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三次理事会批准)

2024-06-26 03:02:05发布    浏览139次    信息编号:14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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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三次理事会批准)

(2022年3月1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申请人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完善律师准入制度,培养和输送合格的律师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申请人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全国律师协会实习规则》)、《辽宁省律师申请人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律师协会实习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申请在大连市执业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和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大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主持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资格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老师做好实习生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保证实习质量。

本协会实习活动的管理和考核受大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一年,自颁发《律师实习证》之日起计算。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践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结束时接受协会的考核。

第五条 本会设立专门实习管理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院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具有强烈的公益心和责任感,能够胜任实习管理与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还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至3名,均为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联络及处理实习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习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申请表;

(2)实习生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实习协议;

(3)实习登记表;

(四)实习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注:在省外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须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证明文件);

(五)实习生身份证复印件。非大连市户籍的,还需提交大连市公安局出具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其在大连市居住的文件;

(6)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习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的条件,并且不存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

(七)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提交大连市及各区、市、县人才档案保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复印件;

拟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应当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所在学院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实习证明、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以及在高等学校或者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承诺书;

(8)实习申请者须提供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承诺书;

(九)申请人书面承诺参与实习的全部活动;

(10)实习生本人最近六个月内的两寸免冠照片;

(十一)同意接受实习申请人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承诺,表示该律师事务所遵守《全国律师协会实习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十二)拟任实习指导老师的书面承诺,承诺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习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十三)实习生为中共党员的,应向协会行业党委提交组织关系转移证明(党组织关系转移应事先与律师事务所确认接收组织关系的党支部名称);

(十四)实习申请者名单汇总(纸质版须有申请人签名);

(15)网站录入信息表电子版;

(十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以上需提交的纸质材料统一为A4纸格式,每份一式。相关表格可在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按材料清单顺序排序;如需提供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应先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核对人员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提交材料时须将原件提交本协会核对。如提交材料有时间限制,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期间有效;提交的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的身份证号码信息应与身份证所含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生实习:

(一)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警告、训诫、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罚,自受到处罚或者处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律师协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或者暂停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处罚、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届满未逾3年;

(四)受过不准接收实习生实习处罚,处罚期限尚未结束的;

(五)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被追究责任未满一年;

(6)出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7)不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国家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九条 实习申请人与同意接收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实习的实习生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iv) 实习的拟议开始和结束日期;

(五)实习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6)律师事务所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约定的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贴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变相转嫁给实习生,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协议自实习报到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会自收到实习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律师协会审查同意实习注册,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实习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准予实习注册,并将不予准予实习注册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拟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不予准予实习注册的决定抄送大连市司法局。

实习申请人对不予实习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过省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实习申请人、拟接收实习申请人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全国律师协会实习规则》规定的条件的,不予给予实习申请人注册资格。因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而不得给予实习注册资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实习申请人选择其他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申请人或者要求律师事务所另行安排实习指导律师。

实习申请者如因涉嫌违法行为被调查,应当暂缓其实习注册,直至调查结果出来为止。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实习律师应当参加辽宁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活动。

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络视频、现场授课、岗前培训等方式适时组织实习生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实习生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的集中培训考核。

实习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实习生,需参加省律协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实习时间之内。

第四章 实习编辑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践培训由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习指导意见,指派符合全国律师协会实习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生进行实习,为实习生开展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应当建立实习生档案,将实习生实习情况记录入卷备查。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老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律师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

(三)指导实习生学习、掌握律师职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律师进行律师基本技能培训;

(五)监督实习生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实习结束后,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对实习活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完善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生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习生参加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三)定期或适当时候召开会议,通报实习生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四)对实习指导老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职责的实习指导老师,应当暂停其工作;

(五)对实习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和成果进行监督、考核,实习结束后向实习生颁发《实习考核证书》。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律师事务所向实习生出具《实习评定报告》时,应当征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老师不得指使或者允许实习生实施下列行为:

(1)独立承办法人业务;

(2)以律师名义签订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或者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4)以律师名义洽谈、承办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等有关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己是律师;

