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律师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31 18:01:59发布 浏览265次 信息编号:14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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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律师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娄底市律师实习管理办法
(审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申请人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和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律师执业申请人实习管理规则》和《湖南省律师执业申请人实习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娄底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设立律师执业申请人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委员会),负责实习人员考核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实习委员会委员任期至下届委员会成立时结束,原则上与律协同一届任期相同。
实习委员会成员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业律师代表组成,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当然人选,并从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市律师协会理事、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各支部书记、党员、资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社会专业人士中确定合适人选。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实习:
(一)维护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无其他职业,能够实习从事专职法律工作,或有资格申请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资格并能保证实习时间;
(6)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七)没有被解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可以接受实习生实习:
(一)成立一年以上;
(二)有至少一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参加并通过年度考核,足额缴纳会员年度费用;
(四)公司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生实习的固定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5)能够为实习生提供完善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践训练;
(6)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暂停会员资格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政处罚之日起已逾一年;
(七)公司受到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或者暂停会员资格资格的行业处分,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且持续三年以上的。
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自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至相关时间止,不得再接收实习生;已经接收的实习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可以担任实习指导老师:
(一)执业五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3)有责任心并能保证充足的时间指导实习生;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3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罚。
实习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两名以上的实习生。
实习指导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自处罚或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相关时间止,不得担任实习指导律师。实习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选择其他指导老师进行实习,否则实习资格无效。原实习指导律师经实习委员会评定为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第七条 申请实习的实习人员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实习委员会提出申请。实习期限至少为1年,自实习证明载明的日期起计算。
第八条 本市每年分两批组织实习,实习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7日、11月1日至7日,实习审核时间为每年4月8日至10日、11月8日至10日,经秘书长签章批准后,秘书处登记并打印实习证明。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天数顺延。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申请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申请实习的实习生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受过的行政处罚、行业制裁;
(三)指导律师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制裁情况;
(iv) 实习的拟议开始和结束日期;
(五)实习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6)实习生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七)本协议自市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申请实习,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申请表;
(2)实习协议;
(3)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毕业证书(最高学位)、学位证书(最高学位)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
(四)身份证、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实习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还;
(五)承诺书、保证书。实习申请人出具的符合实习申请条件的承诺书(表格见附件1)和能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表格见附件2);
(六)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实习生申请人原人事档案保管证明、人事保管合同及保管费用发票。人事档案应委托湖南省省、市、县级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保管;应届毕业生人事档案可委托教育主管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保管;因企业改制、机构改革成为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原单位人事部门可出具档案保管证明。人事档案保管证明须打印在档案保管或保管单位的信笺上,并在证明上注明档案编号;
(七)辞职证明、失业证明、退休证明、下岗证明。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任职的,应提交人事权机关批准辞职的原件;原在非国有企业任职的,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原件;失业的,应提交居住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明原件;属退休(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或退休(退休)批准文件原件;属下岗人员的,应提供下岗证明。退休证明、下岗证明原件经核对复印件后退还。
(8)本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2张,着装正式(非制服),蓝色背景,免冠、正面正面照片;
(九)律师事务所信息声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该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声明。
(10)其他情况。报考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还应当提交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律援助管理或服务工作的证明以及同意实习的证明。
复印件需使用A4纸,承诺书、保证书需由本人到所在县、市、区联系处或实习委员会签字并加盖右手大拇指印章,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实习申请人对不予实习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实习委员会建立实习证明登记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发放实习证明。实习证明经市律师协会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实习生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件,不得转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证件损坏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实习委员会申请补发。申请补发实习证时,应当交回原实习证件。
