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中国律师发展简史

2024-11-19 03:00:51发布    浏览12次    信息编号:180836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百年中国律师发展简史

上海老吉子每天呈现一组精彩文章

打开尘封的记忆,寻找往日的岁月

讲述上海老派故事,回忆上海老派人

对上海老基金会的抱怨

“律师”这个词在历史上本来不就是法律工作者的意思吗?我国的律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律师制度是谁传入中国的?中国近代司法审判史上第一位辩护人是谁?女律师为何成为法律界的禁忌?中国近代史上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大的法律专业组织是哪个?对于这么多律师发展的历史渊源你了解多少呢?今天小编变身哆啦A梦,带你乘坐时光机穿越到一百年前的中国,看看一百年前的中国律师是什么样的存在。

民国初年,袁世凯想劝说曹汝霖放弃律师执业,入阁做官。

然后他问曹:“你为什么要做律师?律师不就和以前的当事人一样吗?”

曹汝霖回答说:“律师和当事人是完全不同的。律师依法维护人权,而当事人歪曲事实、牟取暴利。”

这个问答颇能体现律师制度刚建立时国人对律师的误解,以及法律人对律师价值的维护。

中国律师最早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01

尽管中国自古就有协助诉讼、撰写诉状的“律师”,但由于中西法律体系的根本差异,诉讼当事人与植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律师并不相同。

1840年鸦片战争

打开了封建中国的大门。随着西方商品、文化和政治力量的涌入,中国开始了现代化进程。主持西政数十年的晚清名臣李鸿章称其为“三千多年来的重大变革”。从被动到主动,从文物、制度到观念,中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从清末一直持续到民国。在这个过程中,输入的“律师”也随着西风东来,在中国播下种子、生根发芽、蓬勃发展。到了民国时期,他们已成为中国近代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

律师登上中国历史舞台的起点可以追溯到清末。当时清廷内无人熟悉现代国际法,只能依靠外国律师处理外交事务。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全权特使是美国律师伯林格姆。在他的主持下,中美签订了相对平等的《伯林格姆条约》(又称《中美天津条约续行条约》)。随着不平等条约对领事管辖权的确认,外国律师逐渐出现在通商口岸,代表中外当事人处理纠纷。由于对外国律师治国的怀疑和恐惧,接受过西方法律教育的华人逐渐受到清廷的关注。在此背景下,毕业于英国林肯学院并取得大律师资格的吴廷芳被招入李鸿章幕府,后来在清廷担任要职。

律师制度是如何传入中国的?

02

在吴廷芳等人的推动下,清政府开设法政学堂,派出留学生学习法律,设立法政考试考生和法政学士,为中国本土律师界最早奠定了基础。

吴廷芳

他对律师制度的推行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1905年,时任修法尚书吴廷芳与沈家本请愿设立法学堂。吴、沈的奏折一开始就明确指出了专业法律人才的重要性:“考虑到新法律已经制定,各省还没有准备和使用法律人才,法律就不能独立运作,就会此时,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情况千变万化,外人跨省而起的民间与宗教的纷争,往往是因为当地官员不熟悉外国法律而处理的。案例……所有新政策,如道路、矿山、商标、税收等,方法略有不同,难以制定,但都依靠法律来维持”4。于是,他们建议在京师设立法学,教授法理、清规以及各国宪法、刑法、民商法等。还有刑法、诉讼、审判等法律的速成课程。 1906年,吴廷芳再次发表讲话,主张引入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在日本,律师的发言人被称为辩护人。当盖因诉讼被带上法庭时,他惊恐万状,常常失控言语,于是聘请律师代理他对各种事项进行讯问、质证、复审。在所有国家,从法学院毕业的人都会获得文凭以补充他们的专业资格。案件严重的,国家会配备律师,穷人可以请救济协会派律师无偿代理自己的权利,并对公私朋友给予补贴。中国最近的贸易口岸已经允许外国律师为案件辩护,甚至公署也引进他们作为顾问。我觉得依靠外人来为中国的诉讼辩护是不合理的。即使发生谈判事件,要求他们提起诉讼,也绝不会帮人,打压类似原则,领事域外权力也会进一步蔓延。难以想象随之而来的麻烦。建议各省法学院今后培养律师人才,选拔诚信严谨、法律知识渊博的律师,并聘任一定数量的律师。毕业后,考试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然后分派到各省办案。如果各学校学生教育突然出现困难,将从各省监狱选拔符合条件的考生入校专攻本专业。考试合格后,将考虑录用,赐官衔以勉励。简而言之,国家多一名公正的律师,就意味着未来多一名训练有素的法官。

