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罪名被宣告无罪,并支持国家赔偿——我所律师成功代理梁先生刑事申诉案

2024-12-24 06:06:31发布    浏览21次    信息编号:18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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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罪名被宣告无罪,并支持国家赔偿——我所律师成功代理梁先生刑事申诉案

正文约2800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近日,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梁某客户从濮阳赶赴郑州,给本所及本所律师安克让和律师送来了一封手写的“感谢信”。廖梦涵.和横幅。在妨碍作证、虚假起诉刑事申诉案件中,我对本所及本所律师的专业精神和敬业精神表示诚挚的感谢和积极的评价。

一、案例背景:

“雄关路真是铁如铁”

2018年7月24日,梁某因妨碍作证、虚假诉讼罪被定罪,合并刑期两年后满。出狱后,梁坚称自己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梁某与我所签订代理合同,我所指派安律师、廖律师为本案提供刑事申诉、再审辩护、代理国家赔偿申请等法律服务。

2、长期奋斗、专业防守:

“有些鸟儿注定不会被关在笼子里,因为它们的每一根羽毛都闪烁着自由的光芒。”

自2016年7月底以来的四年多时间里,梁某及其家人一直在维权路上艰难前行。尤其是2018年7月24日梁某出狱后,梁某并没有放弃抗争,也没有放弃记忆,更加坚定地开始了自己的刑事申诉。

我所律师接受梁某委托后,指派安律师、廖律师为本案提供刑事上诉、再审辩护、代理国家赔偿申请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2019年7月10日,河南高院作出判决: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此案有了重大转机。 2020年7月底,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听取了梁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安律师、廖律师提出基本辩护要点:

1.民事纠纷涉及典型的刑事手段。本案民事纠纷基本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事实存在。然而,申诉人被判有罪,理由是“部分债务在起诉期间并未得到承认,仅在法庭上得到承认”;

2、本案民事诉讼发生于2014年,虚假诉讼罪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刑事立案于2016年,用新法评价以往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常识不具有追溯力,更不用说投诉人的行为了。这并不构成犯罪。

3、锦天城郑州分所律师赵娟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辩称自己无罪,但法院却视而不见,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随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了濮阳市检察院的意见,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3、迟缓司法:部分罪名被宣告无罪,刑期超过180天赔偿7.7万元。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直至2020年8月11日,本案梁律师、安律师、廖律师接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后,才收到再审判决书。该案的一些指控被宣布无罪。犯罪。此案直接导致梁某被冤判有期徒刑半年,并剥夺人身自由180天。紧接着,我们的律师代表我们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2020年11月18日,濮阳中院听取了赔偿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进行了赔偿谈判,并向梁某赔礼道歉。 2020年11月24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1、支付梁某人身自由赔偿金62415元; 2、支付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近期,梁某共获得国家赔偿7.7万余元。

对某些指控的无罪判决

国家赔偿决定

4、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1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3月22日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7月29日施行)

附:四年多维权回顾

【2016年7月26日】梁某因涉嫌妨碍作证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8月31日】经濮阳县检察院批准,梁某被濮阳县公安局逮捕。

【2017年12月2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928刑初417号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虚假起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2月23日】濮阳中院作出(2018)豫刑中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某不服,向濮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8年7月24日】梁某刑满出狱。

【2018年7月25日起】梁正式走上上诉、平反之路,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委托段及段郑州办事处律师安克让、廖梦涵代理本案。

【2018年12月12日】濮阳中院作出(2018)豫行申第37号裁定:驳回上诉。梁某不服,继续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9年7月10日】河南高院作出(2019)豫行申50号再审决定: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20年7月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讯问了原审被告人梁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进行了书面审理。

【2020年8月6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河南行再二号刑事判决书: 1、撤销本院(2018)河南行中第33号刑事判决书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河南省刑事判决书0928 行初417号刑事判决书 定罪梁某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并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维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对梁某犯妨碍作证罪的定罪量刑,即被告人梁某因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入狱六个月(已执行完毕)。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2020年9月27日】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律师、廖律师以部分罪名再审改判无罪,导致超期羁押为由,向濮阳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20年11月18日】濮阳中院听取了赔偿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向梁光启致歉。

【2020年11月24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20)渝09发偏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1、赔偿梁某人身自由62415元; 2、向梁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3、拒绝梁某向其他国家提出的赔偿要求。

段、段郑州刑部简介

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多名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合伙人和资深律师组成。大部分律师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和十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的律师曾在各级司法机关从事刑事司法工作,聚集了多名资深律师。在高校从事教学和研究的教授、副教授是一支学者与实务相结合的律师队伍。

刑事部门形成了精细化、规范化的办案流程,实时跟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进展情况;采用先进的法律法规和案件数据库系统,保证辩护角度选择、法庭质证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实现有效辩护;设立就业、金融、暴力、互联网、知识产权、涉黑、涉税犯罪等案件研究中心,广泛联系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和相关大学,就疑难案件进行研讨。问题。团队律师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被逮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缓刑、轻罪判处的理想结果。他们还多次参与重大、重要、可疑案件的论证和辩护,并获得了业界的广泛认可。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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