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律师执业守则(审判)
2025-02-16 10:01:07发布 浏览138次 信息编号:19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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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律师执业守则(审判)
(1)具有不利的社会影响并损害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2)妨碍国家司法和行政器官行使其权力的行为;
(iii)参加法律禁止的机构,组织或社会群体;
(iv)其他违反律师协会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5)其他违反社会道德并严重破坏律师的专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律师业务促进法规
第1节业务促进原则
第16条当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促进律师业务时,应遵守平等与诚信原则,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认可的行业,并公平地竞争。
第17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通过提高其全面质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并增强其业务竞争力来进行和促进律师业务。
第18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法律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及其自己的业务领域以及专业知识。
第19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出版学术论文,案例分析,特殊答案,教学和普及法律等活动来促进其专业领域。
第20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参加各种形式的特殊和专业研讨会来促进其专业知识。
第21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所服务的律师事务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福利活动。
第22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商业促进方面进行不公平的竞争。
第二律师业务促进广告
第23条为了促进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发表广告,使公众能够了解个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信息。
第24条律师发表广告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则和这些规范。
第25条:当律师发布广告时,应该可以识别出广告,并且应该能够使公众确定为律师广告。
第26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的名义或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版。律师广告以律师的名义发表,应指示律师负责的执业机构的名称,并应陈述律师的执业证书编号。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第27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1)未通过年度评估的人;
(2)在惩罚停止行业或暂停商业期间;
(iii)那些受到批评或公开谴责不到一年的人。
第28条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仅限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充电标准和联系方式;可以根据法律向公众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练习表现。
第29条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内容应限于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和法律网站地址;律师协会;研究所的执业律师以及可以根据法律提供给社会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练习表现。
第30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违反律师的使命和损害律师形象的方式进行广告,也不应利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来创建广告。
第31条:律师的广告不得包含任何违反律师协会的律师广告管理条例的内容。
第3节律师宣传
第32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宣传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导致公众对律师的期望不合理。
第33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能会促进他们从事的某些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可能不会宣布自己,也可能暗示他们在某个专业领域被认可或被证明是权威或专家。
第34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第4章律师与客户或各方之间的关系规范
第1节:代理关系
第35条:律师应就委托事务的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持续时间等与校长进行谈判。达成谈判后,律师事务所和校长应签署委托协议。
第36条律师应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根据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并维护校长或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37条:应选择办公室中律师和律师的所有权,以根据法律,公平与司法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标准来实现客户或当事方的目的。
第38条:律师应严格根据时期,时间限制以及与法律规定的校长一致的时间严格处理委托。客户对理解委托问题处理的要求应迅速回应。
第39条律师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并保留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40条律师应保持谨慎,以保持原件,原件,视听材料和客户或当事方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41条律师接受委托后,他应在委托人委托的当局内进行专业活动,并且不得超过委托委托的当局。
第42条律师接受委托后,他不得拒绝以其他方式辩护或代表或终止委托,而无需合法的理由。如果委托书是非法的,则客户使用律师提供的服务来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客户故意隐瞒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有权通知客户并要求纠正,并且已有权,并且拒绝辩护或代理机构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并有权获得此事履行律师费的权利。
第43条当律师负责委托业务时,他应立即将发生并可能出现并可能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的任何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风险通知客户。
第2节:禁止虚假承诺
第44条:律师应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并向客户提供分析意见。
第45条:律师的辩护和机构意见不被采用,也不是虚假的诺言。
第3节:禁止非法收购客户的权利和利益
第46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来获得当事方纠纷的权利和利益的便利。
第47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与校长有关有争议的权利和利益有非法的经济联系,并且不得同意将争议的主题出售给本身;不得委托他人自己或亲属。 ,租赁本金与他人有争议的主题。
第48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法律与当事方或委托人签署协议,以在收回货币或主题的前提下以一定比例的一定比例的律师费用收取货币或实体货物作为律师费。
第4节利益冲突审查
第49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50条如果处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或利益冲突的关系,则律师不得开展业务,并应积极提议弃权。
第51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方建立或维持委托的关系:
(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的代理人,或者对与个人或其亲密亲戚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行动;
(2)律师处理诉讼或非审理业务,他的近亲是另一方的法律代表或代理人;
(3)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项事项或案件,并在成为律师后处理此事或案件;