在吴廷芳等人的推动下,清政府开设法政学堂,派出留学生学习法律,设立法政考试考生和法政进士,奠定了中国本土律师界最早的基础。然而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却要等到民国以后。

1911年10月10日,1911年革命爆发。同年,江苏省省长程德全宣布江苏独立,并很快在该省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 1912年,蔡寅等十四名留日法律系学生请求上海总督陈其美批准成立“中华民国护法会”。苏杭律师协会、江宁市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等也相继成立。在缺乏中央立法的情况下,律师制度在地方一级运作。 1912年2月,清原山阳县知县姚荣泽谋杀南社革命领袖的杀人案进入司法程序。吴廷芳写信给孙中山说:“中华民国是新国家,一切诉讼应文明办理,本案情节严重,尤需谨慎彻底”。为表示对法律的尊重,计划廷特将派一位精通中外法律的人来审理此案,另选三名理智、公正、平和、有信誉的人作为陪审员,双方均是陪审员。允许聘请辩护人出庭辩护,并允许旁听庭审。” 6 本案中,吴廷芳主张保护当事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负责起诉的“原告律师”林兴贵拥有英国大律师资格,主审法官陈一凡、丁荣、蔡寅也分别毕业于英国或日本法学院,并具有律师资格。

1912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正式建立。此后,全国律师人数逐年增加。以北平为例,从1912年到1937年,北平律师协会会员从41个增加到1261个,增长了近30倍。

杰出精英阶层

03

从整体上看,民国律师呈现出职业自主、专业知识、视野广阔、人脉丰富、地位受人尊敬、经济繁荣的特点。这些构成了他们参与政治的条件,从而影响了民国巨变的历史走向。

从人员背景来看

民国律师或出身官绅家庭,或留学归国,或主管前清司法,或在学校学习法律、政治。总体而言,他们的教育背景和生活经历足以成为那个时代的精英人物。虽然民国时期的法律和行规禁止律师兼任公职,但民国时期法庭上还是有很多律师的。曹汝霖,持有民国“一级”律师证书,曾任前清外交部尚书。从事律师多年后,曾在北洋政府担任外交总长、交通总长、财务总长。担任财政部长期间三度被捕的罗文谦,在短暂的法律实践后也再次入阁,担任司法部长、外交部长、司法行政部长。辞去高官行医的人不在少数,比如前国会议员刘崇友、前司法部部长张耀增、前修法办主任江勇、代表人物有原大理院院长康先生、现任上海临时法院代理院长曾吴敬雄等。也有人先行法,后为官。比如,中国第一位女律师郑毓秀,在国民党北伐并占领上海后,出任上海地方审判处处长。她的丈夫魏道明律师成为南京市市长和驻美国大使。与郑毓秀同属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默,后来担任江苏高院检察长、江苏高院院长。民国律师除担任官员外,还经常在报纸(如张耀曾的《中国新闻》)、学校(如蒋勇、王有龄的朝阳大学)、社会团体(如石阳的湖北省)工作。总工会)等组织中还设有副职。这些经历为民国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政治资源和经验,也为他们提供了社会动员的平台和资本。与民国时期的其他职业群体相比,律师在参与政治活动和公共讨论方面显然享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从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来看,民国律师与大学教授、报社记者一样被认为是“高级自由职业者”,在社会上享有“高于常人的地位”。 11 就经济收入而言,他们比大学教授、报纸记者和政府官员富裕。据徐晓群教授统计,20世纪30年代,记者月收入一般为70-300元,正教授一般为400-600元,中央部长仅为800元。同期,律师月收入普遍在300元至2000元之间。 。 12 民国知名律师的收入往往高于此。例如,1935年中国信用局档案中记载,章士钊年收入为5万至10万元,王有龄年收入5万多元。吴竞雄回忆,他从事法律工作后第一个月的收入相当于4万美元。 13 经济的繁荣让律师不用“五斗米折断腰”,也让他们有余力和资金参与公共生活。

总之,从整体上看,民国律师呈现出职业自主、专业知识、视野广阔、人脉丰富、地位受人尊敬、经济繁荣的特点。这些构成了他们参与政治、动员社会、进而影响民国巨变的历史走向的条件。

一个独立自主、使命崇高的专业团体

04

“从国家到社会,从外部期望到自我认同,民国律师肩负着维护法治、正义和人权的重任。”为了实现上述职能,民国律师团体获得了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权。