(6)法律规定应当以律师名义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协会报告。协会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一)以律师名义私自从事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列违法活动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三)未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践训练计划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并使用《律师执业实习证》。实习证损毁、遗失的,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律师事务所不得更换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失踪或者死亡;

(2)指导律师因健康原因显然无法继续担任指导律师的;

(3)指导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

(四)指导律师不再符合全国律师协会实习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5)因其他正当理由,确需更换指导律师的。

在上述情形下,律师事务所为实习生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应当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实习指导律师基本信息。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审核。经批准变更指导律师的,实习生已进行的实习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实习生不得中途申请调动律师事务所,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符合全国律师协会实习规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现全国律师协会执业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三)律师事务所终止、合并或者注销;

(4)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实习协议的;

(5)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调动实习时间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实习生应当在转岗申请获批前停止实习;有上述第(一)、(二)、(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实习生在转岗申请获批前应当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转岗仅限于本市范围内,实习生应当通过省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申请转岗至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二条 实习生有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调动的,应当自调动事由出现之日起60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转学申请书1份;

(2)与申请人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复印件;

(3)调入人员实习记录及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价意见复印件;

(四)实习生近期一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五)《律师执业实习证明申请书》原件。

实习生经省律师协会批准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入实习生的实习记录及评价意见移交给接受其实习的新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实习生因个人原因申请终止实习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报本协会审核登记,原实习资格失效;再次申请律师执业的,须重新申请实习。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习生考核采取书面评审、面试考核、公示三个步骤。

协会还可采取实地考察、网络答疑、访谈实习指导老师等方式,对实习生实习地点、实训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实习生实习情况。网络答疑结果将计入实习考核分数。

第二十五条 实习生因涉嫌违法违规接受调查的,应当暂停实习考核,待调查结果出来后,作出是否继续实习考核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实习生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道德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二十七条 实习生政治素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知识;

(3)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四)律师的专业观和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八条 实习生品德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全国律师协会实习规则》所列的不符合律师执业法定条件的情形,或者存在不适合律师执业资格的不良行为;

(二)对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的了解程度;

(3)有正直诚信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评估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实习生专业素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律师对基本工作流程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3)具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言语表达、沟通和协调能力;

(5)外貌、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三十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集中培训;

(2)参加实践培训活动;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

第三十一条 实习生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的律师事务所向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实习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长考核。经协会批准,可以在延长期限届满前申请考核。延长期限自实习生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实习生未依照前两款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延长考核申请,或者协会批准的延长期限届满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就本次实习申请考核;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生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实习结束面试考核人员基本信息表;

(二)接受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考核报告(含不少于3000字的个人总结),对实习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进行如实评价,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出具考核意见并签字;

(3)实习考核表;

4.实习生完成实习计划的证明文件:

1.实习期间实践训练情况的总结及分项说明,应结合实习生参加的10个以上主要实践训练项目如实填写,并提交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践训练经历、指导律师意见等实习工作材料;

2、实习生实训案例分析报告:结合实习生所参与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撰写并提交5份案例分析报告(诉讼业务须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非诉讼业务须附结果复印件),每份不少于2500字,并附指导律师意见;

(五)协助办理案件(不限业务类型)案卷一份,按律师业务立卷要求装订。案卷应包括以下可用于考核实习律师工作的文件: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原件、实习律师起草的诉讼或非诉讼文书、实习律师办案记录、实习律师案件总结、指导律师评语等。立卷要求可按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立卷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省律师协会和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以上申请材料均须一式一份提交,并按材料目录整理好,如需复印件,须使用A4纸复印,律师事务所须对原件进行核对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签字,核对人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准备好封面目录页码。

第三十三条 本会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及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执业资格申请人实习考核规定》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若同时报考人员过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协会可以延期考核,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三十四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成立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生的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的单数,主要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也可以包括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管理人员,并实行回避制度。

每个面试考核组配备一名秘书,由协会秘书处或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担任,负责面试考核现场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和考核结果汇总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对实习生的考核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质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实习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实习项目完成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依据事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协会收到实习生和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决定:

1、考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安排实习生在规定的考核期内进行面试考核;

