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启动:律师:里程碑

2024-08-07 09:08:36发布    浏览177次    信息编号:15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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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启动:律师:里程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起公布施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了这一规定,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角度看,具有里程碑意义。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共四章四十二条。

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7条已有共同诉讼的规定,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也有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即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但都十分原则性。因此,在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2003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使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可诉之后,从一开始便面临着程序上的代表人诉讼的问题。 在证券民事诉讼初期,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单独诉讼、通过“明示加入”确定一定人数、限制人数的共同诉讼(哈尔滨中院大庆联谊案100人、青岛中院东方电子案10人)、单独诉讼的合并审理(广州中院佛山照明案934人合并为一个判决、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金融法院根据律师统计合并案号)三种方式,从技术上修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简单问题。

变化始于2019年,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审判机制的规定》、杭州中院《关于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审判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北京高院《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证券群体性纠纷的意见》、上海高院《关于服务和保障科创板设立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等法规相继出台,创造性地引入了示范诉讼机制。上海金融法院还在方正科技案中试点了示范诉讼机制。

2020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专门针对证券纠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示回避、默示参与”)。同期,上海金融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规定》、深圳中院《依法解决证券侵权群体性民事纠纷程序指引(试行)》、南京中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范》等法规相继出台。在目前的证券民事诉讼中,在司法实践中,杭州中院在五羊建投债券案中率先启动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 随后,南京中院启动了一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益球资源案、辉丰股份案、诚兴股份案、蓝丰生化案),成都中院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宣布在华泽钴镍案中适用代表人诉讼机制。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于2020年7月31日颁布实施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合并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殊代表人诉讼程序两种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采取了两类司法管辖制度,实际上取消了前置程序的限制。因此,它是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制度史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史上的里程碑。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范围和依据: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形而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管辖: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案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目前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有上海金融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形成了普通代表人诉讼专属管辖和特殊代表人诉讼交易场所特别管辖两类司法管辖体系。

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一方原告有数十人,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共同诉讼的条件;(二)起诉状确定二至五名拟代表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三)原告提交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措施等。

这里,将证券交易所、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纪律处分或自律措施的证据纳入证据范围,比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范围更加广泛。这表明可被起诉的上市公司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初步证据”一说则表明,原来以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为前置程序的限制已经不再适用。

规定对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成立、公告、登记、审查、进入、回避、调解、专家证人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在公告期间经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规定》还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组成、公告、登记、审查、加入、退出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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