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律师状告律师协会”引发法律疑问:律师协会的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024-11-19 19:03:24发布    浏览13次    信息编号:1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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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状告律师协会”引发法律疑问:律师协会的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周立新到贵阳市律师协会递交申请(图片来自微博)

红星新闻记者 蔡小艺 潘俊文 实习生 李龙亮

于蔓歌 编辑

7月11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贵州律师与贵州省律师协会处罚纠纷一案举行开庭审理。法院稍后公布结果并宣布判决。

此前,贵阳市律师协会对贵阳律师周立新因非法炒作案件进行处罚。周立新律师不服处罚,向贵阳市律师协会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贵阳市律师协会认为,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处罚不属于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周立新律师周泽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协会对周立新律师的警告无疑属于行政行为。

红星新闻注意到,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对律师协会多起涉及处罚的行政裁定的审查结果显示,结果好坏参半。司法界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

律师受到律师协会处罚后,如何寻求救济?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袁玉来认为,律师协会应在行业内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救济机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沉葵希望法院能够通过司法解释或案件性质明确律师协会纪律处分是否可诉,以促进律师权益的保护。

01冲突

因炒作案件被律师协会警告并处罚

贵阳律师将律师协会告上法庭

2021年5月,贵阳律师周立新承办了一起贵州省纳雍县非法采矿案,并为该案被告人之一的赵某进行了辩护。

在此期间,周立新多次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声称纳雍县司法人员存在问题。同年12月26日,同案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向贵阳市律师协会投诉,称周立新涉嫌违规炒作案件、侵犯他人隐私,请求其受到调查和处罚。

随后,贵阳市律师协会立案调查,并于次年4月对周立新作出行业纪律处分决定。贵阳市法纪办字(2022)第1号《行业处罚决定书》显示,贵阳市律师协会纪检委员会认为周立新的行为构成非法炒作案件,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周立新对贵阳市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申诉。 “当时我认为投诉人闹事是完全无理取闹的。被我在微博上批评的司法人员并不认为我的批评有误,并进行了投诉。他们也在后续的工作中进行了修正(改进),对我​​非常友好。 “周立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2022年5月13日,周立新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称贵阳市律师协会对其作出的行业制裁决定在程序和实体层面均存在违法问题,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业制裁决定。 。

2022年7月11日,周立新诉贵阳市律师协会撤销“警告”处分一案在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择日宣判。贵阳市律师协会认为,律师协会对该律师的处罚不属于行政行为,请求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驳回原告周立新的诉讼。

贵阳市律师协会在给白云区法院的行政复函中辩称,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罚是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自律组织;对以协会名义、违反协会内部规定的律师会员,给予“警告”处分。这不具有外部性,是一种行业自律管理行为。律师协会也无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惩罚。

案件审理结束后,周立新律师告诉红星新闻,审理的焦点仍然是“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管辖”。

“贵阳市律师协会对周立新律师的警告处罚,无疑是行政行为。”据周立新的代理律师周泽介绍,《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警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对周立新进行处罚的贵阳市律师协会是依照《律师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有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奖惩。此次对周立新的警告正是贵阳市律师协会对周立新律师的处罚。 “这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白云区人民法院传票

02争议

律师协会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自律管理组织,依照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律师进行处罚的法律责任。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投诉调查处理中心统计,2014年至2018年上半年,全国律师协会共作出行业纪律处分决定1998件,平均每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37件。月。

目前,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主要补救措施是律师协会内部审查程序。 《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核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宇表示,“这种补救措施比较单一。律师协会应针对行业制裁建立更有效的救济渠道。”

△贵阳市律师协会对周立新律师进行行业制裁的决定

对于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被处分者是否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律师协会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事业单位或者行业协会被告。 。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协会的行为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只有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才能成为律师协会的管辖范围。行政诉讼。

但对于律师协会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袁玉来认为,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纪律处分不应被视为行政行为。袁玉来分析,目前对律师的管理是双重管理——司法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行业管理不属于行政管理。 “此外,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制裁直接影响律师的会员权利,并不影响律师的执业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沉奎则持不同观点。沉葵告诉红星新闻,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是纪律处分对律师权益的实际影响,二是律师协会的组织性质。

沉奎表示,从组织性质来看,律师协会是律师自律组织,但自律组织的行为并非都是不可诉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律师协会。 “所以律师协会的一些管理行为也可能具有行政性质。”

对于律师协会的哪些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沉逵认为,应具体分析律师协会的管理行为是否对律师权益产生较大的实际影响。

03 建议

17项不同判决的裁决

专家建议学界、司法界、法学界达成共识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当律师不满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希望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红星新闻记者以“律师协会”、“纪律”为关键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17件涉及律师因律师协会制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裁定书。其中,一审行政案件9件,二审行政案件2件。行政案件6件,行政再审案件2件。

从判决结果看,上述9起一审案件均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 2件再审案件也被驳回再审申请; 3个二审案件法官均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驳回一审案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不当的。在上述17件行政裁定中,有3件案件的法官认定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属于行政行为。

例如,(2019)渝08行中125号裁定显示,二审法院认为律师协会是法律授权的律师行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利害关系人认为其采取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

因此,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济源市律师协会作出的终止上诉人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应视为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授权的行政行为。中方认为,该纪律处分决定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产生较大影响。上诉人不服纪律处分决定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

其余案件中,法官认定律师协会对其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属于行业自律管理行为或者行业内部自治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因不服纪律处分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可见,目前对于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定性问题,即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尚无统一的裁判规则。

对此,沉奎表示,类似行政案件的审理更加谨慎,一方面是为了保持司法权与律师协会行业自主权之间的平衡。此外,律师协会等组织将与行政部门保持密切的关系。 “法官一般会考虑实际因素。”沉逵认为,这种救助困境未来需要依靠学术界、司法界、律师界。互动以达成共识并解决。希望法院能够通过司法解释或案件明确律师协会哪些自律管理行为是可诉的,以促进律师群体权益的保护。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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