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新公司法与破产法实务专题论坛”在长沙成功举办

2024-10-16 18:02:37发布    浏览171次    信息编号:17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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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新公司法与破产法实务专题论坛”在长沙成功举办

2024年8月23日上午,“新公司法与破产法实务专题论坛”在长沙市岳麓区金茂北塔51层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由长沙市律师协会、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主办,长沙市律师协会清算与破产法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协办,旨在深入学习和了解新《公司律师事务所》法和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最新动态,提高业务技能。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晓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破产庭庭长廖志英、长沙市律师协会会长陈宏义、沉银杰、全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等领导在开幕式上致辞。

本次论坛主讲人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湖南省法学会破产重整研究会副会长、专家湖南省法律专家库入选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务员。邓志伟,第二法庭副庭长。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刚志、湖南省法学会破产重整研究会会长刘兴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副庭长曹岩、苏宝珍、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长沙市李力、刘岩,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玉春、孙创干、单晓兰、于泽伟、刘岩,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陈宇,秘书长,长沙市律师协会清算与破产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周群祥、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委员会主任张棉水、常务理事袁晓、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委员杨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会、合伙人大会常务委员朱宗帅参加论坛。

来自省内外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包括律师、管理人员、公司人员)共计26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余名实习生参加了本次论坛,并作为会议工作人员参与了会议工作和论坛学习,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一、开幕式

开幕式上,长沙市律师协会会长陈洪毅代表论坛主办方致欢迎辞。他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日益突出。本次论坛主题紧扣新公司法、破产法的实际操作,邀请多位行业专家进行深入解读,旨在为律师和企业提供前沿知识和实务指导。破产管理人。陈洪毅主席强调,律师要坚定法治信念,服务经济发展大局,通过强化专业能力更好履行职业责任,为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机制贡献力量。

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沉银杰在开幕致辞中代表长沙市司法局高度评价了本次论坛的意义,对长沙市律师协会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取得的成绩表示赞赏。近年来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培训组织和合作交流方面。这一成果得到了充分认可,特别感谢北京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为此做出的积极贡献。沉银杰书记表示,本次论坛不仅是一次新公司法的高端学习,也是一次破产业务知识的深度拓展。他希望与会人员珍惜这次机会,不断提升业务能力。长沙市司法局将继续支持协会工作,为律师和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破产庭庭长廖志英在开幕致辞中,对本次论坛的成功召开表示祝贺,并向关心和支持长沙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感谢多年来的工作。廖智英院长表示,近年来,长沙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省高院稳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已连续四年审理。在全省破产营商环境指数评价中名列第一,位列全国前茅。她结合自身经历,分享了提高破产审判水平的几点建议:一是与时俱进,深化破产案件审判理论学习和实践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环境和业务逻辑,推动有效运用。破产重整制度;二是一是恪守职业道德,保持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审判过程公平高效、廉洁自律;三是加强沟通协作,深化政府与法院联动机制,总结推广长沙破产审判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量。影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晓丽在开幕致辞中表示,本次活动充分体现了长沙律师和管理人员学习最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技能的同时,也展现了主办方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专委会委员尹晓莉指出,破产管理人协会与律师协会在标的物上有相当程度的重合。律师和行政人员都处于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举办实践论坛,有利于提高湖南全体法律同仁对公司治理的正确运用。法律和破产法。此外,本次论坛可以有效增强公司股东破产风险责任意识,提高公司法适用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促进湖南公司优化配置。营商环境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次专题论坛聚焦公司法修改和破产法现实问题,设有主题演讲、主旨演讲、圆桌讨论等环节。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重整与清算业务部副主任、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培训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毛学华主持本次论坛。

2.主题演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林益英应邀参加本次论坛并发表题为《公司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介绍》的主旨演讲修订”。林宜英副主任从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修改的主要内容三个部分做了主旨发言。她首先介绍了新《公司法》的修改背景,并指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公司法的修改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优化密切相关。的营商环境。强调修改的四个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立足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进行系统修改,坚持结合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妥善处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在具体修改方面,她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等多个方面对制度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湖南省法学会破产重整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律专家库专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邓志伟法官受邀参加并在下午第一场论坛上做了题为“破产程序中的追偿”的讲座。发表题为《接受股东出资的若干问题》的主旨演讲。邓志伟副院长对公司法、破产法背景下的股权投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讨论了破产情况下的股权委托、股东权利丧失、投资回收等关键问题,并强调股东投资不仅是公司的重要资金基石,也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清偿的重要来源。

三、主题演讲

主旨演讲环节,嘉宾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牛家静律师、陈旭燕律师。牛家静律师就“‘资本为王’——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责任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演讲。他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和法律解读,详细探讨了资本补充责任、注册资本有限认购制度、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催缴损失制度、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等五个关键问题。为与会者提供了全面、专业的法律见解。

