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准--北京弘建仁和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案件协调律师工作流程
2024-11-14 18:05:13发布 浏览17次 信息编号:17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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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准--北京弘建仁和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案件协调律师工作流程
北京市红建仁和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案件
协办律师工作业务规则
1. 目的
1.1为了增强律师配合意识和控制意识,降低律师配合在诉讼过程中带来的风险,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规定了协办律师的工作原则、程序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
2.1 本指引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熟悉本指南:
(1) 律师
(2) 律师助理
2.3 以下人员应了解本指南:
(一)业务支持人员
3. 术语
3.1 牵头律师是指按照本所案件管理制度或者按照当事人指定的要求指定牵头案件的律师。
3.2 协办律师是律师事务所指定的按照本所案件管理规定为主办律师提供协助的律师。
3.3档案是指律师参与业务谈判、与咨询单位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工作中获得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以及法律建议、风险提示等材料。工作期间形成的。
4、职责
本指南的制定和修订由研究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决策委员会会议批准后由主任公布。
5. 参考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守则
《律师业务档案备案办法》
六、协办人的诉讼准备职责
6.1 协办律师应当按照本指引的操作流程,在牵头律师的指导下,协助牵头律师承担各项辅助工作,完成诉讼准备工作,并对牵头律师负责。
6.2 主办律师与协办律师的分工原则是:
6.2.1 主办律师负责确定法律意见和应对方案、敲定诉讼文件并出庭;
6.2.2 协办律师负责各类法律文件的法律论证和分析、文本草案的准备以及各项程序准备工作。
6.3 协办律师应及时与保荐律师沟通请示,并根据保荐律师的工作节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6.4 在备案过程中,协办律师应本着“自己是主导律师”的心态,全面、细致、主动地开展备案工作,避免出现完全等待主导律师的情况。工作指导。
6.5 如果与主办律师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应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落实主办律师确定的意见。
6.6 如果协办律师与牵头律师意见明显相反,且协办律师认为牵头律师的诉讼策略可能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分管主任报告争议情况。负责人应当组织律师座谈。服务团队落实讨论结果。
七、审前准备
7.1 在案件受理阶段,协办律师应当做好以下审查工作:
(一)审查当事人的资格;
(二)利益冲突调查;
(三)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根据需要对证据进行分类;
(四)主办律师安排的其他审核工作。
7.2 研究与诉讼有关的时限、管辖、程序选择等问题。
7.2.1 在主办律师的指导下,整理证据,确认法律冲突发生的时间、地点;
7.2.2 查阅法律法规,研究案件涉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驱逐期限、程序选择、适用程序的举证期限等;
7.2.3 根据案件事实,研究确定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7.3 办理代理手续
7.3.1 根据主办律师的意见,准备《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委托文件,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7.3.2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客户身份证明文件;
7.3.3 根据案件争议标的计算诉讼(仲裁)受理费、保全费(如需要)、保证保险费和律师费等。
7.4 制定工作计划并创建在线共享文档
7.4.1按照办案流程,逐项填写《案件流程控制表》和《案件文件控制表》,根据需要逐项填写待完成工作和已完成工作,并更新在办案过程中不断进行;
7.4.2 使用我们的OA系统建立在线文档共享。
8. 起诉或回应的准备
8.1 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及其他材料后,向主办律师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并根据与主办律师沟通的意见,起草《民商事诉讼策略报告》,列出所涉及的相关信息。需要当事人补充的、需要核实的事实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8.2.查阅和复制法庭文件。
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当尽快到法院核对、复印、抄录、摘录现有案卷材料,重点做好以下事项:
(一)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书、陈述书、申请书等;
(二)案件证据和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有鉴定事项的,须制作复印件,包括鉴定申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各方异议、鉴定机构答复、法院询问笔录等;
(三)法庭笔录,包括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四)已有判决、裁定等;
(五)其他档案材料。
8.3 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因素分析,总结分析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如果案件复杂,则应根据案件需要,运用思维导图、Excel、ppt、Visio等软件制作时间线图、法律关系图、重要法律事实结构图、交易流程图等。
8.4 检索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信息以及案件信息,根据案件事实确定法律关系。
8.5 深入研究案件后,如需进一步了解事实或补充证据,应起草《当事人联系函》,列出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需要提供的材料。各方。
8.6 对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证据,与主办律师沟通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索取;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取证申请或者调查申请。
8.7 根据主办律师的意见,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答辩状》、《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代理声明》等诉讼文件。
8.8 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以及法院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编制证据目录。
九、审前准备
9.1联系主审法官,咨询主审律师后,就程序选择等审前准备事项作出必要的安排。
9.2 参与证据交换,与法官沟通确认证据的交付以及对方是否提供了新的证据。
9.3 参加预审会议,与法官确认适用的诉讼程序,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改变诉讼请求或反诉,并向主办律师报告相关情况。如需提出程序异议,请向法院提交《[ ]程序异议表》。
9.4 根据《案件进展控制表》,提醒开庭时间并负责诉讼参与人的组织协调。
9.5 根据《案件文书对照表》确认并包装诉讼材料。
10. 法庭听证期间的协助
10.1负责记录庭审内容。
10.2 根据庭审情况,协办者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向法官提交材料等。
10.3 协办律师应熟悉文件的分类和包装。庭审过程中,当牵头律师需要使用某些材料时,协办律师应当能够立即向牵头律师提供。
10.4 庭审结束后,协办律师负责核对庭审笔录,并提示主导律师签字无误。
11. 审后协助
11.1 根据庭审情况,在主办律师的指导下,联系当事人补充证据。
11.2 在主办律师的指导下撰写陈述书并及时提交法院。
12、整理档案材料
12.1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更新《案件程序控制表》和《案件文件控制表》。及时收集、整理案件卷宗。
12.2 诉讼过程中及诉讼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卷宗,具体按照本所《北京宏建仁和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卷宗归档指引》执行。
13. 补充规定
13.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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