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蓬江区律师执业变更审查及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024-05-31 11:03:50发布    浏览195次    信息编号:14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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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蓬江区律师执业变更审查及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你可以申请变更律师执业范围:1.申请本市内调动,并在调动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满六个月的;2.申请跨城市调动的;3.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4.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注销的;5.工作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6.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必填项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1 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如实填写,并按规定签字。

1 0 纸质/电子版 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2 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真实有效。

1 0 纸质/电子版 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3 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如拟聘用律师事务所为分所,聘用合同还须经总所批准并加盖章)

真实有效。

1 0 纸质/电子版社会组织机构(律师事务所) 4 申请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着正装(非制服),蓝色背景,免冠,正面

真实有效。

1 0 纸质/电子版申请人 5 原、拟入驻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退休人员、选择独立工作的军人无需提交此项材料,但应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调任证复印件);

真实有效。

1 0 纸质/电子版 企事业单位(社保局) 6 地级以上城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未结行政处罚、投诉的证明

真实有效。

1 0 纸质/电子行政管理机构(地市级以上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3. 申请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司法厅窗口,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向受理机关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书面申请材料对在线填写的信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处理,并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全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制作、送达相关证件,在网上公布;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同时,经办人员将根据书面材料审查结果对电子信息材料进行处理,生成相应的办理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及审批结果。申请人可选择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材料及执业许可文书。

窗户处理流程

1.申请方式:申请者采取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的方式,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办理结果获取:省司法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省司法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制作、发送相关证件,并在网上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可选择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材料及执业许可文书。

特别链接

没有任何

四、申请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1号

五、处理时限

16(工作日)

六、经办机构

江门市司法局

VII. 手续费

免费

8.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2016)

第十条地级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律师执业许可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2016)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合作关系,并完成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专业经历的证明文件。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所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准予变更的,审查机关应当为申请人重新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审查、批准、延续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核发证机关交送原执业证书,领取新的执业证书。

律师跨地级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移交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2016)

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律师事务所指派到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更换和管理,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2016)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原审核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申请人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申请人因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该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该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六个月内未到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

(5)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再次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其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2016)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予执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2016)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候选人;

(四)居住证明;

(五)财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利用国家资金设立律师事务所,须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配备人员、提供经费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申请设立许可时,应当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注销已获准执业的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国务院关于对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订) (2009)

附件第70项:中国居民中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审批,具体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规定》(2009)

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执业。具体许可程序按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明;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规定》(2009)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查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地址等的,变更审查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执业证书上登记变更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规定》(2009)

第十条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因损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申请延续执业证书,应当向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为申请人延续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规定》(2009)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在省级以上报纸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的网站上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书号码、执业证书序列号。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补领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已公布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律师因工作岗位变动、身份信息变更等原因变更本省执业机构或者需要转换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港澳台律师、公务员律师、企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应当办理律师执业变更手续。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执业律师管理办法》(2013)

第十四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任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级市或者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地级市或者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申请人在内地执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需注明是否具有港澳台及外国律师资格,是否受聘于港澳台及外国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香港律师协会、大律师公会或澳门律师协会出具的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的申请人在港澳执业经历及年限的证明材料。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自颁发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

1.您可以申请变更律师执业资格:

(一)向本市其他律师事务所申请调动,并在调动地律师事务所执业满六个月的;

(2)跨城市调动申请;

(3)设立新办事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5)工作或身份信息发生变化;

(六)其他确需改变的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规定》(2009)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被吊销执业执照、吊销执业证书的,作出撤销、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执业证书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执业证书,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发证机关注销。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执照、执业证书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交回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现任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

3、具有一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

4.品行端正。

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向律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同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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