(iv)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是同一刑事案件的受害者的代理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辩护律师,除非该县地区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且当事方需要事先获得当事方的同意;
(v)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是争议双方的代理人,或者公司或其员工是一个政党,而公司的其他律师则担任代理商另一方。人类;
(vi)在非审议业务中,除了所有当事方的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利益的当事方代理人;
(7)在终止代理关系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随后的审判或处理同一案件中接受另一方的委托;
(8)其他利益冲突类似于本文(1)至(7)中的文章(1),以及基于律师的专业经验和行业知识,可以判断为应积极避免并且不能积极避免的利益冲突被处理。
第52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律师应告知校长并积极提议弃权,除非校长同意其机构或继续提出此事:
(1)接受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中的一方委托,同一研究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另一方的近亲;
(2)在刑事案件中担任嫌疑人和被告的辩护律师,同一研究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受害者的近亲;
(iii)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非诉讼业务另一方委托的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业务;
(iv)律师事务所与校长有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个诉讼或仲裁案中,校长不要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委托人的另一方。代理人;
(5)在终止机构关系后的一年内,律师接受对另一方对同一法律事务的原始本金有兴趣的委托;
(vi)其他与本文(1)至(5)文章(1)至(5)相似的情况,可以根据律师的专业经验和行业常识来判断。
如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发现上述情况存在,则他应将利益冲突和可能后果的事实告知原理,并且校长应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如果校长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的关系,他应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以表明当事方了解利益冲突和可能的法律后果的基本事实,当事方明确同意建立或维持一个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委托关系。
第53条如果客户意识到信息并签署了显示豁免的知情同意书,则负责的律师应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保留每个客户机密的案件信息,并且不得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给负责交易对手的律师。 。
第5节:保留校长的财产
第54条:一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校长签署书面监护协议,适当地保留校长的财产,并严格执行监护协议。
第55条委托律师事务所保留客户的财产时,应严格将客户的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和律师的个人财产分开。
第6节委员会转让
第56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书委托的法律事务转移给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未经校长同意而处理的法律事务。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移委托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但应及时告知本金。
第57条当委托律师无法在紧急情况下(例如突然疾病,工作转移或其他紧急情况)签署委托协议时,他应迅速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律师事务所应指定其他律师继续进行工作,并立即通知客户。
第58条:未经委托人的同意,由于委托人的转让,委托人的支出无法增加。
第7节:委托关系的解决和终止
第59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委托关系:
(1)校长建议终止代理协议;
(2)如果律师通过撤销其执业证书或制止其执业来进行惩罚,则客户不同意在咨询后更改其律师;
(3)如果在这些守则第50条中规定的利益冲突中发现了利益冲突;
(4)如果委托律师由于其健康状况而不适合继续执行委托协议,则客户不同意在咨询后更改律师;
(5)继续执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或这些法规的委托协议。
第60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并且提示客户未能纠正这种情况,律师事务所可能会终止该机构协议:
(1)客户使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来从事非法和犯罪活动;
(2)如果客户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
(3)如果本金未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
(4)为前提,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为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或给律师带来难以忍受和不合理的困难;
(v)其他法律原因。
第61条如果律师事务所终止该机构或根据这些守则的第59条和第60条终止该机构,如果主要与律师事务所谈判终止该协议,则本金单方面终止了该机构协议,律师事务所将拥有权利为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
第62条律师事务所终止与客户的代理关系后,它应返回当事方提供的原始信息,原始的物理证据,视听信息和其他证据,并可以保留档案的副本。
第5章律师参加诉讼或仲裁
第1节调查和证据收集
第63条:律师应根据法律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64条律师不得提交已知对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虚假的证据。
第65条如果律师在法庭上作为证人作证,则他不得接受委托在该案中担任辩护律师或代理人。
第2节尊重法院并规范与司法人员的联系
第66条律师应遵守法院和仲裁庭的纪律,遵守出现时间,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提交法律文件的时间限制和其他程序规定。
第67条在审判期间,律师应尊重法院和仲裁庭。
第68条如果律师因事实,证据和法律在执业期间正确适用的事实,或者他向案件处理人员提交新的证据,他应与案件处理人员联系,如果律师不同意诉讼的对手。意见的交流应被指定为司法机构内的地方。
第69条: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不得与与他们正在处理的案件有关的司法或仲裁人员私下联系。
第70条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也不应与通过有望退货或提供其他福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来处理此案的司法和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引入贿赂或指示或诱使贿赂。
第3节试用工具和声音
第71条当律师担任辩护律师和代理人参加法院或仲裁法庭时,他应根据法规穿着律师外观衣服和律师外观徽章,并注意律师的专业形象。
第72条当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上讲话时,他应该庄严而慷慨,并以文明和适当的方式使用词。
第6章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关系的标准
第1节尊重与合作
第73条:律师和其他律师应互相帮助和尊重。
第74条各方的律师应在审判或谈判期间相互尊重,并且不使用讽刺,讽刺或侮辱性的语言。
第75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发表恶意言论,即恶意贬值,诽谤或损害公共和媒体中同龄人的声誉。
第76条律师改变其执业机构时,他或她应保护客户和原始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当律师事务所接受转移给律师时,他或她不会损害原始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77条如果律师与委托人有纠纷,则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完全尊重律师的意见,律师应遵守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第2节禁止不公平竞争