自《律师暂行章程》颁布以来

此后,中华民国颁布的与律师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都肯定了律师独立履行法律事务的权利和价值。国民政府颁布的《律师法》甚至规定“律师应当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正,促进民主法治”。律师协会认为:“律师作为反对派法官,一方面与裁决的法官、检察官一起维护正义;另一方面对法官进行监督和制衡。检察官行使公权力应当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司法公正。”人权和人的尊严。” 8“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司法三职之一,在社会上也被视为一职,是最高尚的职业,是其他任何职业都无法比拟的。” 9 在私营领域,每当发生冤案时,社会群体往往对律师“领导群众、主持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抱有期望。 [10]这些都表明,从国家到社会,从外部期望到自我认同,民国律师肩负着维护法治、正义和人权的重任。

为了实现上述职能,民国律师团体获得了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权。无论是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程》还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律师法》,律师团体管理的总原则都是协会自治。各地律师协会不仅决定自己的章程、程序、收费标准,而且有维持纪律和处罚的权力。在组织模式上,无论是早年的会长制,还是后来的理事监事制,律师协会领导班子均由会员自行选举产生,并不断更新。律师协会在自治过程中,不遗余力维护会员权益和律师职业道德。例如,当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吴麦、王树桥等人被非法关押或遭受酷刑时,上海市律师协会利用各种力量向上海地方和国家中央提出抗议;而会员本身违法违纪的情况,如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李景光涉嫌侮辱、猥亵罪,上海律师协会会员郑毓秀涉嫌玩忽职守等。其所属律师协会均予以坚决惩处,并决定开除其会员资格。这种独立的地位,使律师团体成为民国混乱的政治斗争中捍卫法治和权利的力量。他们不仅为北洋政府时期被指控的国民党员辩护(如林白家在《民国日报》上为叶楚谦、邵力子辩护),也在国民党清洗运动中为共产党员辩护(如章士钊为章士钊辩护)。陈独秀、吴开胜为陈延年辩护),也在抗战胜利后的汉奸审判中为汉奸辩护(如章士钊为周佛海、梁鸿志辩护)。最引人注目的是,1936年救国会“七君子”因“危害中华民国”被捕时,上海、吴县律师协会居然为他们组建了一支20多人的辩护队伍,形成了一支防守队。民国法制史上的传奇人物。

场内场外“台上表演”

05

“在民国历史上,律师的足迹随处可见,而他们在历史上留下印记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作为一名律师

他们影响历史的第一个战场自然是宫廷。通过代理个案,律师或许能够捍卫政治异议、宣扬新兴价值观、影响公众舆论或改变政府行为。国民党白色恐怖期间,章士钊、吴凯胜、史良等律师多次为被捕的共产党或亲共政治犯辩护。陈独秀、陈赓、廖承志、邓中夏等人均在法庭上被律师救出。律师通过这些案例宣扬言论自由的界限、政府与国家的区别、保护人权的意义以及程序正义的价值。在社会风气和家庭伦理方面,曹汝霖曾通过“太监离婚”案的辩护,宣扬“人性”、“婚姻自由”、“平等”、“公益”等主导理念。石良禾代理了大量涉及女性客户的案件,旨在提高人们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认识。 1926年,中华民国前总理熊希龄在上海被租界法院传唤。陈廷瑞和外籍律师顾沃为本案辩护。该案引起全国轩然大波,激起了公众对治外法权的仇恨,推动了领事管辖权的废除。

在法庭之外,共和党律师还通过演讲、出版物、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动员等方式发起或推动社会运动。 1920年代,为了废除领事管辖,民国律师发表演讲、发表文章,向公众解释领事管辖的历史沿革以及对中国的危害。仅陈廷瑞律师就有《恢复公共法庭问题》《起诉中国人民撤销领事裁决权》《特殊域外权力》等多篇演讲和文章流传于世。上海市律师协会还派陈廷瑞、董康、李祖玉、赵希恩等人前往北京敦促政府采取行动。蒋勇律师也留在北京就近进行谈判。 14 武汉律师石洋也是社会运动的领导者。在武汉执业的短短几年里,他组织集会、请愿支持五四学生运动,发起平民教育运动普及教育,主张跨省自治,甚至一度以湖北省联合会的名义宣布开除学籍。各行各业。湖北省省长王占元成立湖北省自治政府。他还长期致力于工人运动,是湖北乃至全国工人运动的重要领导人。他推动成立粤汉铁路职工联合会、湖北省总工会等组织,支持和领导粤汉铁路工人罢工。运动,甚至死于大规模的“二七”总罢工。 20世纪30年代,在风起云涌的抗日爱国运动中,律师的作用也引起人们的关注。因领导救国会运动而被捕的“七君子”中有四人是律师。其中,石亮等人发起成立了上海妇女救国联合会,王藻时等人发起成立了上海大学教授救国协会。钱莉等人发起成立了上海职业救助协会。各界救国联合会中,沉君如、王藻时、沙千里、史亮均当选为常务委员。 15 此外,在女权运动、冤偿运动、民国立宪运动等社会运动中也能看到律师的身影。

