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新闻 | 大成兰州高级合伙人裴彦军为关某某涉嫌诈骗案出庭辩护取得显著成果

2024-06-14 17:01:27发布    浏览222次    信息编号:144346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大成新闻 | 大成兰州高级合伙人裴彦军为关某某涉嫌诈骗案出庭辩护取得显著成果

近日,一起轰动一时的“套路卖淫”诈骗案在酒泉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系诈骗团伙主犯,涉嫌诈骗3300余万元,量刑建议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14年。本案由我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甘肃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裴彦军律师担任辩护律师,辩护效果显著。最终,酒泉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关某某在2023年的最后一天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律师的辩护大获成功。

【案情摘要】

检方指控,2019年9月,关某、任某、任某共同出资在X市成立了兰溪俱乐部。俱乐部成立后,关某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关、安全事务,任某担任对外业务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系对外联络小组介绍客户,任某负责俱乐部的运营,担任总经理,并招募了一批人员运营俱乐部。

公诉人认为,关某、任某、任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的X市兰溪会所,在具体经营活动中,专门发展了“外联队”。该“外联队”借用互联网信息公司名义,利用通讯、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引诱、介绍等诈骗手段,使顾客误以为该店提供性服务,诱骗其到店办理卡消费。公诉人将该会所营业收入合计3300余万元认定为本案诈骗金额,认定​​本案为“例行卖淫”案件,系重大诈骗案。

同案另一名被告人任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已被单独审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公安机关将其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在当地公安媒体进行宣传,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影响极大,这无疑给裴彦军律师的辩护工作增加了难度。

事实上,被告人关某在公司成立初期仅为公司最大股东、董事长,其创办兰溪会所的目的仅为通过洗浴、按摩等服务为广大民众服务,获取劳动报酬。兰溪会所成立后,关某与另两名股东因装修等问题产生分歧,关某退出兰溪会所日常运营,仅以股东身份领取分红,对公司任何事务并无决策权,也不了解对外宣传推广的模式和内容。

【辩护意见】

裴彦军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关某根本不构成诈骗罪,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律师依法为被告人关某辩护。

1、本案中关某只是一名普通投资者,并没有诈骗的意图。

本案中,兰溪会所由三名被告人共同出资设立,关某的行为与另外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不同,不能因为其他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就认定关某实施了犯罪。关某投资的是一家合法、有正规手续的洗浴会所,其设立企业及投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关某与其他人实施诈骗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共同故意,其设立兰溪会所的初衷也不是为了诈骗。即使本案中可能存在一些虚假宣传,也只是对外关系团队的行为所致。

2.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等指控的诈骗数额亦不正确。

本案中,关某及兰溪俱乐部的总收入不能简单认定为涉嫌诈骗金额。公诉机关将诈骗金额误认定为0.76万元,导致此案成为全省数额特别大的团伙诈骗案。但错误在于,3000多万元是兰溪俱乐部成立三年来的全部营业收入,是兰溪俱乐部全体员工服务一万余名顾客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有证据证实的“受害人”只有27人。不能仅凭这27人就一概而论所有顾客都是“受害人”。而且,这27人中,大部分人是在王某的对外联络小组成立之前就已消费的,他们的消费行为与对外联络小组的诈骗无关。

3.本案中,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存在。

涉案兰溪会所是2019年合法成立的服务性企业,其服务行为并不违法。兰溪会所成立三年来,通过洗浴、SPA按摩等现实服务,为数万名群众提供了服务,所有营业资金均为会所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换来的劳动报酬。而且兰溪会所刷卡消费是此类服务业的通行做法,会所收取的钱款属于预付款而非消费款,会员充值行为并未导致顾客钱款所有权发生转移,依法不能认定为欺诈。

4.对外联络小组的行为并未直接导致受害人被骗,欺骗与被骗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外联团队的花言巧语只能起到吸引顾客到兰溪会所的作用。店内的服务都是明码标价的,顾客是否充值办卡往往取决于在实体店内是否享受到高标准的服务,并不完全取决于外联团队的甜言蜜语和虚假承诺。因此,外联团队的作用有限,其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顾客被欺骗。

【答辩流程】

裴艳军律师在接受关某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与委托人见面,在阅读案卷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裴艳军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冤假错案,委托人关某没有诈骗的故意,也不具备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全国范围内以俱乐部经营为幌子的类似诈骗案件还有很多,但本案与此类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案件中也有类似情节,但类似案件不能一概而论。于是裴艳军律师不断向关某近亲属了解情况,及时与办案机构沟通,并邀请西北政法大学知名刑法教授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在与办案单位检察官、法官多次沟通后,逐渐取得了检察官和合议庭的认可。 首次开庭时,控辩双方的对峙也十分激烈,围绕有罪与无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裴彦军律师为本案辩护时认为,这是典型的冤假错案。被告人关某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参与兰溪俱乐部的任何经营活动,为何因为俱乐部其他人的诈骗行为而被指控诈骗?关某从兰溪俱乐部获得的收入全部是兰溪俱乐部全体员工近三年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利润分红,怎么能认定为涉嫌诈骗?裴彦军律师在依法辩护的同时,还就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等问题发声。

在裴彦军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公诉机关在庭审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起诉书的内容作出了相应修改,将诈骗金额由3300万调整为38万,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五年。

[判断]

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裴彦军律师的意见,判决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辩护结果,是律师积极努力的结果,得到了委托人及检察院、法院同仁的高度评价。在人们普遍认为刑事辩护空间越来越小,行业普遍对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诟病的背景下,律师辩护的价值尤为凸显。律师应是在艰难环境下坚守法治信仰的群体,我们坚守初心,牢记使命,相信法治的力量,相信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对法治的未来、刑事辩护业务的未来充满信心,披荆斩棘,砥砺前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运用法治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财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的诉讼权利。 党的新时代法制政策给我们的刑事辩护业务开拓了视野、指明了方向,刑事辩护业务作为律师行业的传统业务,方兴未艾、发展前景广阔。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裴彦君

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裴彦军律师,甘肃省玉门市人,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甘肃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南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敦煌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兰州大学《民法典》研究院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2020年被评为甘肃省“优秀律师”。裴彦军律师长期在司法部门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业务精通,廉洁敬业,对当事人负责,口才极佳,在全省律师界享有良好的声誉。

同城信息网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