实习证明遗失、损毁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市级报纸或湖南律师网登载声明,并向实习委员会申请补发。
补发实习证明申请材料齐全的,实习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书,已经进行的实习无效:
(1)实习申请者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实习注册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注册的。
实习申请者因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被撤销实习注册的,还应当禁止其二年内再次申请实习;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五年内再次申请实习。
第三章 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写作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律师服务业务;
(2)获得合格的法律顾问和业务指导;
(3)在本所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出庭受审;
(四)取得脱产实习必需的工作条件;
(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
(6)获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按照实习协议享受福利待遇;
(7)非因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以外的原因被解雇;
(8)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申请转实习;
(九)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复核实习委员会作出的与本人实习有关决定;
(10)与律师事务所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
(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单独或者以实习生以外身份承担、承办法律事务;
(四)签订代理协议、法律顾问协议等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协议,或者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5)向外部各方收取任何费用;
(6)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7)单独出庭的;
(8)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等相关资料或者制作宣传资料;
(9)除兼职人员和法律援助实习生外,在实习地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从事工作;
(10)不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或者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或者主管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十二)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件的;
(13)实习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七条 指导律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
(二)安排实习生协助办理律师事务,指导实习生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训练;
(3)指导实习生了解、掌握办理各类律师事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律师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的制度、规定;
(5)对实习生的实习活动进行监督,定期记录并进行评估;
(6)监督并确保实习生能够全职实习;
(七)监督、检查实习生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实习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规定指导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生出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生工作日志制度,实习生应当填写实习日志,指导律师应当签署意见。整个实习期间,专职实习生应当记录不少于200份实习工作日志,每月不少于10份,兼职实习生应当记录不少于100份,每月不少于5份。实习日志还应当按照规定上传至如法网。实习日志少于规定数量、集中上传、抄袭、雷同、与实习生实际工作内容不符的,将评为不合格。
实习期间,实习生应认真、及时填写《娄底市律师申请人实习日志、培训记录、实习总结全记录手册》,该手册将作为对实习生日常考核、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7日内报实习委员会审核、登记。申请暂停实习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暂停实习申请;
(2)实习证明原件;
(3)其他能够证明中止实习合理原因的材料。
实习暂停总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超过2个月,须重新办理实习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实习生与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协议或者从事其他职业,符合取消实习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实习委员会提交取消实习材料。申请取消实习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解除申请表1份;
(2)实习证明原件;
(3)实习生取消实习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实践训练和集中培训。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律师的实习实训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习实训工作指南》为实习律师制定详细的实习实训计划,并指派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进行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实习律师应当参加湖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取得《实习律师集中培训证书》。
第四章 考核编辑
第二十四条 实习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集中考核,主要包括培训考核、实践训练考核、抽查考核和面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思想品德与行为。包括:实习生是否拥护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言行,有无犯罪或违法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律师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3)律师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包括:实习生是否接受过撰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行政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律师基本技能的培训,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程序和规则;
(四)实习期限是否达到规定的期限,实习生是否在律师事务所全职实习,是否完成市律师协会或者律师事务所要求实习生完成的其他实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 实习考核由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负责。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培训、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实习期结束时,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当向实习生出具实习鉴定书,连同实习生个人面试考核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实习委员会审核立案。
实习考核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实习生个人总结;指导律师对实习生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评价;律师事务所对实习生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评价。
(1)思想道德素质,主要指实习生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二)专业能力,是指实习生是否完成了规定的专业工作量,以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公证服务等方面完成了多少工作量;
(3)工作态度,指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勤勉、认真工作,有无受到过投诉等。
第二十六条 实习委员会负责实习抽查与考核。实习期间,实习委员会根据管理需要或投诉举报等情况,不定期对实习生实习活动进行两次以上抽查与考核,并将抽查与考核结果记入实习生档案。抽查时不在实习岗位,且无相关证明材料支持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实习委员会负责面试考核。实习期结束后,实习生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生撰写的3000字以上的实习总结;
(2)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撰写的实习日记200余篇;
(三)实习律师档案10份以上。内容包括实习律师在主要实训项目中产生的所有工作文件、操作记录、培训心得及指导律师的评语等。未使用实习档案的,将视为考核不合格;
(四)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证》;