2、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实习生或律所及时补正,实习生或律所按要求补正的,将安排实习生参加面试考核;

3.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实习生或律师事务所拒绝解释或者补正,或补正后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实习生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并按照《全国律师协会实习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适当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于组织面试七日前,将面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生。通知可以通过公告、信函、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实习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可向协会申请重新安排面试时间。

第三十八条 面试考核采取互动问答形式进行,每位实习生面试考核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在对实习生进行访谈评估时,应按照这些实施规则的第27至30条的规定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他们是否具有律师的基本素质

1.实习生的政治质量应占面试评估总分的25%;

(ii)实习生的道德特征,占访谈总评估得分的25%;

(3)实习生的专业质量,占面试评估总分的25%;

(iv)实习生的实习表现占访谈总评估得分的25%。

第39条访谈评估是一种评分方法,总分为100分,如果实习生得分60点或更多的评估项目中的每个评估分数,这些评估项目中的第二款不少于该项目的分数的60%。在这些实施规则中,评估结果将直接确定为无资格。

第40条访谈评估应由评估团队负责。

(i)实习生应摘要其实习报告,介绍其基本个人信息,主要实习状况以及他们在实习期间协助律师处理的案件类型,并在此阶段进行关键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

1.询问对社会主义法治概念和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理解,以及专业的观点,价值观和社会责任。

评估点:研究实习生的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评估要求:强大的政治质量和社会责任感;

2.向实习生询问他们对律师的定义的理解,对律师的专业理想,职业道德,专业纪律以及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理解。

评估点:检查实习生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评估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律师,能够有意识地遵守律师实践的基本规范,并具有律师的荣誉和责任感。

(ii)访谈评估团队将根据实习生提交的实习评估材料和规定的评估要求提出问题,实习生将回答关键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

1.询问实习生的实际操作,包括案例细节,分析和处理,适用的法律,结果和损失等;根据实习生的特定实习情况,询问全能和多级律师专业知识问题

评估点:研究实习生的实习经验及其掌握,对律师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评估要求:了解律师实践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处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术;

2.承担某些特定情况,并询问实习生在遇到它们时如何解决他们,在练习期间如何保护自己,如何维持律师的专业声誉等。

评估点:检查实习生处理法律事务,沟通和协调技能以及适应性的能力。

评估要求:适应性,灵敏度,创造力,人格稳定性,正直,机密性和标准化。

(iii)访谈评估团队将根据规定的得分标准根据他们的回答评分实习生,在集体审查后确定他们的访谈评估得分,并签署确认。

整个访谈评估过程应记录在音频或视频中,并且音频和视频材料应在不少于三年的时间内正确保存。

评估期间的第41条,访谈评估团队的所有成员均应向实习生提出问题,并根据实习生的回答根据评分标准独立评分,并填写“实习面试评估评分表”。

在提出问题并评论实习生的答案时,评估团队应注意指导实习生纠正其专业目的,发展良好的专业素质,提高他们对职业道德和专业纪律的认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42条对于通过书面评估和访谈评估的实习生,该协会的姓名,基本信息以及在市政律师协会的网站上的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在宣传期内不到七天。按照这些规则处理;如果报告的问题不正确,或者不属于应按照这些规则规定的情况进行惩罚,则不会影响实习生的评估和决心。

对于已经通过了前三个评估程序的实习生,实习评估委员会将进行集体审查,以形成最终的评估意见,该评估意见将报告给省级律师协会以进行公告。

第43条如果经过评估,实习生符合以下条件,则协会应发表合格的评估意见:

(1)完成集中式培训计划并获得实习生的集中培训证书;

(二)完成实习计划,并经实习指导老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合格;

(3)通过书面审查,访谈评估和公开公告的三个评估程序确认为合格;

(4)没有任何情况不符合“国家律师协会实习规则”中列出的律师执业的法定条件,也不符合任何不适合作为律师执业的不良行为;

(5)在实习期间,律师遵守职业伦理和实习学科,不要实施任何非法或不规则行为。

对于那些通过评估的人,协会将以传递意见填写“实习生注册表”,并通知正在评估的实习生,并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接受实习。

