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许可初审(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024-05-30 16:02:37发布 浏览208次 信息编号: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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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许可初审(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已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并通过律师协会考核;
4.品行良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关注册条件和优惠待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必填项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1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所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进行核对。
0 3纸质/电子行政机关(司法部、公安机关) 2《律师执业证书提交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完整、真实、有效填写。
3 0 纸质/电子版 行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 3 申请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着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
申请人的照片必须真实、有效。
1 0 纸质/电子版申请人 4 用人单位出具的聘任文件及同意申请人担任法律援助律师或兼职法律援助律师的材料
真实有效
1 2 纸质/电子版 行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 5 律师协会印发的《广东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者无需提交,有外省执业经历者需调取其执业档案)
根据《律师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考核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 2 纸质/电子社会组织(律师协会)
3. 申请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司法厅窗口,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向受理机关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书面申请材料对在线填写的信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全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制作、送达相关证件,在网上公布;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同时,经办人员将根据书面材料审查结果对电子信息材料进行处理,生成相应的办理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及审批结果。申请人可选择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材料及执业许可文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茂名市司法局法制管理科领取结果。
窗口处理流程
1.申请方式:申请者采取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的方式,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办理结果获取:省司法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省司法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制作、发送相关证件,并在网上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可选择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材料及执业许可文书。
特别链接
没有任何
四、申请地点
茂名市人民北路15号茂名司法局2楼
五、处理时限
16(工作日)
六、经办机构
茂名市司法局
VII. 手续费
免费
8.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工作单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
第八条 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批准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2016)
第十条地级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律师执业许可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2016)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合作关系,并完成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专业经历的证明文件。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所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准予变更的,审查机关应当为申请人重新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审查、批准、延续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核发证机关交送原执业证书,领取新的执业证书。
律师跨地级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移交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2016)
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律师事务所指派到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更换和管理,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2016)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原审核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申请人因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该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该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六个月内未到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
(5)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再次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其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2016)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予执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2016)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候选人;
(四)居住证明;
(五)财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利用国家资金设立律师事务所,须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配备人员、提供经费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申请设立许可时,应当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注销已获准执业的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国务院关于对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订) (2009)
附件第70项:中国居民中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审批,具体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四)品德良好。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德良好。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关注册条件和优惠待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规定》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规定》的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已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关注册条件和优惠待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通过律师协会的考核。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规定》(2009)
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执业。具体许可程序按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明;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明;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2014)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开除的。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2014)
第九条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书提交表》(附表)
1)律师执业登记表(附件2);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及《广东省律师应聘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五)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日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该证明出具日期自申请人向地级市以上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六)申请人应当将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于执业机构所在地。总所派驻分所的律师,允许将复印件留存于总所所在地;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包括申请人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
(八)承诺书(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
(九)申请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蓝色背景,免冠,正面,着正装(非制服)。
选择自主创业申请律师执业的退休人员、转业军人,无需提交第(6)、(7)项两项材料“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但须提交本人退休证明复印件或者本人军官复员证明复印件。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规定》(2009)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查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的,变更审查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或者备案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上登记变更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因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国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除提交
(五),
除第(六)、(七)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申请人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证明复印件或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证明,该证明应当包括同意申请人从事该职业的内容。
国有律师事务所员工申请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其中,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应当经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司法局批注并加盖公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规定》(2009)
第十条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因损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广东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下列文件外:
除第(六)、(七)项以外的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及其道德、能力表现;
(2)教师资格证书或者研究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规定》(2009)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在省级以上报纸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的网站上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书号码、执业证书序列号。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补领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已公布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律师执业登记申请表》。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除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出申请外,还应当
(四)、
除第(五)、(六)、(七)项中的“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以外的全部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内地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申请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或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申请执业的台湾居民);
(二)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员(申请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申请执业的台湾居民)公证的、有管辖权的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3)申请人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声明。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港澳居民,是指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或者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执业时,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由香港律师协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的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的申请人在港澳执业经历及年限的证明文件,以及参加内地当地律师协会举办的不少于一个月的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2014)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后,再次申请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以外的材料。
转入广东省从事外省律师执业的,须先注销外省律师执业证书,再向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除第(三)、(五)项以外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律师资格档案(包括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经历档案。广东省司法厅为申请人调取档案提供了便利。但若提交我省律师执业申请材料日期距外省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还须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应当受理;逾期未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执业律师管理办法》(2013)
第十四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任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级市或者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地级市或者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申请人在内地执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需注明是否具有港澳台及外国律师资格,是否受聘于港澳台及外国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香港律师协会、大律师公会或澳门律师协会出具的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的申请人在港澳执业经历及年限的证明材料。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自颁发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予执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规定》(2009)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被吊销执业执照、吊销执业证书的,作出撤销、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执业证书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执业证书,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原发证机关注销。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执照、执业证书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交回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
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现任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
3.具有一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
4.品行端正。
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向律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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