第78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使用不当手段来竞争商业,这将损害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其他合法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以及利益。
第79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这是实践中律师的不公平竞争:
(1)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声誉;
(2)在没有合理的情况下竞争业务,条件低于同一地区和行业的收费标准,或者通过承诺向客户,中介机构和推荐人提供回扣,给予金钱,财产或其他福利来争夺业务;
(iii)故意在客户和他的律师之间提出争议;
(4)表达或暗示他或他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构,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及其员工有特殊关系;
(5)就法律服务或诉讼结果的结果做出虚假承诺;
(vi)这是暗示或暗示的,以帮助校长实现不当的目的,或以不当的方式和手段实现委托人的目的。
第80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使用以下不当手段与行政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的业务竞争:
(1)通过与某个机构,部门或行业垄断某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事务来争取业务;
(2)限制客户接受其指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并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商业竞争。
第81条与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联系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其他律师必须影响正常处理和审判商业企业的身份。
第82条:根据相关法规,在特定范围内获得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参加以下不公平竞争:
(1)限制客户接受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2)迫使校长接受他或其指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3)拒绝,中断,延迟,减少必要的法律服务或向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收取不足的费用。
第83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使用以下方式将公平竞争排除在竞争者之外:
(1)勾结提高或降低指控;
(2)为了竞争商业竞争,不当地从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条件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下获得费用报价;
(iii)泄露未公开的信息,例如收费报价或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条件,这将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84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未经授权或非法的社会名称或众所周知的名称或非法使用以混淆和误导客户。
此规范中提到的具有社会独特的名称和众所周知的名称是指:
(1)相关政党,司法机构,行政器官和行业协会的名称;
(2)高级法学院或具有很高社会知名度的科学研究机构的名称;
(iii)非律师和公众人物的名称,这些名字是公众众所周知且颇受欢迎的非律师;
(4)著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姓名。
第85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法律服务伪造或假冒荣誉头衔。如果您使用了授予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荣誉头衔,则应指出获得的时间和时间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改变他们获得广告的荣誉头衔。如果律师事务所撤销了它,它获得的荣誉头衔将不继续使用。
第7章律师与他们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关系的标准
第86条:一家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负责我们公司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87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和改善系统,例如专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费用和财务管理,投诉调查和惩罚,年度评估,文件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并遵守专业伦理和学科律师从事专业活动。监督情况。
第88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法律保护律师和其他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89条:当律师开展业务时,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客户签署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国家法规收取统一费用。
第90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法律缴税。
第91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律师进行时事,政治和商业研究,总结和交换专业经验,并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
第92条律师事务所应仔细指导律师的实习,并在诚实地颁发实习评估材料和相关的支持材料中。
第93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94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其法律援助义务,向接收者提供法律服务,并维护接收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95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任命未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在停止执业期间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第96条:律师事务所应采取停止或补救措施,并对由其分配的律师助理犯的任何错误承担责任。
第97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管理律师和职业道德方面申请律师的律师和实习生。
第8章律师与律师协会之间关系的标准
第98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受律师协会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律师协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
第99条律师应参与并完成由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的商业研究和评估。
第100条如果律师参加了国际律师组织,并成为一名成员,或者作为中国律师参加海外会议和其他活动,则他或她将其提交给律师协会提交申请。
第101条如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因其专业行为而成为刑事或民事被告,或者由行政机构对其进行调查或惩罚,则他或她应书面向律师协会报告。
第102条律师应积极参加由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由律师协会分配的完整商业研究任务,并参加由律师协会组织的公共福利活动。
第103条:律师应适当处理由律师执业而引起的争议,并通过律师协会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104条律师应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做出的决定。
律师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律师协会的协会和规则,执行律师协会做出的纪律决定。
第105条律师应按时支付会员费。
第9章附件
第106条如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了此“守则”,则律师协会应按照“律师协会成员的纪律纪律州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文件执行惩罚。
第107条当地律师协会可以根据这些规范制定实施规则,并结合各自地区的情况。这些实施规则不应与该规范相抵触,应在国家律师协会提交后实施。
第108条:该规范应在颁布之日生效。该规范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订。该修正案将在常设理事会通过之后进行,并将在董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109条:该规范应由全美律师协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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