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转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通知》的通知
2024-03-15 01:02:41发布 浏览220次 信息编号:12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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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转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通知》的通知
棉友司发[2019]18号
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区级各部门,市共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司法厅印发的《四川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司法厅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的说明
2、四川省司法厅颁发企业律师工作证的情况
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
2019 年 7 月 23 日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职律师、企业律师》的通知
关于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级律师协会:
《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律师事务所联系。
四川省司法厅
2019 年 4 月 16 日
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和企业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企业律师依法治国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关于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四川省《关于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于贯彻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规定》(川委令[2016]46号)(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和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根据《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两个意见”和司法部“两条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拓展试点工作在我省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规范公共服务。 律师、公司律师的设立、发展和管理,充分发挥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四川中的积极作用。
二、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设立范围
省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含中央和国家驻川单位),省级国有企业及以下(含中央公司在四川的下属单位)。
三、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条件及申请执业程序
(一)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条件
1. 公职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二年以上,或者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用人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2. 公司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依法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二年以上,或者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用人单位同意担任公司律师。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律师资格证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上一年度公务员考核结果被认定为不称职的;
(六)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执业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征得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四川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A。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b. 四川省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单位;
C。 中央企业在川分、子公司;
d. 省属国有企业。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
A。 市(州)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b. 除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
(三)申请人单位是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在省内实行垂直管理的直接管理单位、派出单位,或者是实行集团公司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分公司、分公司省内系统。 属子公司的,经本系统省厅或组同意后,可向四川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经本单位同意,也可以向当地市(州)司法局申请。
2.申请执业律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省垂直管理体系中的省级单位)出具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书》。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该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
3、申请执业公司律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的声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团体)出具的《公司律师执业申请书》。
4、材料审核及发证
(一)受理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全部材料进行审核。 审查文件时,应当核对文件的真实性以及正本和副本是否一致。 若证书正本与副本一致,则收回证书副本,退回正本; 若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所有材料将被退回,暂不办理流程。 审核公职律师、企业律师执业申请表、单位出具的函件及相关证明时,应当核对单位名称、公章等是否与单位报送的材料一致。申请人。 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实该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的有效性。
(二)市(州)司法局受理申请并完成材料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并及时报告司法部门。
(三)对于直接受理的申请,司法部应当及时完成材料审查,作出是否批准执业的决定; 对市(州)司法局提交的材料,应当及时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执业的决定。
(四)司法部作出批准执业决定后,应当及时出具证明。 证明制作后,由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并核发。
5、申请人所在单位已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的,须按照上述程序提出申请。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注销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
1.我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
经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
2、如用人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请举报
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撤销;
3、因辞职、调动、调任、退休、解聘、解聘等原因。
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的资格;
4、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
专业的;
5、通过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职律师、律师等。
公司律师证书;
六、其他不准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情形。
四、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一)公职律师可以接受所在单位的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1、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单位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论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送审;
3、参与合作项目谈判、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件或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解、涉诉案件解决、应急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复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所在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公司律师可以接受所在单位的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1、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公司章程、董事会运作规则等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参与公司对外谈判、协商,起草、审查公司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件;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5、办理各类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单位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权依法会见、查阅文件、调查取证、提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并有权获取信息、文件、材料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必要工作权利和条件。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让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为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机制。法律意见书是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五)所在单位重大事项讨论决策前应当征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按照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认为违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决策。
(六)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送审时,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法律意见。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运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办理涉及公司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时公司应当安排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审查。
(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办理境外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他们担任律师的单位。
五、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格管理和业务指导,律师协会对其实施行业自律。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从事法律事务,享有与执业律师同等的社会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出席重要会议、审查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签署相关文件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制度安排;财政支持,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年度考核,重点关注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对其是否胜任提出考核意见、基本胜任或者不胜任的,应当将公职律师或者企业律师的工作总结和考核意见报送原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同级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进行考核后,应当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公职律师、企业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律师、企业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在律师任职单位以外办理法律事务,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并取消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执业资格。 证书。 违反律师法规定的,按照律师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原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
(八)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在最近一次律师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的人员,离开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直接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担任司法职务。 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时,其公职律师经历应当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九)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职律师、企业律师所在单位建立相关档案,将公职律师、企业律师的年度考核、奖惩、培训参与情况记入档案。 公职律师、企业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十)公职律师、企业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专业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对其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执业技能培训。
(十一)公职律师、企业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企业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良好、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予以表彰。突出贡献。 在绩效评价、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给予激励。
(十二)各市(州)司法局、公职律师、企业律师单位、律师协会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六、其他规定
(一)民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探索公司律师制度试点,试点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关于四川省司法厅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信息
一、适用范围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四川省省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国家驻川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中央和公职人员,以及驻川中央党政机关直属管理单位、派出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四川省各级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在本单位报考就业。 一名公职律师。
二、设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第二十五条:专门从事法律事务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证书。 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证书。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四发通[2018]131号)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给申请人。
三、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律师资格证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二年以上,或者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用人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七)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3.有犯罪嫌疑,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公务员经上一年度年度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的; 5、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申请材料
序列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评论
《四川省执业律师申请表》
简历应如实填写自高中毕业起,时间连续。 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
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法律事务的承诺书(本人签字)律师;
需要个人签名。 一式三份。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姓名页原件及照片页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一式三份。
公职律师执业申请书
1、如实填写表格。
2、须加盖单位公章。
3、正本一份,复印件两份。
身份证复印件
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一式三份。
申请人彩色照片
最近有一张2寸正面照片,蓝色背景,不戴帽子,穿着律师袍(或者类似律师袍的东西)。 两张照片。
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被注销,重新申请执业的,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外,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原执业证书注销及恢复文件
1. 应当是编号为红头的文件;
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阐明:
1、提供的自制材料需双面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内容完整、清晰、无涂改;
2、如提交复印件,提交时须审核原件。 原审查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所有申请材料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内容清晰可辨)。
5. 流程
(一)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四川省执业律师申请表》(附后)。
(二)在四川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各级直管单位、派出单位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可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5.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 到大楼11号窗口申请。
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五楼11号窗口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提出申请(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经其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后。
(三)申请人应当现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四)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在承诺的期限内对实质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包括实质调查和对形式材料的审查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政府服务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河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五楼11号窗口。
(五)经审核后,由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五楼11号窗口作出是否为公职律师颁发律师工作证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律师工作证》,并予以公告。
(六)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处理结果。
6. 处理时限
承诺总处理时间: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8、处理结果名称
《律师执业证书》
9. 数量限制
没有任何。
十、加工方法
现场处理。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