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欺诈的电影投资老板,主管,推销员和代理机构中介。
2025-02-05 12:02:03发布 浏览79次 信息编号:19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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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欺诈的电影投资老板,主管,推销员和代理机构中介。
涉嫌欺诈的电影投资老板,主管,推销员和代理机构中介。
作者:律师Wu Bin 律师事务所欺诈性犯罪防御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Yang 律师事务所的研究人员骗取犯罪防御与研究中心
在电影市场中流行病的影响下,不可避免地也受到影响。根据“ Cat Eye ”应用中的实际时间数据,2018年和2019年的整体票房分别为607亿和641亿。这是203亿和470亿,总票房仅在流行病之前54%。当然,本文不是要探索电影市场的投资,而是探索电影投资市场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我们将探索其有罪的想法和缓刑的辩护思想。
Wu律师亲自经营案件经验,理解投资电影的过程大致如下:
1。了解电影项目:投资者需要了解投资电影的手续。演员阵容,主题,拍摄时间,射击成本,释放时间;
2。投注押金:向联合产品,支付投资金额的10%的押金,并确认购买意图;
3.签署合同:存款付款完成后,联合生产商将邮寄两个项目合同,以确认收到合同后的合同详细信息;
4.结束付款后:确认合同后,生产者的结局,然后签署合同之一;
5。等待电影发行:发行电影后,可以随时在Cat Eye的专业版中检查电影的真实时间票房或其他数据。这部电影通常发行一个月;
6。股息:电影发行后的3到6个月内,将执行电影的第一阶段的票房收入股息。
1。投资真实的电影作品,直接消除“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理”是不构成欺诈罪的重要因素。
电影投资公司涉嫌刑事案件,投资电影项目的真实性是无辜辩护的开始。如果电影项目不是真实的,那么客户的投资数量很大,那么所涉及的问题可能会遇到欺诈罪或资助欺诈罪。罪的法规。
真正的电影投资应包括“ Motor 3” - 电影项目书籍,“电影收入右转合同”,“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电影股转移合同”,工业和商业档案查询,商业许可证证书,文化,文化和文化媒体公司授权一个网站促进促进“流浪汽车3”。当然,这些内容只是电影投资的外部信息。
此外,参与此案的公司与电影制片人签署了一份投资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投资基金,这是构成电影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必要条件。
在北京的地区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法学。根据“电影股票转让合同”和“收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投资者将投资资金作为考虑因素,并享受电影票房股息权。票房外的纯利润和版权收入根据投资者的收入比率和约定的收入分配方法获得福利。投资是和解的投资关系。
司法法学确认了真正的电影投资,并不构成欺诈罪。
2。投资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与欺诈罪不同
电影投资的合同通常分为合同,并具有转让,股票转让和转让权的权利。前两个不享受签名和版权的权利,并享受票房红利的权利。根据电影票房和票房以外的版权收入的净利润,收入是根据投资者的收入比率和约定的收入分配方法获得的。后者的转让投资合同的权利不仅享有票房股息权,而且有权签署和版权。当然,它还需要承担电影损失的投资风险,即自营和损失。
1。以收入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进行外国融资,股票转让合同并不构成欺诈罪。
电影投资公司和电影投资机构的收入权利和股票转让形式。外国融资。由于电影项目的真正存在,尽管两者不享受签署电影和版权的权利,但两者都可以享受电影票房的股息权。也就是说,这两个投资模型具有投资收入的可能性。
当然,如果这两个投资模型被社会的非特殊对象宣传和吸收,并且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而不是欺诈。
2。以股权转移投资形式的投资并不构成欺诈罪。
电影权益转移投资合同。由于投资者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移投资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考虑,因此投资者获得了实质性权利。投资者不仅获得了电影的签名和版权,而且还获得了电影票房票房的股息权利,即投资合同的签署,实际上是其权利和利益的转移。即使为社会中未指定的投资者执行这种投资行为,它也没有得到相关当局的批准。该行为适用于“民法”中指定的自治的含义。
因此,结合刑法的谦卑原则,电影权利和利益的转移不应受到刑法的监管。
3。投资基金的下落与“非法财产的目的”不同
无论是转让收入权,股票转让还是转让权的投资合同,投资者投资的资金命令都会对案件的定性产生重要影响。尽管上述投资合同的内容是真实的,但投资者支付的所有或大多数资金都用于个人消费,非电影投资或非法使用,并且很容易被确定为“非法拥有的目的”。不一定构成欺诈罪。无论是构成占领犯罪还是其他犯罪犯罪,仍需要与特定案件一起讨论。本文不会重复。
从山西省扬昆市的扬昌市进行的扬昌罚款没有提起诉讼[2021] Z72。约有40%的投资资金用于员工委员会和公司运营,其中丁谅解备忘录将消费589,000元人民币。 ”“”
换句话说,如果大多数投资者的投资金额转移到电影制作公司的银行帐户中,则用于电影投资,并且一些资金用于员工委员会和公司运营。一小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不应将“非法财产的目的”确定为欺诈罪。
因此,大多数投资基金实际上都用于电影投资中,这并不构成“非法拥有目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股东,主管,普通雇员和代理机构不构成有效的犯罪辩论
在涉嫌犯罪的电影投资案件中,不参加实际运营的股东,主管,雇员和代理机构可能不是欺诈的罪犯,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股东,主管,雇员和代理机构也有被告知有一部具有真实电影投资的真实电影,投资的资金也用于电影投资,但是对于投资资金的比例或如何使用实际控制器的比例,它是用于他的“非法拥有”投资基金。不知道不参与实际管理和管理的股东,主管,普通雇员和代理机构,也就是说,它可能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
本文列出了两个类似的纯真案件:1。团队负责人陈·穆莫(Chen )的指控构成了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普通雇员的目的是非法拥有,不清楚的事实和不足的证据。他们不按照法律起诉。从这两个怀疑案件中而不是起诉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主管和普通推销员被怀疑犯罪,指责主观有意故意故意故意故意犯罪,而无法根据法律建立非法财产的目的。
作者的结论是,大多数真正的电影投资项目和投资基金都用于电影投资,这是不构成欺诈罪的关键内容;对于投资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以及知名的股东,主管,普通雇员和普通雇员以及代理中介是涉嫌犯罪和无罪的电影投资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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