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三)

2024-10-28 22:00:52发布    浏览9次    信息编号:17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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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三)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三)

第四章 工作文件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完整保存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工作过程中取得的一切文件、资料,并及时制作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查阅、检查工作底稿。

第四十条 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姓名、事项名称;

(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三)检验计划和操作程序记录;

(四)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变更文件或者上述文件的复印件等与查验有关的文件;

(五)与检查有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和其他重要文件、会议记录摘要或者复印件;

(六)为调查委托人信息提供的情况,与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中介机构、委托人等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沟通记录、走访记录、通信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文件清单等和详细描述;

(七)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者声明复印件;

(八)起草法律意见书;

(九)内部讨论、审查记录;

(十)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注明来源、签名、盖章,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记载清楚,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从事期货法律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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