(五)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评价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考核证明》。
第二十八条 实习委员会每年组织两次集中面试与考核,时间为4月11日至15日、11月11日至15日。集中面试与考核按照下列内容和程序进行:
(一)集中面试考核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质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实习生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专业素养、实习项目完成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事实出具考核意见。
(二)实习生政治素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知识;
4.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5.律师的职业观点、价值观和纪律;
6.社会责任。
(三)实习生品德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实习申请者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或者存在不适合律师执业资格的不良行为;
2.对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的了解程度;
3.诚信、专业;
4.提交的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四)实习生专业素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专业知识水平;
2.律师对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3.具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语言表达、沟通、协调能力;
5、外貌、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五)实习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集中培训;
2.参加实践培训活动;
3、实习日志的撰写及内容;
4.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评价;
5.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
(六)面试考核中,各考核项目在总成绩中的权重如下:
1、实习生的语言表达、外表风度占面试考核总分的20%; 2、实习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占面试考核总分的30%;
3、实习生的实际能力及实习期间的表现占面试考核总成绩的30%;
4、实习生的沟通、协调、应变能力占面试考核总分的20%。
(七)考核组对申请面试考核的实习生的面试过程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1、实习生向考核组出示本人身份证,进行身份核实;
2.考官宣布面试开始;
3、实习生应当进行不少于2分钟的自我介绍和个人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学习和工作背景、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习情况、个人对律师职业的看法、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等;
4.进行政治素养评估;
5、依据面试考核标准范围,可结合实习生实训考核材料进行考核问答;
6、考官简单总结实习生的面试考核情况,实习生暂时离开;
7、考核人员将根据面试情况及面试考核评分标准对实习生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原则上优秀比例不超过20%,不合格比例不低于10%。以三人得分为依据,取其平均值作为实习生最终成绩。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定为优秀的,由市法协给予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各实习单位也要给予相应奖金。
(八)实习生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在面试或实习记录中发表任何不支持宪法、不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支持社会主义法治的观点或意见的;
2、在面试表或实习日志中注明实习期间以律师名义独立开展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承接法律业务、以律师名义签订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对外出具法律文书、以律师名义在法院或仲裁庭发表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以律师名义谈判、承接业务、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3.面试表述或实习日志与实际实习情况不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老师的监督管理,不能按要求完成集中培训和实践训练项目;
4.未经批准中断实习活动或者转实习机构的;
5、实习期间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有效投诉者;
6.实习日志包含与实习业务无关的大量遗漏,粘贴,摘录或记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文章等的大规模窃),并且实习日志并未按时完成,并且符合质量和数量;
7.监督律师未对实习日志进行审查,或者伪造了监督律师的审查和签名;
8.伪造实习日志,违反了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
9.实习生提供虚假或欺诈性的“实习评估证书”;
10.列出一个案件,这些案件实际上并未在实习期间自己处理的案件进行处理;
11.其他不诚实或欺诈行为;
12.那些穿衣服不整洁的人,穿奇怪的衣服,态度不当。
13.任何培训评估,实践培训评估,点检查评估或访谈评估的失败;
14.由于违反访谈评估纪律而没有理由从面试评估中进行,或者取消了面试;
15.在实习和宣传评估结果期间,有一些反对或投诉已被验证为真实;
16.这些措施中还规定了其他否决情况。
(ix)评估团队的负责人应根据评估团队的任何情况(viii)的任何情况,对实习生的成员进行书面评论。决定
(10)整个小组的评估完成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将在现场宣布实习生的访谈评估结果;
(xi)在提出问题并评论实习生的答案时,面试评估团队应注意指导实习生纠正其专业目的,发展良好的专业品质,提高对职业道德和专业纪律的认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XII)合格的候选人名单将在市政律师协会的微信公共帐户上宣布。宣布期是4月16日至20日至11月16日至20日。
第29条在评估宣传期到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实习委员会应全面评估实习生的集中式培训评估,实践培训评估,随机评估,访谈评估以及公众对实习生的反对意见,并构成实习评估的最终结果。
第30条如果实习生未能进行实习委员会,则有权从集中式面试评估后的第二天开始将实习期延长6或12个月。
第31条如果实习生对评估决定不满意,则他或她可以在收到实习评估结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过律师事务所申请审查,或者由实习委员会签署的实习委员会。
第33条如果实习生申请实习委员会进行审查,实习委员会将仅审查评估程序。
第34条实习委员会应在决定接受审查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审查结果应为最终。
第35条如果实习生通过实习评估,则他或她将在一年内申请律师事务所,如果他或她未能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他或她将重新申请实习。
第36条在实习工作中提供强大的指导和管理的人,可以将其作为出色的实习指导单位和出色的实习指导律师,而市政律师协会则将颁发奖牌或奖励证书的奖章或奖励奖。 ERS是他们指导的实习生被评估为出色。
第五章 附则
第37条“实践律师申请申请”应由所有中国律师协会印刷,并由省级律师协会统一申请并签发,并由市政律师协会秘书处进行审查和发行。
“实习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生评估证书”,“实习生集中培训证书”的表格和“实习协议”的样本文本应按照中国所有中国律师协会规定的模板实施。
第38条这些措施应由市政律师协会实习委员会解释。
第39条在2019年8月1日在第八届Loudi律师协会的第八届总统办公室会议上采用了这些措施,并将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这些措施未涵盖的事项应根据律师申请人的实习管理规则和针对申请人的实习管理规则的实习管理规则实施。
附件:1。申请律师实习证书的材料目录
2.承诺信
3.担保信
附件1
申请律师实习证书的材料列表
序列号
材质名称
实习申请表
实习协议
法律专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毕业证书(最高学位)
学位证书(最高学历)
身份证
居留许可证
承诺
保证
10
人事文件存储证书
11
辞职证书,失业证书,退休证书,裁员证书
12
律师事务所
十三
最新的1英寸颜色照片,带有蓝色背景,穿着正式的衣服(不是均匀),没有帽子
14
在大学和大学或科学研究机构,工作许可的法律教育和研究工作的经验和证明
15
雇主的认证申请人同意兼职或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工作
注意:全日制实习生的申请人需要提交1-13份项目;
附件 2
承诺
我是(姓名),(性别),(年龄),(教育),并在(时间)获得了法律专业资格证书(律师)。
为了根据“申请律师从业人员的行政规则”的规定申请实习证书,我在此做出以下承诺:
(一)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获得了合法的专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3)行为良好;
(4)有足够的民事行为;
(5)没有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6)他没有被解雇,或者撤销了律师或公证人公共执业证书。
承诺者:(签名)
年月日
附件 3
保证
I,(name),(性别),(年龄),(教育)在(时间)获得了法律专业资格证书。
为了根据“申请律师的行政规则”的规定申请律师从业人员的实习证书,我们在此提供以下保证:
(1)从事全职律师实习并参加所有实习活动;
(2)遵守省级和市政律师协会的实习管理条例以及雇用申请人的律师事务所,认真地完成集中培训和实践培训课程,并在实习结束后接受律师协会的评估。
担保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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