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律师费的承担

2024-11-20 10:03:14发布    浏览18次    信息编号:18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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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费的承担

近年来,通过代理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观察其他一些民事案件,笔者发现,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说,这充分体现了“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人确实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胜诉的判决”。然而,他们在享受胜利判决给自己带来喜悦的同时,也难免会有一些遗憾。不幸的是,当他们要求诉讼中的败诉方(往往是过错方或违约方)承担他们所支付的律师费时,大多数法院往往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驳回他们的主张。因此,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费是否应该由败诉方承担?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直接规定诉讼中的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但也没有法律直接否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笔者个人认为,败诉方是否应当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主要是判断律师费是否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密切相关。 (事实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都与这一点相一致。)这种密切联系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败诉方和胜诉方的过错或违约(通常没有过错)。聘请律师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因为败诉方的行为才导致了纠纷的发生,胜诉方不得不聘请律师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情况下,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无需详细说明;二是胜诉方是否有必要聘请律师。如有必要,胜诉方的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反之亦然。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胜诉方聘请律师是有必要的,原因有二: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因为法律知识不足,甚至不知道如何提起诉讼,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上文提到,近年来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与过去相比,大部分只停留在观念层面。具体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必然会涉及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审判经验,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实际上法律越来越多,细节也越来越多。就笔者代理的一些案件来看,有时一个民事案件涉及到很多法律,比如刑事案件。法律以及行政法律法规往往对法律的某一方面理解肤浅或有限,从而可能导致对整个案件性质的误解。同时,案件的审理经验也非常重要,而获得这种经验需要参与多个案件和亲身经历。大多数当事人都是第一次遇到诉讼,所以很难掌握这些经验,所以无论是法律知识还是法律经验都不是当事人能够长期掌握和获得的,所以聘请律师打诉讼是有必要的。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但我们可以从一些现行法律,特别是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推断出这一点。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虽然本文没有具体说明哪些必要费用以及是否包含律师费,但很显然,如果包含的话,就意味着法律认为当事人有必要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由债务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责任。显然,司法解释解释了合同法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也说明司法解释认为当事人聘请律师维护自身权利是必要的。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必要性仅在合同领域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体现,并不能说也可以适用于其他领域。笔者想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在合同领域还是其他领域,当事人都面临着同样的情况,那就是诉讼。那么为什么胜诉方在合同诉讼中能够获得律师费赔偿,而在其他领域的诉讼中却无法获得赔偿呢?这个补偿怎么办?事实上,大多数合同纠纷往往只涉及经济利益,而其他领域尤其是人身伤害赔偿诉讼则涉及人们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难道我们不应该更多地保护后者的权利吗?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本身就受到了侵害,光靠他们的体力就会影响维权,所以更有必要聘请律师。

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的必要性,不仅可以从现行司法解释中推断出来,也可以从我国实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中推断出来。目前,我国对部分经济困难人员实行法律援助。就是当他们遇到诉讼,需要法律帮助时,政府指定一些律师为他们服务。试想,如果国家认为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根本不影响其权益,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政府正是出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需要,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援助使他们与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享有平等聘请律师的权利。当然,也有人认为,不用请律师,自己打官司就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毕竟,有法庭和法官。笔者并不否认这一观点,但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处于中立的立场,往往处于被动的法官或审判中,这体现在法律上“无诉求”。被制成。该案未经请求就无法审理,因此当事人仍需自行行使许多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就很难行使。

其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也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不仅体现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也体现在纠纷发生后的赔偿上。赔偿限额是为了补偿胜诉方必要的损失,保护胜诉方的权益。恢复到纠纷发生前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论证这个问题。假设:A刚刚以10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 B借用A的手机玩游戏,不小心将手机掉在地上,导致无法使用。由于双方都要对手机进行赔偿。

协商无法解决,甲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200元),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手机损失1000元,并承担200元赔偿金。他为此支付了律师费。那么如果法院只判令B承担1000元的手机费,那么显然A只能得到800元,因为他要支付200元的律师费。显然,甲人的损失并未得到充分赔偿,这显然有失公平,所以只能要求乙人再承担200元律师费,才能将甲人的财产恢复到案件发生前的状态。

最后,任何法律或判决都会对公民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律师费应由诉讼败诉方承担,就像当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样,但并没有被法律和人们所接受。起初。然而,随着社会法治化的推进,又出现了一起具有历史意义的案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必将被司法解释和法律所接受。同时,我们也希望当事人今后在收到胜诉判决时脸上多一些喜悦,少一些遗憾,而这种喜悦来自于他们对法律公正的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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