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4-11-26 02:02:22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1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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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发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文号】鲁发通[2018]9号

【发布日期】 2018.03.06

【实施日期】 2018.03.06

[时效性] 目前有效

[有效级别] 行业法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辩护代理的若干意见

(绿发通[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引导律师严格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专项行动中的重要作用针对有组织犯罪,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开展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它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巩固基层政权,关系到开展伟大斗争和建设伟大工程。 ,弘扬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劳动者。他们依法开展涉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使打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这就是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必然要求。各地律师协会和刑事辩护律师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策和决策上来。党中央部署。各地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指导帮助刑事辩护律师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刑事辩护律师的共性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犯罪构成、犯罪集团及相关涉黑犯罪等作出规定,把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以及两院两部关于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刑事司法政策。组织律师协会会长、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刑事辩护骨干律师积极参加有关司法机构举办的培训和研讨会,共同研究制定律师办理涉黑刑事案件工作手册,形成理解和把握法律政策的共识。加强统筹落实,取得最佳政治、法律、社会效果。

2.依法履行国防机关职责

(一)依法接受委托。律师在涉及黑恶势力的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的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费等规则。同一律师不得为同一案件的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个以上非同一案件办理但涉嫌犯罪行为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指派不同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必须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定,任何人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案件依法办理。

(二)依法履行辩护人尽职义务。律师办理涉恶刑事辩护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约谈、查阅卷宗、调查取证,提出高质量的辩护代理意见。确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人证言,必须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应当依法获取重要证据。准确把握法庭诉讼中的提问、质证规则,掌握足够的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高法庭辩论能力。律师出庭辩护工作必须观点明确、组织清晰、逻辑严密、论证有力。要善于根据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法官、检察官进行必要的沟通,以理性、平和的态度做好辩护工作,确保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庭审顺利进行。

(三)依法保障执业权利。律师维权行动要讲究方式方法,遵守法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防止过度言行。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法定救济途径寻求保护,或者申请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维权。律师认为办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向办案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报送。 ,提出投诉,并向注册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属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四)依法规范职业行为。律师办理涉黑犯罪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守委托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严格遵守程序和实体规范,严格遵守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和法规。 。不得对您或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或者恶意炒作案件;不得组团、联署、发表公开信、组织网络集会、声援等,或以案例研究、制造讨论压力、攻击诽谤司法机关和司法系统;不得煽动、教唆或者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旁听、举牌、张贴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透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发审理案件未公开的信息和材料,以及本人或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和证据材料。要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得违规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庭秩序必须遵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必须受到尊重。与检察机关、审判长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按照法庭审理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者通过正常渠道报告。问题和评论。

三、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作用

律师事务所负责直接监督和指导本所律师在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代理工作。要严格管理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涉黑犯罪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建立健全专门工作制度,抓好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涉黑犯罪刑事案件的工作。律师办理权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第一步。

(一)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涉黑犯罪刑事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报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备案。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或者紧急事项的,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处理后,应当提交书面总结。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向各自的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二)建立集体研究制度。在办案过程中,辩护无罪或者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必须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办案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确保反腐专项斗争精神和要求得到落实。犯罪和恶行及相关制度规定正确贯彻落实。

(三)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办理涉黑涉黑案件的检查监督制度,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全流程跟踪检查。强化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对发现办案违法违规的律师及时制止和纠正。严格管理事务所公章、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件,防止私案收取、收费。要加强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档案管理,防止泄密和不当传播。

四、加强对律师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监督指导

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开展涉黑涉黑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确保依法稳妥办理有组织犯罪刑事案件。 。

(一)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梳理律师在涉黑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各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反映情况、出谋划策,确保打黑工作顺利推进流氓和黑恶势力。加强与办案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尊重和保护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和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律师会见、审阅论文、调查取证、质询、交叉等权利。 ——法庭审查、辩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执业权利受到阻碍或者侵害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与办案机构沟通协调,督促其妥善处理,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对跨地区执业、申请维权的律师,其所属律师协会与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要加强相互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协作,互相帮助,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及时有效落实维权工作。律师因执业受到威胁、侮辱、报复、人身伤害的,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并对律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依法查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纪律的,按照协会章程和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制裁。要充分发挥投诉受理、调查处理中心作用,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抓住早发、轻微案件,及时处理。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敢于承担责任,坚决克服不敢处理、不敢处理的问题。

(三)积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要把监督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涉恶刑事辩护案件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律师受理案件的相关信息。发现未按要求统一受理、按时报告的案件,应及时提醒、纠正。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案件管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要积极配合,形成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各地律师协会成立打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加强办案指导,协调困难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切实提升刑事辩护律师业务技能和水平。

(四)鼓励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参与涉黑犯罪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要督促律师事务所选派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够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和要求、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专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充分利用报纸、期刊、网站等多种媒体,宣传律师办理涉黑犯罪刑事案件的正确做法、经验和成效,对办理涉黑犯罪刑事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依法办事,有效动员广大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积极开展涉恶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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