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律师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06 05:00:47发布 浏览257次 信息编号:17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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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律师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律师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维四发[2024]23号
各区市司法局,国家开发区政法工作部门,市律师协会、市律师事务所:
《威海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守。
威海市司法局
2024 年 7 月 8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威海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增强律师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 根据《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年度考核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律师执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 律师行业信用评级和分类管理评级的适用对象是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估。
第四条 律师行业信用评级和分类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检查和评估结果为依据,综合运用国家推广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评估和管理。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分A、B级两级评估和管理,律师信用等级分A、B、C级三级评估和管理。
第五条 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和评估工作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同时进行。
第六条 律师行业信用评级程序
(一)初步评价。市司法局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
(二)公告。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评级结果将在市司法局网站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异议和复核。公示期间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并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市司法局应当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有异议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公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用评级结果通过市司法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且国家推荐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无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律师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在国家推荐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中有不良记录的,其信用等级为B级:
(一)纵容、纵容、支持律师执业中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导致事务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标准的;
(四)不能维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报告和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信用等级为A级: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行业规范,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实、勤勉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未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罚;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B级:
(一)因执业中不负责任、失信、行为不规范而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和监督,或者收到经核实的委托人投诉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罚,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违法执业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C级: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罚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违法执业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年度职业考核弄虚作假或者拒绝参加年度职业考核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会员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信用评级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公开信息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一)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评价和优先活动,对条件同等的给予优先考虑;
(二)行业协会换届、增补班子成员、增选工作机构成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年度考核以自查为主,检查和抽查为辅;
(四)通过“信用威海网”、司法局网站、公众账号等进行宣传和好评;
(五)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建立相关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律师信用等级为B级的,应当接受日常定期抽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实施全面检查和定期抽查,监督其依法诚信执业。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律师事务所和信用等级为C级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按照《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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