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政策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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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政策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9]68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司法厅报告。
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09 年 3 月 31 日
主题标题:律师服务费通知
抄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
附件1: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 实施措施。
第二条 在山东省依法注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经批准执业的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取费用,适用本实施办法。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应当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法律服务提供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缴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律师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其上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上诉。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政府指导价法律服务,应当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根据下列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办理法律事务困难的;
(二)所需的工作时间和费用;
(三)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承办案件律师的专业水平、社会声誉和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如果法律事务特别重要、复杂、困难,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按照政府指导价的上限协商确定价格。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政府指导价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人确有经济困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律师服务费:作为适当的:
(一)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二)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追偿因交通、工伤、医疗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工资损失、赔偿金等费用;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免费用的情形。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政府指导价提供法律服务,代理一审、二审案件,再代理二审、再审、再审案件的,按照服务费的50%至70%收取服务费。第一个实例的金额或计费比例。 首次代理的除外,依法实行费用减免。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按比例收费、按小时收费等。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小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按小时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计费时间按照律师办理该律师事务所完成工作所需的时间总和计算。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办理律师事务所所需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及内容、服务效果、计费时间核对方式、收费标准等详细计划,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收费合同或指导客户。 代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 意外代理费由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金额的30%。
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时,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应急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应急代理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的案件;
(四)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禁止收取代理费用。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或者比例、支付结算方式、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等。如果实行风险代理费,还应当明确双方的风险责任。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面改变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 确需变更的,双方须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变更收费。 。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律师服务收费达成一致,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完整、不明确,又无其他书面证据,难以确定收费标准的,金额、比例等,依法处理。 对类似或类似法律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但委托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或者自愿履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从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卷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必须由委托人单独支付。 。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服务业务,需要预收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估算,经委托人协商一致后,由委托人垫付。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 确需变更费用估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上述差旅费包括:律师的交通费及相关保险费、住宿费、伙食补贴、通讯费、邮资及因异地办理业务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费用,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 若不能提供有效凭证,客户可以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缴纳的费用以及异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除前款规定的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财物。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受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企业律师不得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事务所网站和办公场所的显着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公示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或者浮动幅度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收取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活动的监督管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的;
(三)未向委托人提供异地办理律师业务费用概算,未开具律师服务费用法律票据,未向委托人提供异地办理律师业务费用、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地方;
(四)其他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定价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费用发生争议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800元至1万元;
(2)涉及财产关系:每件基本服务费1000元至2000元。 涉案财产金额超过一万元的,按照下列比例累进计算:
争议金额计费比例
10,001元-元部分的5%至6%
元-元部分4%~5%
元-元部分3%~4%
元-元部分2%~3%
元-元部分1%~2%
元以上部分0.5%~1%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元至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800元至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减半收费,但最低收费不低于1000元。
4、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调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每案500元至3000元;
3、代理申诉、控告:每件1000元至100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1500元至1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收费标准的70%,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
(三)试用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
(一)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每案2500元至20000元;
(二)担任自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每案2000元至1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上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至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6. 按小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第一条至第五条所列法律服务事项,可实行按小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元至2000元/小时。 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办理法律事务的出差时间按一半计算。
7、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8、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期满后,省物价局、司法厅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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