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资格、评估和任命
2024-11-20 22:03:30发布 浏览14次 信息编号:18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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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资格、评估和任命
从事法律职业,需要了解律师的工作设置、工作要求、评价和聘用。
以下是文件:
律师职务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
第三章 考核与聘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律师培训、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律师刻苦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发挥律师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律师事业繁荣发展为了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工作性质和工作实际需要设立的职务。律师职务分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法律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固定的工作人员数量,律师岗位结构比例合理,实行定额聘任或者聘任制。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级律师职务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纪律,注重职业道德。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第五条 考核、聘任或者聘任律师,必须根据其知识、专业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业绩,并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第六条 律师助理
资格:
高等学校(系)法学毕业生和中等法学院毕业生已完成一年试用期。经考核,他们已初步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了各类律师业务的内容和工作流程,能够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任务。辅助工作。
工作职责:
1、发送、接收、整理、保存文件、档案;
2、办理有关法律问题的信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撰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复印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或当事人、送达文书等辅助工作。
第七条 四级律师
资格:
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大学(系)法学本科毕业生试用期一年、曾担任法律顾问的大学(系)法学毕业生律师助理工作2年以上,并通过国家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和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基本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接简单的法律服务。
工作职责:
1、接待公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撰写法律文件;
2、代理一般民事案件或担任简单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3、办理一般非诉讼法律事务;
4、在三级以上律师指导下,担任机关、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三级律师
资格:
取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国家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和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2年以上;担任四级律师满4年 经考核符合上述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聘任或者聘任为三级律师:
1、对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比较系统的掌握,并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法律业务,能够独立办理各项法律业务;
3、具有组织指导四级及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工作职责:
1、代理民事案件或者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经济项目谈判;
3、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指导四级律师、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二级律师
资格:
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2年以上,或大专(系)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5年以上。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聘请或者聘任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律动态,能够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丰富的法律业务实践经验;
3、掌握适合本职工作的其他学科知识,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有突出的工作业绩;
4、具有指导三级以下人员律师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语。
工作职责:
1、代理疑难、重大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重大非诉法律事务,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
3、担任重要机关、团体、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4、组织律师业务专题研究,指导三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5、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一级律师
资格:
担任二级律师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聘任或者聘任为一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进行较深入的研究,能够提出研究课题,组织指导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誉;
2、具有丰富的法律执业实践经验,掌握适合本职工作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够处理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精通一门以上外语。
工作职责:
1、代理民事案件或者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法律事务,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谈判;
3、组织领导重大律师业务专题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工作和业务培训;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评聘、聘任律师时,对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贡献突出的律师,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三章 考核与聘任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各级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法律知识水平高、法律专业能力强、学术造诣深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办事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司法部指导全国律师评价和聘任工作。各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须经相应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初级律师职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司法局设立,负责对律师助理和四级律师进行考核;中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地(市)级法官组成。设立司法局,考核三级律师;高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负责一级、二级律师的评审工作。司法部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司法部直管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务资格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资格的审查、聘任或者聘任,应当由个人提出。经评审委员会评估、推荐、审查后,法律顾问所(律师事务所)根据本单位律师和主管部门的工作需要,确定法律顾问所(律师事务所)认可的合理架构。经评审团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律师,按照比例和名额聘请或指定律师。
四级、三级律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须报司法部(局)备案;聘任或者聘任高级律师职务,须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五条 聘任或者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或者连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专职从事律师执业活动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报送当地职称改革部门。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报司法部备案后施行。 《律师职责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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