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黄金: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11-26 15:04:01发布    浏览9次    信息编号:18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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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黄金: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中区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16 层、17 层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高新区电话 (Tel): +86 - 邮编():法律意见书1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规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根据文件规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或“本所”)委托律师出席四川黄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二、第一部分: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1、本所及承办律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律义务,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核实,确保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出具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关于《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法律意见书二(三)《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四)《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五)《关于选举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六)《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七)《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八)《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材料。

四、公司保证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隐瞒、虚假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内容一致。

5、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他需要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6.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7、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八、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遵循法律行业公认的商业准则、道德和勤勉义务,对会议的召开及召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是否合法、有效。对会议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9、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5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四川黄金》法律意见书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10、(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

1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将于2024年8月30日14时30分准时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至9:00、2月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12、经核实,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通知》一致。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1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的人员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十五、经核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合法有效。

十六、(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实,出席股东及其代理人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法律意见书 4 份以及股东名册等资料显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参加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6,249,5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1546%。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并经公司确认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有效投票的股东共有 202 名,代表股东 67.16 万人。有投票权的股份,占公司股份67.16万股。占总数的0.159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核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以任何理由搁置或拒绝投票。

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相结合,列入议程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二)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选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进行监督、计票。现场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经核实,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没有对《通知》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表决决议涉及关联交易,须回避表决,公司已依法回避。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法律意见书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的规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第三部分完 一、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8月30日出具,承办律师为惠而浦律师张云、李毅律师。

2、本法律意见书原件及份数: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文字,签字页接续)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文字,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2024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盖章):程守泰律师:张云李宜轩2024年8月30日第三部分结束正文的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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