陈旭燕律师以“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人员违反信托罪、贿赂罪的有关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九)》为题,详细介绍了此次修改的背景和背景。 12)“作为视角”立法考量强调,此次修改的目的是依法保护私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她还对失信罪、贿赂罪的具体司法适用进行了深入解读。

4. 圆桌讨论

本次论坛特设圆桌讨论环节,邀请十余位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务人士就新公司法、破产法的实践进行深入探讨。

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重整研究会会长刘兴树教授指出,公司法已多次修改,内容广泛,公司法的修改对企业破产实践仍具有重大影响。他介绍了新公司法下破产申请制度的变化,以及破产管理人应如何应对简易注销、强制注销等新规定。他指出,公司法的修改给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具体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他还强调,破产管理人需要细化应对策略,法院法官和研究人员也应积极探索,应对这些变化带来的挑战。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刚志教授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司法精神、立法目的等方面入手指出,破产法近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申请程序仍有改进的空间,这促使我们反思如何更广泛地弘扬破产法精神。他指出,随着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日益突出,财政重组作为应对债务问题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尽管财政重组与破产程序不同,但其背后的逻辑是相似的,都是为了防止债务危机的蔓延。他认为,可能需要更多的司法权力,以确保通过合法渠道处理地方政府债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法院的指导、破产管理人协会和律师的参与将发挥关键作用。这一领域不仅为学术研究创造了新的增长点,也可能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方向。

湖南仁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晓兰深入解读了公司法修改可能带来的影响,并以《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进程及其影响为主题以此为出发点,提出新公司法将对破产实践产生较大影响。例如,破产程序中行政强制注销、注册资本加速到期等问题的处理,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应对。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陈宇探讨了“无财产破产”形势下的股东投资问题。她指出,随着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重大修改,债权的财产特征变得明显。在“无财产可分割”的背景下,未收回的出资实质上是公司的应收债权,应当给予债权人。更大的决策权允许征收方式多样化。限制个人债权人通过诉讼收取催收款是不恰当的。过多的限制会让虚假出资的股东逃避法律责任。

湖南英奇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孙创前认为,新公司法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破产程序的不同规定带来了实际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听取工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时。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可能会遇到债务人申请破产如何提交材料、是否需要工会证明、工会不同意是否仍可进入破产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他还进一步讨论了如何处理工会与职代会意见不一致的问题,以及界定工会意见适用范围的问题。他指出,如果公司没有工会,如何办理相关破产申请程序、律师在破产案件的初步程序中应如何发挥作用、如何与新公司法对接等都值得进一步探讨。考虑。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刘玉春指出,除权、失权制度在公司法中的运用值得关注。他强调,权力制度的丧失可能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特别是当实际控制人、明显股东和隐名股东通过该制度逃避责任时。此外,他表示,失权制度还可能对其他股东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当股东无法出资、股份被冻结时。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琳律师分享了她办理的涉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民事案件,并分享了到期债务未清偿的认定、诉讼请求及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她提出,在涉及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的案件中,在债权人有权审理实质性合并破产程序的基础上,应保障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并对实质性合并破产审理进行监督。应加强诉讼程序。

国浩律师事务所(长沙)合伙人、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于泽伟表示,公司法的修改对破产管理人产生了全面而深远的影响。他指出,此次修订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股东的责任,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责任。如何认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将成为破产管理人工作的重点方向。

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委员会主任张绵水指出,新公司法颁布后,配套法律和法规的后续速度加快,监管进展缓慢,导致不少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与现行公司法不符。此外,新法要求对中小民营企业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不少民营企业主不愿担任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尽管新法简化了减资弥补损失的程序,有利于企业发展,但不少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仍面临困难。

湖南远端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袁晓认为,新公司法某种意义上凸显了债权主义,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认购制度和监管人制度是本次修订面临的挑战。前者由于缺乏配套的社会信用体系而难以实施,而后者可能会导致无人愿意担任股东或高管,从而挫伤创业积极性。他强调,立法者应该更加关注发展,而不仅仅是压实责任。发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圆桌讨论中,专家学者、律师、管理人员围绕“新公司法与破产法实务”进行了深入的观点交流和激烈的思想碰撞,奉献了一场精彩的知识盛宴。

5. 闭幕式

最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刚志教授在闭幕式上做总结发言,感谢各位演讲嘉宾的精彩演讲,感谢所有主办方的辛勤付出和无私贡献。周刚智副院长指出,本次论坛紧紧围绕当前公司法热点和破产法实践问题,为与会者提供了丰富的学习方向和实践指导,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法和破产法在新时代经济中的作用。新形势下的新角色、新使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多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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