除了法庭内外的“台上表演”,民国律师还非常善于利用自己丰富的人脉在幕后施展权力。前同事、现任同事、同乡、同学等各种“关系”,都被民国律师利用来达到自己的法律和政治目的。在办理政治案件的过程中,当律师知道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公正审判时,他们往往会利用私人友谊的“活动”。陈延年在国民党清洗运动最激烈的时候被捕。为了救他脱离险境,吴凯胜律师找到了曾在法国留学、在上海法律界颇有名气的同学郑毓秀,请求他帮助逮捕陈延年的闸北区公安局长释放他。 16 “七君子”被捕后,他嘱咐时任江苏高院院长的同学王思默善待七君子。 17 在同一“七君子”案中,张耀律师坚信该案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因此,他在辩护的同时,一直通过杜月笙、钱信之、吴铁城等人向国民党高层进行游说,寻求变革。 18 除了诉讼之外,共和党律师还经常通过私人渠道向政府当局提供建议。由于曹汝霖与袁世凯私交,他能够当面劝说袁世凯不要急于称帝。他还向时任司法部副部长的老朋友王有令建议改善看守所的条件,向时任大理院院长的老朋友张宗祥建议修改量刑程序,防止农民拖延法定程序。上诉的限制。 19 这些私人渠道的作用是双向的。他们不仅让律师的意见到达政府,而且往往充当政府和律师之间的桥梁。抗日战争前夕,蒋介石为了确定国家政策,想召见对日外交经验丰富的曹汝霖进行磋商。他是受到与曹有老交情的吴定昌的邀请。 20 “七君子”案中,杜月笙、钱信之不仅代表“七君子”向“七君子”求情,而且还受“七君子”委托,游说“七君子”悔改。 21 简而言之,这些私人关系构成了律师与政府之间的秘密渠道。

民国时期律师的政治参与中,“入仕”或许是最直接的路径。清末,当郭嵩焘邀请吴廷芳到英国担任参赞时,吴廷芳表现得兴趣不大。重要原因之一是,在英国,律师可以担任“参赞”、“总监察员”等职务,但与参赞、随员不能相提并论。 22 民国时期,律师担任重要职务的情况与英国相同。吴廷芳本人曾在民国政府内主管外交和司法多年。吴景雄告别法律后,担任立法院立法委员,起草了著名的《吴氏宪法》。 23年后,担任罗马教廷大臣。上述郑毓秀、王思默、魏道明等人在完成律师执业后也担任过重要的司法和行政职务。 “七君子”获释后,沉君如、石良双双加入国民政府领导的全国参政会。有学者曾认为,七君子被捕“不仅表明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凋零和削弱,也表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已不复存在,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对社会的期望”。政治参与令人失望。” [24] 然而,从沈、施等人在全国参政会的职务来看,当时的社会权力并没有消亡,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也没有停止,而是以互动发生了变化。

影响政治和社会的重要力量

06

“两者都表明,律师群体是民国历史上影响政治和社会的重要力量。他们地位的重要性,从民国末年的政治格局也可以看出。”

他们地位的重要性

这从民国后期的政治格局也可以看出。蒋勇当选全国参政会议主席团成员,超越了政党政治。在共产党里,董必武、周新民、潘振亚都是律师。民主党派中,以沉钧儒、石良等人为首的中国民主同盟发挥着重要作用。 1949年,章士钊、蒋勇受李宗仁委托,与颜惠清组成“上海人民和平代表团”,北上与共产党试探和平。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召开。在这次讨论建国大事的盛会上,十四名代表都是律师。其中,董必武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沉钧儒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石良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司法部长。

