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律师协会
2024-03-12 16:04:18发布 浏览253次 信息编号:128765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龙岩市律师协会
投诉人:陈丹,女,1988年3月出生,系涉嫌非法种植药用植物、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韩森的配偶。
陈丹投诉事项:2018年10月11日,投诉人陈丹向龙岩市律师协会投诉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沈庆荣律师非法收取费用,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
投诉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22日,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在韩森涉嫌非法种植原药植物、贩卖毒品案件侦查阶段,与委托人陈丹签订了《刑事辩护合同》。 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案件侦查阶段,指定被申请人沈庆荣负责律师辩护。 律师服务费1万元。 当日18时00分,韩森母亲沈建平通过微信转账向沈庆荣支付了1万元律师服务费。 沈清荣收到货款后,截至投诉之日,相关费用票据尚未交付给客户陈丹。
2018年8月29日,沈清荣前往南京会见犯罪嫌疑人韩森。期间,委托人陈丹要求沈清荣在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存2000元,用于韩森期间的生活费。拘留。 2018年8月31日,收到沈清荣确认韩森2000元生活费已预存后,韩森母亲沈建平通过微信向沈清荣转账4000元,其中包括沈清荣存入的韩森看守所。以他的名义。 生活费2000元,支付沈清荣交通费、住宿费、路费2000元。
截至投诉之日,陈丹尚未收到任何相关发票和账单。 陈丹多次试图与沈清荣沟通案件进展和处理方案,但沈清荣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接电话甚至回复短信。 韩森的继父张利华于2018年9月上旬亲自前往南京,经核实得知沈清荣并没有向看守所存2000元钱。 他多次询问沈清荣是否确实支付了押金,并要求看押金收据。 沈清荣均回复称,确实已存入押金,但拒绝提供已存入的相关票据。
2018年9月12日,委托人陈丹因沈清荣长时间不接电话,对沈清荣的处理方式和态度表示不信任,经协商,双方签订了《法律委托终止协议》,但要求沈清荣找到代人存入的2000元生活费账单交给陈丹。
韩森的家人随后聘请了南京江苏德旭律师事务所的王栋律师作为韩森的新辩护人。 王东律师向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查询,证实沈庆荣没有帮韩森存2000元生活费。
随后,陈丹多次找沈清荣沟通处理此事,希望沈清荣能够退还未存入的2000元。 但沈清荣却一再否认事实,并威胁韩森的家人,毫无职业道德。
沈清荣辩称:1、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合法合规办理业务,委托沈清荣律师完成犯罪嫌疑人韩森侦查阶段的全部律师工作,是合法合规的接案和业务。承诺; 2、犯罪嫌疑人韩森涉嫌非法种植原药植物、贩卖毒品两项罪名。 该案是南京市禁毒办、南京市扫黑办联合督办的一起特大贩毒案件。 鉴于本案系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毒案件,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协商,在侦查阶段收取律师费1万元,合法合规。 3、投诉人单方面提出终止委托合同。 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充分协商,双方均主动解除委托合同并结清费用,充分证实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 投诉人无权对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沈庆荣律师进行投诉。
2. 调查和听证
针对陈丹的投诉,协会纪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办案人员分别询问了申诉人陈丹和被申诉人沈庆荣,调取了收费账单等原始证据。 同时,他们还通过电话采访了韩森的现任辩护人、江苏德旭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并获取了相关证人证言。 申诉人陈丹、被申诉人沈庆荣分别提供了相关证据,本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查,被申请人沈清荣在代理汉森涉嫌非法种植原药植物、贩卖毒品案件侦查阶段及市律师协会纪委调查期间,存在以下三项违法行为:
(一)违规收费行为
经查,2018年8月22日中午,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在韩森涉嫌非法种植原药植物、贩卖毒品案侦查期间与委托人陈丹签订了《刑事辩护合同》。 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指派被申请人沈清荣负责本案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 调查阶段律师服务费为1万元。 当日18时00分,韩森母亲沈建平通过微信转账向沈庆荣支付了1万元律师服务费。 沈清荣收到货款后,尚未将这1万元转账或交付给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单也尚未交付给委托人陈丹。
本会认为,沈庆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处罚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未向律师提供律师服务行为的行为。客户端。 ,或者未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有效凭证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利益,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经侦查发现,2018年8月29日,沈清荣前往南京会见犯罪嫌疑人韩森。期间,委托人陈丹委托沈清荣将2000元存入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用于韩森被拘留期间的生活费。
2018年8月31日,收到沈清荣确认韩森2000元生活费已预存后,韩森母亲沈建平通过微信向沈清荣转账4000元,其中包括沈清荣存入的韩森看守所。以他的名义。 生活费2000元,支付沈清荣交通费、住宿费、路费2000元。
2018年9月初,韩森的继父张丽华来到南京,得知沈清荣还没有将2000元钱存到看守所。 他多次询问沈清荣是否确实支付了押金,并要求看押金收据。 沈清荣回答说,他确实已经付过钱了。 缴纳押金,但拒绝提供押金相关收据。
2018年9月12日,因沈清荣拒绝与委托人陈丹及其家人沟通,委托人陈丹在侦查阶段提出解除刑事辩护合同,经核实,确认沈清荣收受2000元赔偿金。元但并未实际支付,这是不诚实的。 ”,于2018年9月12日前往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双方签署了《终止法律委托协议》。
