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
2024-12-27 13:35:22发布 浏览12次 信息编号:18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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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
6、甲方负责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和决定,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事项的独立判断和决定。甲方未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作出决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提供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有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代理费用
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收取律师费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
双方同意乙方按件计件收取律师费。
(二)甲、乙双方同意,对于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字母:元)的法律服务费。
(三)付款方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乙方指定的付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正式发票。若甲方为机构客户,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付款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第六条 征收费用和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鉴定费、公证费、档案查阅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单独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乙方可先代甲方收取,再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
二、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材料费、交通费、通讯费、印刷费、差旅费、食宿费等)通过以下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款,甲方报销实际费用;
2、包干;
3、免收案件办理费,但因工作需要而在京外发生的路费由甲方如实报销。
第七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单独签署变更协议。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未经甲方同意更换受托人的;
(二)乙方律师延误工作、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停工直至甲方改正:
1、甲方委托事务违法或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还费用:
1、甲方单方面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款;
3、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委托事项的准备工作,但甲方取消委托事项;
4、甲方因非乙方或乙方律师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单方解除合同。
(2)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律师费或业务费用,或无理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师费、未偿还的业务费用和延期利息。 。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送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和材料均应发送至本合同规定的地址、电子邮件和传真。如果一方移动地址或更改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若文件由专人送达,则送达时即视为已送达;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当电子邮件发送时即视为已送达;若以传真方式送达,则传真发出即视为送达;如果通过邮寄方式递送,则邮件将在寄出之日视为已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协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乙方律师将依法勤勉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不会对案件实际结果的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向甲方说明收费规定和标准。在签订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所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是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于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委托或终止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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