第44条如果经过评估后,实习生不符合这些实施规则中规定的要求,则协会应向他/她发出不满意的评估意见,并应根据“国家律师协会的实习规则”第35条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待遇。

对于那些未能进行评估的人,协会将填补“实习生注册”中失败的意见,原因和处理结果,并通知正在评估的实习生,并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接受实习。

如果实习生对未能通过评估和处理结果的意见有任何反对意见,则他或她可能会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该协会或借助省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第45条通过律师协会发布的评估的意见是一份必要的文件,证明实习生符合申请律师执业的要求。

对于通过律师协会通过评估的实习生,如果实习生在期限到期后申请新的评估结果,则评估结果有效。

(1)如果服务期限超过一年但不到三年,则律师协会应重新评估该人;

(ii)如果实习期超过三年,那么通过实习评估的最初意见将变得无效,实习生将经历新的一年实习。

第六章实习监督

参加评估的第46条实习生应遵守评估学科,并不应通过任何不当手段(例如欺诈或贿赂)获得传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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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如果监督实习生的律师或接受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情况,则协会可能会发出警告,在通知或公开谴责的情况下批评。

(1)实习主管律师未能执行或忽视实习主管职责;

(2)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或忽视其管理职责;

(3)指导或允许实习生违反实习纪律或从事其他非法或不规则行为;

(4)实习生收取费用或为实习生设定创收的评估目标;

(5)拒绝向实习生发行“实习评估证书”,评估意见或其他相关认证材料,而没有合理的理由;

(6)向实习生发行不真实或虚假的“实习评估证书”,评估意见或其他相关认证材料;

(vii)通过发出虚假的书面承诺,违反了这些实施规则第7条第1条第1款的项目(11)和(12);

(8)违反这些实施规则第9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

(ix)任何其他违反实习管理或社会道德规范法规并严重损害律师的专业形象的法规。

如果实习主管律师在上一段中规定了任何情况,则律师事务所应在验证后的五天内停止实习主管工作,重新安排实习生的合格实习主管律师,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律师事务,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律师协会。

如果违反这些规则规定的实习主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也属于“违反律师协会成员的纪律处分行动规则”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则律师协会还可以根据这些规则施加额外的行业罚款,违反该规则,根据条件规则施加额外的行业罚款。

第48条实习生以不真实或虚假的“实习评估”,评估意见或其他相关认证材料,或欺诈,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通过律师协会的评估,则协会可以在实习生中允许实习允许实习,并在实习生中不得不施加一定的范围在五年内再次实习。该决定应在15天内向贷款省律师协会报告记录,并将副本发送给达利安市司法局。

如果在实习生被批准作为律师执业之后发生的上一段中指定的情况处理,则律师协会应同时通知省级司法部的处理决定。

第49条如果实习评估委员会的执业律师有以下情况之一,则该协会停止实习评估委员会或访谈评估小组的工作,并给予培训,通知,批评或​​公众谴责,如果必须受到司法行政器官的惩罚,则应予以调查。

(1)如果您不履行或履行实习评估的责任;

(2)那些接受实习财产的人,请贿赂等;

(3)在实习评估中,实习评估中将存在欺诈和虐待行为;

(4)违反实习评估机密性规定的行为;

(5)还有其他不公平行为会影响实习评估的公平性和公平性。

协会秘书处和其他实习评估工作的参与者,如果在实习评估工作的前段中规定了一个情况,该协会会根据相关法规对相应的纪律制裁,或建议根据司法行政器官进行学科制裁。

第50条实习生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了实习组织,管理和评估工作的规定,滥用其权力和忽略职责,或者不允许律师协会提供实习登记,提供实习管理制裁,并对实习评估进行无限期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51条实习评估委员会应使用律师实践和评估所需的材料,以定期将其提出并上传到达利安律师协会门户网站,并与国家律师协会在律师实践者应用和评估的示威文本结合使用。

第52条实施实施规则应由达利安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53条这些实施规则将于2022年3月12日实施。实习管理和实习注册的实习注册将适用于实习注册。

同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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