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律师协会

2024-07-16 13:01:54发布    浏览224次    信息编号:14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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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律师协会

被投诉人:张琳,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执业证号:,原执业机构:上海万网(长沙)律师事务所,现执业机构:湖南唯初(株洲)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3日,我协会收到株洲市律师协会关于株洲市公安局举报原上海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林涉嫌违法违纪的举报材料。我协会收到材料后,按照《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立案,并派员开展调查。目前,此案调查已经结束。

投诉人称:2017年,在上海万安(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张林律师在担任被告人吴强的辩护律师后,接受被告人张志强家属的委托,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到法院协商退款、退赃、罚款等事宜。并以其个人名义与两被告人直系亲属签订补充协议,私自收取被告人吴强直系亲属费用20余万元,私自收取被告人张志强直系亲属费用191万元。与两被告人直系亲属签订的刑事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与刑期挂钩。株洲市公安局认为,张林律师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建议查处。

答辩人辩称,2017年其为上海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其案件来源均来自其前夫谭兴华,谭兴华曾是株洲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因此其主要业务区域在株洲。2017年3月9日,其接受吴强近亲属的委托,在法庭担任被告人吴强的辩护律师。5月7日,经其前夫谭学兴介绍,其接受被告人张志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张志强的代理人。因被告人张志强已有辩护律师,其仅负责就退还赃款及罚款问题到法庭进行交涉,并为被告人张志强减轻刑事处罚。

当时律师向被告人吴强亲属收取律师费20余万元,向被告人张志强亲属收取律师费191万元,并与两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刑事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有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主合同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因为律师事务所的案件都收取15%的管理费,两份合同的费用都是2万元。因为双方要求缴纳的罚金要与刑期挂钩,如果达不成还需退还,所以补充协议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

吴强主合同中的2万元作为正常收费处理,不予退还;交易所出的3000元从张志强主合同中的2万元中扣除,剩余的1.7万元交给禄口区监委。

本会经调查发现:

张林律师2017年转入上海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2017年3月9日,张林律师接受孙利红的委托,担任维卡币传销案吴强的辩护律师。委托合同签订后,律师事务所向张林发出正式函件,任命其作为吴强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合同金额为2万元。2017年5月7日,张林律师接受高秀英的委托,担任维卡币传销案张志强的辩护律师。委托合同签订,合同金额为2万元。委托人当时称,希望张林律师协调退赃、罚款等事宜,无需到庭受理。 上述两起案件均在该律师事务所挂牌,每起案件向律师事务所支付3000元管理费,但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发票。吴强、张志强为同一刑事案件的不同被告人,张林律师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后,又以个人名义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每份协议内容均为再收取费用(包括退赃费用、罚款),费用与刑期挂钩,费用完成不退,未完成则退还。根据补充协议,张林律师向吴强家属收取费用27万元(包括退赃费用、罚款),向张志强家属收取费用189万元(包括退赃费用、罚款)。事后,张林律师为两被告人提供服务,仅在庭审中作为吴强的辩护律师出庭。 事后,两被告人未达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刑期,张林律师退还吴强家属27万元,退还张志强家属129万元,张志强家属剩余60万元由张林前夫转交给株洲县看守所民警罗合华,15万元上交株洲市禄口区监察委员会。此前收取的2万元,除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代收的3000元外,其余1.7万元也上交株洲市禄口区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证明:

1.株洲市律师协会的线索转交函;

2、与株洲市律师协会的谈话笔录;

3、株洲市律师协会讨论记录;

4、株洲市律师协会调查报告、核实报告;

5.被调查会员的调查记录;

理事会认为:

张林律师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收取费用,并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承办刑事案件,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构成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张林律师明知吴强、张志强为同一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仍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纪律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利益冲突违法行为。

鉴于张林律师所收取的费用已退还、上交,且在自查自纠过程中主动举报违规行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基于上述事实,本会依据《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处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召开纪律处分及职业道德专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投诉事项进行了集体讨论和表决。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处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经研究,本会决定:

原上海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张林律师受到行业公开谴责处分。

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长沙市律师协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同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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