也不愿意配合辩护律师。
同时,法庭质证受制于诸多讯问规则,辩护律师也不能为所欲为。在本案中,辩护律师要想利用质证赢得辩护空间,扭转不利局面,赢得官司,就必须训练有素的质证技巧和技巧,做到全面细致。准备法庭辩护,法庭辩护时必须机智多变,案件结束后不断总结和沟通。这一切我们从《相反的见证人》这本书中深刻地感受到了这一切:
——一位律师说,他每次出庭前都要在妻子面前进行盘问,否则就不会出庭。不仅如此,他还把妻子带到法庭上,让她可以观察他在法庭上的表现,找出问题和不足,以便他以后能够改进和提高。
——有律师表示:出庭辩护质证前,“有必要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细节,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为此,通常需要亲自前往犯罪现场。”由于有如此充分的准备,一个人花了辩护律师才发现并揭露了控方证人的虚假证词,即他在两条并不存在的道路交叉口看到了犯罪行为。
——不少律师在著作中不断总结和交流质证中的经验教训。有人指出,质证不是为了从证人那里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向法庭提供信息,迫使证人承认律师的质询。因此,尽量不要问开放式问题,而要提出引导性问题,以控制证人并引导陪审团。
诸如此类,从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书中的律师对质证有多么的重视,也可以看出质证是如此充满智慧和变化,这似乎是他们的制胜法宝敌人,让他们赢得一场又一场的战斗。胜诉案例!
通过《相反证人》我们也认识到,质证作为一种诉讼技巧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必须与整个刑事诉讼体系相匹配、协调。真正发挥“查明案件真相的最大法律手段”的作用。为此,要求至少应提供以下诉讼制度配套设施和保障:
首先,要有良好的律师制度,能够培养和造就一批训练有素、经验丰富、业务精湛、尽职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
二是要有功能齐全的程序分流机制,可以对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轻微案件和重大案件、被告人认罪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进行分流,只引入少数复杂重大案件被告不认罪的情况。正式审判是在所谓严格的正当程序内进行的。
第三,要有能够保障和保证证人特别是控方证人出庭的制度,包括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出庭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出庭补偿制度等。出庭。
第四,要有符合现代诉讼结构的审判制度,即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独立。
可以说,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无论质证技巧有多么高超,“查明案件真相的法律手段”有多么伟大,也无法真正做到查明案件真相。工作!因此,质证也是一种诉讼制度,也是一种对抗。诉讼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对面证人》毕竟是一本讲“故事”的小书,我们从中所能获得的有关质证的知识和信息必然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质证的作用不能被过度提升和夸大,仿佛它能发挥预防冤案的神奇作用。今年四月初,我受邀参加在辛辛那提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拯救无辜者”国际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仅美国就有一百多名受害者在错误案件中得到证实和纠正。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陪审团审判中被定罪,并在审判过程中接受交叉询问,但仍然被错误定罪。一位研究人员指出,误认目击证人是造成冤案的原因之一:“盘问是质疑证人谎言的有力武器,但误认诚实证人则无效。”可见,质证也并非一切。
但不能说质证对我们没有参考价值。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样,还处于起步阶段,离我们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就诉讼制度的技术层面而言,质证对我们还是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的。完善程序分流机制,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少数被告人不认罪的复杂重大刑事案件实行严格公正审判,包括建立完整真实的交叉口-考试制度。与此相适应,要对公诉队伍和刑事辩护律师进行系统、全面的质证技巧和技巧培训,使他们在诉讼中真正掌握和运用质证专业技能,提高诉讼能力。 。提高试验质量。
作为一名有着10年刑事辩护律师经验的刑事诉讼法研究者,我坚信,《对面证人》一书的翻译出版将成为我们检察官、律师了解和掌握交叉证人不可忽视的参考。 -考试。价值。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顾永忠为《相反证人》一书撰写的序言,为出版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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