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非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2025-02-16 11:00:49发布 浏览133次 信息编号:19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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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非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命令
第86号
司法部于2004年2月23日对“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非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措施”已得到审查和批准,现已发布,现在将于2004年5月1日生效。司法部在1997年1月31日发布的第50号律师事务所也被废除了。
张福森部长
2004年3月19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非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惩罚法》和《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法》,为了监督和惩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行为的监督和惩罚,并确保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以下称为律师法)这些措施应由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
第2条当司法行政器官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非法行为施加行政处罚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判司法行政器官行政罚款程序法规”和这些措施进行。
第3条当司法行政机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施加行政处罚时,应遵循开放性和公平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基于事实,并等同于非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况和程度。
第4条当司法行政器官调查和惩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非法行为时,他们应全面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和作用。
第5条对律师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类型是:
(i)警告;
(2)没收非法收益;
(iii)停止练习;
(iv)撤销执业证书。
第6条的律师事务所非法行为行政处罚类型是:
(i)警告;
(2)没收非法收益;
(iii)业务关闭和纠正;
(iv)撤销执业证书。
如果没收非法收益,则可能罚款不少于1次但不超过5倍非法收益的罚款。
第7条如果律师在第44条,第1至10款和《律师法》第45条中规定的非法行为,则司法行政器官应根据律师法和这些措施施加相应的罚款。
第8条如果律师犯下以下行为,则“应受到其他行为的惩罚”,该行为在《律师法》第11条第44条中规定。司法行政当局应根据律师法和这些措施对相应的惩罚。 :
(1)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2)在同一情况下,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委托人和第三方正在同时执行或捍卫委托人;
(3)在两个或多个有利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的当事方应代表或辩护行事;
(4)在担任法律顾问的任期期间,他担任代理人或捍卫法律顾问部门的另一方或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方;
(5)为了争取业务竞争,向校长做出虚假的承诺;
(vi)使用媒体,广告或其他手段进行不真实或不适当的宣传;
(7)捏造或传播虚假事实,损害或诽谤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声誉;
(8)与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司法机构,行政器官或其他组织使用不公平的竞争;
(9)如果您在接受委托后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从而造成客户损失;
(10)接受委托后,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会向校长提供商定的法律服务;
(11)超过委托和从事与委托机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权力的人;
(12)接受委托后,他故意损害了校长的利益,或者与另一方或第三方犯下了恶性勾结,以侵犯委托人的利益;
(13)为了阻止委托人终止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威胁或恐吓本金或拘留本金提供的材料而没有合法原因;
(14)如果律师服务费用管理条例或收费合同的规定违反并要求从规定或协议之外的本金要求收取费用或财产;
(15)那些在执业过程中从事非律师的法律服务的人;
(16)在案件处理期内,在非工作时间或在非工作地点中,他们将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其他处理案件的人员会面,或单方面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其他人会见处理此案的相关人员违反了法规。职员;
(17)曾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律师,并在离开任职后的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律师,或在其任期期间担任该案的代理人或辩护律师;
(18)违反法规,使非律师在会议期间与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会面,或违反相关的管理法规;
(19)向司法行政机构或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掩盖重要事实或提出其他欺诈行为;
(20)如果您在被暂停执业期间继续练习,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暂停或纠正或取消后继续以原始名称练习;
(21)任何其他违反法律或违反律师和公民道德的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律师的专业形象。
第9条如果律师事务所执行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则应向各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司法行政器官发出警告,没收了非法收入,并暂停了不少于3个月零1年的纠正:
(1)使用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的名称从事活动,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更改或借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处理姓名,协会章程,负责人,合伙人,地址,合伙协议和其他事项;
(3)使用不当手段阻碍伴侣,伴侣和律师从办公室退出;
(4)那些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将发展成为合作伙伴,合作伙伴或当选为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5)如果未接受或签署书面委托合同并签署书面托管合同和费用合同,则根据规定,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均匀收集,或者如果未保留或使用律师服务的特殊文件或使用。法规,律师服务的特殊文件,财务票据和业务档案并不统一;
(vi)如果客户不向律师服务费签发法律账单,或者不向客户提交有效的案件处理费用证书;
(7)违反律师服务费用管理条例或收费合同的规定,任意扩大充电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要求除法规或协议以外的其他费用;
(8)未经批准,设置办公点,接待室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设立分支机构;
(9)如果雇用了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他将根据法规与申请人签订雇用合同,也不适用于他的社会协调保险;
(10)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债务;
(11)使用媒体,广告或其他手段进行不真实或不适当的宣传;
(12)那些通过不当的方式竞争业务的人,例如支付介绍费,回扣和有希望的福利;
(13)使用与司法机构,行政器官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的关系来参与不公平的竞争;
(14)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或诽谤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声誉;
(15)在同一情况下,应任命我们公司的律师行事并捍卫双方或有利益冲突的当事方,但是该县(城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被同意;
(16)披露当事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17)向司法行政机构和律师协会提供虚假的支持文件,掩盖重要事实或提出其他欺诈行为;
(18)我们公司的律师如果被停止惩罚,被允许或默认继续执业的律师;
(19)为尚未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律师律师律师事务的人提供便利,非法发行或提供介绍信,法律律师的特殊文件以及收取费用;
(20)打印律师的名片,徽标或签发其他相关律师的身份证书,为那些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或者如果公司的工作人员知道上述行为,或者如果上述行为是不可停止的;
(21)允许或默认我们的律师购买商品,投资旅行,偿还费用,装饰住宅或为负责此案的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提供交通或交流工具;
(22)那些不按照法律缴税的人;
(23)其他应受到惩罚的行为。
第10条如果该省,自治区或市政当局直接在中央政府下的司法行政当局持有以下任何情况,则撤销了执业证书的惩罚;如果有任何非法收入,则应没收非法收入,并可能罚款:
(1)拒绝在封闭和纠正惩罚后拒绝纠正局势,或在关闭和纠正期间继续练习;
(2)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贿赂;
(iii)受到刑事惩罚的人;
(4)任何其他非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律师的专业形象。
第11条如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法和这些措施中规定了任何非法行为,一旦司法行政器官发现或收到相关的投诉,则应提出调查的案例收集证据。 。正在调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真实地将事实陈述给调查机构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器官可以委托律师协会调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非法行为。
接受委托的律师协会应全面,客观和公正地确定事实,收集证据,并就司法行政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提出建议。
第13条在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告知他们《非法行为》的事实,他们确定的惩罚的原因和基础,并告知当事方,根据法律。如果发出口头通知,则应制作记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权发表陈述和辩护,并有权根据法律申请听证会。
如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满意,则他或她有权根据法律申请行政重新审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14条当律师协会调查并惩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和专业纪律的行为时,他们发现应根据律师法和这些措施对行政处罚进行,他们应将其提交给司法行政当局处理管辖权。
第15条如果司法行政器官和律师协会认为,在调查和惩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非法行为的过程中,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他们应将其转移到相关的器官并根据法律履行刑事责任。
第16条这些措施应由司法部解释。
第17条这项措施应于2004年5月1日生效。司法部于1997年1月31日发布的“对律师非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也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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