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艾律师谈知识产权|一篇文章读懂青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2023-05-23 10:01:18发布 浏览288次 信息编号:58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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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艾律师谈知识产权|一篇文章读懂青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民事案件第五部分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包括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或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垄断纠纷。 由于部分案件类型往往涉及较为复杂、专业的技术分析比较,为统一裁判标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专业优势,便利当事人的诉讼需要,相关法律及法规、司法解释等,作出了集中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辖条例》,简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及《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比较,对青岛市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进行梳理。
一、各级法院对各类案件的管辖和标的
(一)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纠纷、垄断纠纷等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知识产权管辖规定》第一条规定,上述七类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根据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2017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生在青岛市的上述七类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据批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集中管辖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发生的上述七类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七类案件中“权属侵权纠纷”的集中管辖还应包括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因申请知识产权保全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等。权利、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同时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案件,也应当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二)青岛市管辖范围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侵权纠纷和第一审涉驰名商标认定民事、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知识产权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属纠纷、侵权纠纷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 因此,发生在青岛市的上述两类案件均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发生在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归属、侵权纠纷和知名度纠纷, 和日照市。 第一审商标认定民事、行政案件不再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而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原金额),且不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关的《知识产权管辖规定》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其他常见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如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由市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即墨区、胶州市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知识产权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青岛市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即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市南区和市北区; 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黄岛区; 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崂山区; 李沧区人民法院辖李沧区、城阳区; 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即墨区、莱西市; 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胶州市、平度市。
与2020年5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相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准》有所提高李沧区人民法院知悉。 产权案件管辖,将原属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城阳区划归其管辖; 新增胶州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原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平度市划归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四)《知识产权管辖规定》第一款、第二款未列明的,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含原数)以上,涉及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国务院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关行政行为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第一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数额以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外观设计行政案件的上限专利权2亿元(不含原数),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其管辖内或上述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上限为1亿元(不含原数); 审理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上限为50亿(不含件数); 超过上限的,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含本数)或者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条文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涉及的案件类型除外。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物品等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和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所以所涉案件类型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规定》一律执行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内或涉外、涉港澳的“台湾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六)提升管辖和指定管辖
《知识产权管辖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类型新、疑难复杂或者对法律适用有指导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或者自行决定。 水平审查。 确需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逐案办理。
2.落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七类案件,案发地中级法院不再管辖
除青岛市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集中管辖相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纠纷、垄断纠纷等第一级——例如民事和行政案件。 因此,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审理上述七类发生在当地的案件。 有管辖权。
【情况1】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对部分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批复》知识产权案件”(法〔2017〕236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烟台市辖区内发生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 鉴于本案一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本院责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再审案件。
3.案件标的是否属于各级法院审查范围,以原告起诉数额为准
原告诉讼标的数额未达到各级法院审理限额,且当事人的市场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因素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不予支持。 案件标的是否属于各级法院审查范围,以原告的诉讼数额为准。
【案例二】
[法院认为]在管辖异议阶段,法院的管辖级别通常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诉讼标的额数额来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标的额1亿元以上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或涉及外国、港澳台地区。 上述规定确定的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充分考虑了案件标的物的数额、当事人的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 本案为标的10万元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符合上述明确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级别。 原审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难度大、类型新、适用法律有局限性。 一般是下级人民法院提出裁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自行审理。 因此,其上诉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4.网购收货地不宜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地
网购商品收货地在青岛市法院管辖范围内,其他事实发生在青岛市法院管辖范围外的案件,青岛市法院不予管辖。
【案例三】
【裁判要点】本案中,由于合同案件与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区别较大,合同案件一般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其影响基本限于特定行为和特定行为。当事人,同时,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网络购物获得被控侵权商品。 虽然在“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上没有区别,但他们提出的侵权主张并不限于该特定产品,而是包括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 索赔不仅针对合同对方,还可能涉及本产品及其他当事人,依法可能构成侵权。 考虑到上述差异,并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侵权地的认定有特殊规定,原告通过网络购物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综上所述,对于发生在青岛市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应区分发生地、类型、涉案部门、案件标的,确定管辖法院; 产权法院的专业优势也有利于平衡各级法院办案压力,同时遵守升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
这位律师的介绍
孙小艾
成功(城阳)专职律师、专利代理人、先进法律工作者
专业领域:
擅长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等企业法律事务。
专业成就:
◇参与编写2018年《山东成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案例》;
◇2019年参与编写《山东成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指引》;
◇2020年参与编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法律手册》;
◇参与山东省法学会2020年度“疫情防控法制保障专项研究”;
◇2021年,编制《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手册》;
◇截至2022年3月,共办理民商事案件100余件; 参与维护咨询单位20余家; 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合同、起草近千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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