以上节选自《历史的暗流:律师风范与民国春秋》一书的简介,内容有所删节。

中国律师制度百年发展历程

搜索

李鸿章的幕僚薛复于1879年撰写《外事初论》,提出在通商口岸聘用外国律师,“参考中西法律”,与列强商议废除领事管辖权。这是中文最早将“法”与“师”结合起来形容法律工作者的词语。

“律师”一词在历史上很早就出现,但此前从未被用来形容法律工作者。西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时,“律师”只是对精通戒律(三藏之一)的僧人的特定称谓。到唐朝,“不仅佛教僧侣被称为“律师”,而且道教神父也可以被称为“律师”。“直到清朝,有些人称呼法律知识为“律师”和“律师“脱下宗教术语。帽子与法律有一定的联系。清朝晚期使用的“律师”一词实际上是一个被中国词汇所塑造的词,这些词是由中国词汇所吸收西方文化并将新葡萄酒放入旧瓶子的词。当时,当时,这是一个词。在现代意义上,“律师”一词已经变得相似。

在清朝改革的趋势中,1906年,由Shen 和Wu 主持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法草案”(在英国殖民地中担任律师)的主持人介绍了律师制度,并曾介绍特定设计。但是草案从未实施。

《审判法庭在各级审判法庭》和1909年和1910年颁布的“法院建立法”依次确定了律师在法律形式中的合法性。 1911年,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日本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法法完成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该法律阐明了律师的职能,例如代理和辩护。但是在将这些草稿发送给进行讨论之前,清法院已经结束

大约在中国共和国的第一年,许多律师出现在中国的上海特许权中,但中国的律师制度仍处于“空白时期”。只有少数外国律师可以在特许权中履行律师职责。许多从国外留学返回的法律毕业生只能担任特许权外国律师的助手,并且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出庭。

1911年革命爆发后,律师执行法律。 1911年,1911年的革命在沃钦开了第一枪,革命者在沃钦()建立了湖北部军事政府(后来改为湖北部军事州长办公室)。张Zhib担任当时的湖北军事政府司法部长,主张在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分离三权力”和“司法独立性”的原则,并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律师防御系统。他自己审判的“ Tang 案”也看到了一名中国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辩护的首次露面。当时,湖北军政府曾为中央政府采取行动,并颁布了历史性的“ Ezhou公约”。因此,在唐·希兹(Tang )案中,陈(Chen Ying)在现代中国律师的发展中构成了一个里程碑。公式含义。

1912年1月8日,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诉讼部任命陈·泽明(Chen Zemin)和其他32名政治和法学院毕业生为公职人员,并指出,如果原告或被告雇用他们,他们可以去法院捍卫他们。这是中国政府宣布的最早的中国当地律师名单。可以说,在现代,他们是中国法律职业的先驱。

随着“律师临时宪章”的颁布,作为共和党制度的参与者之一,律师逐渐获得了更高的地位。特别是在1920年代和1930年代中国的编纂浪潮中,作为新法律制度的专家,律师有权解释和使新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运作。法律职业在中华民国之后发展巨大,这正是因为新的法律制度开始运作。上海律师协会是在颁布“律师临时宪章”之后不久成立的。它是中国现代历史上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律师行业组织。在律师协会中,不仅有法律领域的名人,例如东康,沉·朱鲁,张·辛豪和吴·辛克西安格,而且还有许多杰出的女律师,例如张Yuxiu和Shi Liang。在郑Yuxiu成为律师之前,“女律师”一直是禁忌。 1912年9月实施的“律师临时宪章”首先规定了律师的资格。成为律师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国共和国二十岁的男人”,这意味着律师是男性的职业。 ,不允许妇女参加。直到1927年底,的南京政府才颁布了新的“律师宪章”和“律师的注册宪章”,废除了对律师的性别限制。

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律师法》和《律师法》的实施规则,为中国共和国律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1949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法院组织的一般原则”于次年7月颁布,规定被告有权捍卫自己。

1956年1月,司法部向州议会提交了“建立律师制度的指示请求”,并已获得批准。

在1957年,在纠正和反侵略主义运动的后期,反右法主义的斗争扩大了。许多律师被认为存在有问题的职位,并被错误地归类为右派,律师制度被否定。

1978年3月5日,修订了宪法,以恢复被告的辩护权。

1980年8月26日,我国正式颁布了“律师临时法规”,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1996年5月15日,我的国家颁布了律师法。

律师法于2001年12月29日,2007年10月28日和2012年10月26日修改了三次。上次修订的结果是现任律师法。

同城信息网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