调查过程中,沈清荣仍拒绝提供相关存款票据。 侦查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讯问笔录》以及对韩森鑫的辩护人、江苏德速律师事务所王东的调查,确认沈庆荣实际上并没有向看守所交纳2000元押金。
本协会认为,沈庆荣的行为存在欺诈行为,律师丧失诚信执业信念,合法合规执业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处罚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试行)根据第(一)项的规定,对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利益、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三)逃避、抗拒、阻碍调查行为
调查组于2018年10月18日分别约谈了申诉人陈丹、被申请人沈庆荣,于2018年10月23日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并于2018年10月30日前往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收集的证据。 调查期间,被申请人沈清荣有下列逃避、抗拒、阻碍调查行为:
1、提供虚假收费单欺骗调查组。
经查,沈清荣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其委托人陈丹的1万元人民币,但未开具收据; 2018年9月12日,其与委托人陈丹解除刑事辩护合同后,并未实际开具收据。 缴费情况下,沈清荣于2018年9月20日在律师事务所开具了6000元的收费单; 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为掩盖违法行为、违纪行为,逃避违法责任,未实际缴纳款项,沈庆荣于2018年10月15日向律师事务所开具了1万元票据,上面写有打算在案件结束后使该法案无效。
调查中,沈清荣以2018年10月15日开具的1万元票据为依据,通过粘贴后复制的方式,将客户联上的票据开具日期由2018年10月15日改为2018年8月。 3月23日,提交给调查组,意图隐瞒其未实际付款、未开具账单的事实。 当调查组多次就此事询问沈清荣时,他仍不承认涂改票据的事实,意图继续欺骗调查组。
2、按照规定逃避、抗拒、阻碍调查组调查的。
2018年10月23日,调查组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制作笔录。 在举证质证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沈清荣不听侦查人员劝阻,在未提供合理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强行离开调查现场,导致调查工作中断。 他的行为极其恶劣。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沈庆荣提供收费单原件,被申请人无故拒绝提供。 2018年10月30日,调查组成员前往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收费单等证据。 期间,沈清荣百般阻挠,不肯配合。
本协会认为,沈庆荣作为律师协会会员,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但他仍然对问题作出虚假说明,提供变造的费用单,并多次逃避、抵制、阻挠调查。 其行为欺骗调查组,意图掩盖事实,抗拒组织调查,毫无悔意,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处理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审判)”,是一种逃避、抗拒、阻碍调查的行为,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
3. 关于听证会
调查结束后,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处罚规则(试行)》第五章的规定,协会纪委向沈庆荣发出了《听证通知书》 2018年12月12日,告知沈清荣他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2018年12月13日,沈清荣向本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听证申请书》,请求举行听证会。 2018年12月20日,本会纪委在市律师协会办公楼多功能会议室组织听证。 被申请人沈清荣参加了听证会。 听证会由本协会纪委主任何伟、副主任邹平、委员袁庆辉主持。 与纪委委员张丽红联合进行并记录。 听证小组当天向纪委提交了《审查笔录》,同意调查组的报告。
四、协会的立场及处罚理由
本协会认为,在韩森刑事辩护过程中,沈庆荣犯有违法罪名,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并有逃避、抗拒、阻挠等行为。调查。 上述事实有陈丹的《陈述》、沈庆荣的《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询问笔录》、《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书》、移交凭证、押记单、《证据质证笔录》和江苏德旭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电话询问录音等证据足以立案。
尽管被诉人辩称,双方于9月14日签署的《法律委托终止协议》第二项载明“乙方(即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同意甲方(陈丹)向乙方收取律师费”但在2018年9月12日双方协商解除《刑事辩护合同》后,沈庆荣于2018年9月20日向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开具了6000元的费用。账单(该金额并未实际入账),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本协会认为,只能认定刑事案件终结后实际收取的律师费为6000元。辩护合同。如何认定沈清荣于2018年10月15日开出的韩森1万元托收票据的性质?我认为,由于这1万元并未实际入账,而沈清荣却开出了6000元票据2018年9月20日在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办理,无需再开具1万元票据。 这张账单纯粹是用来涂改2018年8月23日的1万元费用账单的副本,目的显然是为了提供虚假证据,抵制组织的调查。 不能认为他确实已经偿还了1万元律师费。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处罚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被纪律委员会本会一致认为,沈清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协会决定对沈清荣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庆荣给予暂停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责令福建六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庆荣将非法收取的2000元退还其委托人陈丹。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沈庆荣律师可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9 年 3 月 5 日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